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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四节限制庄田
中国通史,第四节 限制庄田
庄田,本是封建朝廷自己建立起来的。
由于它的不断扩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百姓利益,侵吞国家田租,变“公产”为“私业”。
从而大大加剧了中央财政困难,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强烈不满。
所以,又不得不对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皇朝生存的物质基础。
明代的庄田,如前所说,种类很多。
有皇庄、诸王庄田、公主庄田、勋戚(功臣与贵戚)庄田、大臣庄田、中官(太监)庄田、寺观庄田等。
其中,于国计民生影响最大的是皇庄、诸王庄田、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
皇庄皇庄,即由皇室直接命人(太监)经营,并以其租入归皇室所有的田地。
它是皇家的私产,是皇帝制度的产物。
皇庄,在中国已有长久的历史。
汉代称“苑”,唐代称“宫庄”。
明代起初亦称“宫庄”,最早建于永乐末年,地点在顺天府丰润县境内,名为仁寿宫庄。
据嘉靖时勘查,共有地九百十四顷、水泊地九百八十顷、芦苇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顷。
建立宫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宫中的费用。
宣德时,又陆续建立清宁宫庄和未央宫庄。
这两个宫庄,占地广袤。
自北直隶东北部丰润县起,向西南经宝坻、武清、静海,直至河间等府县①。
以上仁寿、清宁、未央三宫庄田,经过长期扩展,迄嘉靖初年已达六十三处,合计有地一万六千一十五顷又四十七亩②。
天顺三年(1459)四月,因诸王尚未就藩之国(即进居封地),宫中供用浩繁,明英宗立昌平县汤山庄、三河县白塔庄、朝阳门外四号厂宫庄为东宫(皇太子朱见深)庄田;北京西直门外新庄村并果园、固安县张华里庄为德王(朱见潾)庄田;德胜门外伯颜庄、鹰坊庄和安定门外北庄为秀王(朱见澍)庄田③,成化三年(1467)德王离京进居山东济南王府;成化六年(1470)秀王出京入封地河南汝宁,二王的庄田才归官府。
天顺八年(1464)正月,明英宗逝世,皇太子朱见深即皇帝位,是为明宪宗,改元成化。
宪宗登位以后,将原先朝廷所没收的太监曹吉祥的庄田改为皇庄。
明代皇庄之名,由此开始。
其后庄田满天下,皇庄遍畿内。
曹吉祥的庄田,在北直隶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共三十五顷。
改为皇庄之后,又先后侵占民田四十顷,总计七十五顷。
继而,又增立顺天府宝坻县王甫(浦)营皇庄一处(此地原为会州之草①参见李洵:
《明史食货志校注》,第45页。
②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③《明英宗实录》卷三○二。
场)。
明孝宗弘治时,立顺天府丰润县、保定府新城县和雄县等三处皇庄。
至是,正式名为皇庄者五处,总计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
此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民田合计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皇庄与四府民田之比为1∶12.9。
明代自永乐帝迁都北京,即以北京为京师(国都)。
由于皇庄建于迁都以后,而其管庄之人又是太监,因此,皇庄除南方湖广安陆皇庄之外①,都集中于天子脚下的京畿地区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
明代京师(北直隶)共辖八府。
除去顺天等四府,还有顺德、广平、大名、永平四府。
八府中,顺天四府,距京城最近。
这样皇庄设于顺天四府,既便于朝廷对管庄人户太监的管理,又有利于租银的解进、使用。
这也可以说是明代皇庄地理分布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皇庄创设之初,尚有章法,未酿成民害。
“皇庄之始,先朝畿内空闲之地,籍之公家,佃民耕种,而收其入。
其地广狭有定界,其入有定额,非以病于民也。
”②后来,朝廷失控,规制混乱,不是利用空闲之地,而是占夺民田。
是时,皇庄不仅侵占民田,而且租额颇重,如,河间府东光县皇庄有每亩收租三斗者。
加之管庄人户横行不法,皇庄遂成民害。
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也威胁到封建国家的税粮收入。
由此引起了广大官民的不满和愤恨。
早在成化十六年(1480)五月,户科给事中齐庄(章)就上书朝廷,说:
“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庄田与贫民较刀锥之利哉。
且财尽则怨,力竭则怼。
今东光之民失其土地矣,而赋敛比之公田又三倍其数。
民困如此,非死即徙,非徙即盗,亦可知矣。
”③明宪宗不听。
皇庄占夺民业的现象日益严重,管庄人户有恃无恐,以致民情骚动,延臣纷纷上疏反对。
弘治二年(1489)七月,户部尚书李敏等人以皇庄日多,管庄人户恣行不法,趁灾异发生之机,上疏亟言皇庄之种种危害:
臣惟灾异之来,率由民心积怨所至。
窃见畿内之地,皇庄有五,共地一万二千余顷。
勋戚、太监等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
比来管庄官校人等,往往招集无赖群小,称为庄头、伴当、佃户、家人名目,占民地土,敛民财物,夺民孳畜,甚者污人妇女,戕人性命,民心伤痛入骨。
少与分辩,辄被诬奏,至差官校构拿,举家惊憾,怨声交作。
灾异之兴,皆由于此。
且皇庄之设,在祖宗时未有。
正统间,以诸王未封,供用浩繁,不欲重征小民,又①在今湖北钟祥、京山、天门、潜江县等地。
明世宗入京继统之后,由王府庄田升为皇庄。
至嘉靖十一年(1532)占地一万零六百十一顷,明末农民大起义时废。
详见施正康:
《明代南方的安陆皇庄》,《明史研究》第三辑。
②《明史》卷一九一《何孟春传》。
③《明宪宗实录》卷二○三。
见彼时地广民稀,因其闲地立庄,以资公用。
诸王之国,地仍归官。
其后因袭,遂有皇庄之名。
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
若以此地为皇庄,则其余者非朝廷之土乎?
