林地占用补偿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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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占用补偿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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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占用补偿协议
林地占用补偿协议
篇一:
临时占用林地补偿协议
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甲方:
张家口市赤城县镇宁堡乡东沟村
乙方:
张家口市隆源供水有限公司
乙方因“张家口市区、崇礼县补水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拟临时占用甲方林地公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占用林地主要用于管线,泵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
二、征(占)用范围:
(详见项目拟占用林地范围图),征地范围以占地范围图为准,范围图界限经甲乙双方现场指定确认。
三、经双方现场勘测确认,乙方共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公顷,林地补偿费计万元,补偿费用由乙方于2011年8月28日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在补偿资金到位并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后,乙方可在被占用林地进行正常的施工建设活动。
五、植被恢复:
乙方占用甲方林地只享用使用权,原所有林地权属不变。
乙方负责植被子恢复种草栽树。
若乙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进行恢复工作,可以按工程量预算金额委托林业部门予以施工。
六、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七、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订立的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林业主管部门份。
甲方(盖章):
代表: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
年月日
篇二:
征占用林地补偿范本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
甲方:
(用地单位)
乙方:
(被征占用林地单位)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提示:
若乙方为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身份证号码。
)
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1.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
1.1征(占)用林地的位置:
。
1.2征(占)用林地的权属:
;林地办有所有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
。
1.3征(占)用林地的面积:
,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
1.4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
详见附件二《林地情况调查表》。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提示:
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于建设工程。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
所有权,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占用存在期限,到期或者占用条件不具备了还要归还。
由于征用和占用含义不同,在一个合同中界定,填写合同的人应予注意。
2.占用林地的期限
甲方根据本合同占用乙方林地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其计算;占用期满,甲方将占用的林地归还乙方。
甲方需要延长前述占地期限的,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3.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甲方征(占)用乙方林地应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3.1林地补偿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林地补偿费按自治区征地统
一年产值的8倍为计算倍数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2.25万元/公顷计算。
3.2林木补偿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林木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株数计算。
3.3安置补助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安置补助费按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2倍为计费倍数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2.25万元/公顷计算。
3.4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新林计字〔2006〕50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有关植被恢复的规定,征占用有林地(一般防护林地)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8万元征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10万元征收;
4.征(占)用林地各类补偿费用的支付
甲方在下列情形均具备之日起日内,支付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
篇三:
林地补偿协议
忻阜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征占用定襄县境内林地补偿协议
甲方:
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乙方:
定襄县林业局
忻阜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是山西通向东部京津塘环渤海湾经济区的关键通道,是国家中部崛起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我省规划的高速公路网“人字骨架、九横九环”总体规划中第三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部科技示范工程(已列入山西省2008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该工程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基础[2008]2559号”文件批准建设。
忻州至长城岭高速公路建设,需征占用定襄县境内各类林地共计0.9093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晋价涉字[1994]第32号”文件等规定,按照山西省林业厅出椐的“忻阜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高速公路建设占用林地评估意见”(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以及2008年山西省林业厅主持召开的“忻阜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征占用林地评估会议”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征占用林地数量与补偿金额
经山西省林业规划设计院现场勘察和山西省林业厅“评估意见”确认,忻阜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高速公路建设,甲方需
征占用乙方各类林地面积共计13.64亩,(转载于:
www.XltkWJ.Com小龙文档网:
林地占用补偿协议)共计补偿金额396478.00元(大写:
叁拾玖万陆仟肆佰柒拾捌元整)。
其中①林地补偿费200892.00元,②林木补偿费116220元,③安置补助费13392.00元④植被恢复费65974.00元,除④植被恢复费65974.00元(大写:
陆万伍仟玖佰柒拾肆元整)由山西省林业厅统一收缴外,其余①②③⑵项共计补偿金额330504.00元(大写:
叁拾叁万伍佰零肆元整),由乙方承收,甲方按时拨付。
二、付款方式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一次性向山西省林业厅拨付植被恢复费65974.00元(大写:
陆万伍仟玖佰柒拾肆元整)。
2、本协议签订生效,待征占用林地报批审核同意后,甲方一次性拨付乙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330504.00元(大写:
叁拾叁万伍佰零肆元整)。
三、双方责任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甲、已双方须全力以赴、积极稳妥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一)甲方责任:
①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超面积、异地占用林地;②注意工程建设范围林地、林木的保护,不得随意毁坏,侵占;③履行协议条款,按期拨付补偿款项。
(二)、乙方责任:
①履行协议条款,及时完成报批手续和林木等附着物清除工作,以保证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②积极
处理和解决有关林业方面的问题与纠纷,保证占用、征用林地顺利进行;③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专款专用,及时向林地权属单位(个人)兑现补偿费用,并接受有关方面的审计监督。
四、其他事项
忻州至阜平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占用林地若发生增减变更,双方须及时协商从实处理。
五、本协议甲已双方共同履行,如有违约须承担法律责任,该工程竣工后,本协议自行废止。
本协议壹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包括上报材料)。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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