今若革去管庄之人,拨付小民耕种,每亩征银三分,当可得银三万八千余两,比之官校掌管所得犹多。
以此银收之内帑,充各宫用度,则不显立皇庄之名,而有实用之效矣。
奏疏呈入,明孝宗不纳其言,曰:
“皇庄留与朕弟诸王。
”但令“今后管庄之人,敢有生事害人者,听巡按御史指实参奏,从重治之”①。
后因有人上疏,再次亟论皇庄之害,明孝宗迫于舆论,才勉强下诏罢革仁寿宫庄,以其地归还草场,并令凡侵占牧地者悉还其旧。
弘治十一年(1498),御史何孟春上疏,请明孝宗命官往勘皇庄地面,从实丈量,造册缴部,岁收其入,以备经费。
若遇水旱,与民田一例开除。
既不失本庄之赋,亦不病近庄之民,畿甸之内庶无侵夺之害。
弘治十三年,由于各地为避赋役而将土地“投献”给官豪势要之家的风气进一步盛行,以致朝廷控制的纳税田土日益减少,才被迫下令严禁军民僧道人等将土地投献,充为庄田。
违者究治。
是时,尚膳监奉御赵瑄献保定府雄县的土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违制,赵瑄被逮下诏狱。
然而,由于整个政治、经济形势每况愈下,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这类禁令往往是一阵风,像赵瑄那样受到惩治的不过是个别人,无济于事,投献土地者有增无减,皇庄照样大肆扩充。
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明孝宗病死。
明武宗朱厚照继位,改元正德。
正德以后,朝政日坏,社会风气更加腐败。
于时宦官刘瑾擅权,群小为奸,巧立名色,乘机进献官民田土,皇庄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明武宗即位仅仅一个月,即在顺天府大兴县境内十里铺、大王庄、深沟儿、高密店、石婆婆营、六里屯、土城庄等地,分别建立皇庄。
“自此之后,设立渐多,而皇庄之名始著”。
正德元年(1506)设立的皇庄,有:
顺天府昌平州苏家口皇庄,三河县白塔皇庄;真定府宁晋县铺头村皇庄、大柳村皇庄,隆平县大灰窑皇庄,新河县仙汪庄皇庄,南宫县南庄村皇庄。
正德二年(1507)设立的皇庄,有:
顺天府东安县南葛里皇庄,宝坻县李子沽皇庄,通州神树皇庄,武清县灰蜗口皇庄、王头陀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四当口皇庄。
正德四年(1509)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大兴县三里河皇庄二处。
正德五年(1510)设立的,有六里屯皇庄。
正德七年(1512)设立的,有顺天府武清县尹儿湾皇庄,大直沽皇庄。
①《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正德八年(1513)设立的,有:
顺天府昌平州楼子村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卫河两岸皇庄、孙儿庄皇庄;保定府安州骟马庙皇庄,清苑县阎庄社皇庄。
正德九年(1514)设立的,有保定府安肃县龙花祉皇庄。
皇庄由是遍布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与民争地,数量大增。
以上各皇庄,计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①。
若按前述弘治时北直隶顺天、河间、保定、真定四府民田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计算,则此时北直隶四府皇庄与民田的比例,已由原来1∶12.9上升为1∶4.4。
明臣秦金说:
正德元年以后,“奸猾无籍之徒,乘时射利,沾恩冒赏,多将畿内逋逃民田,投献左右近幸之人。
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辅重地,献谄取说,乃遂奏为皇庄。
弊源一开,无有穷极”②。
明初没有皇庄。
明中叶以后皇庄的出现,说明了国家经济形势已经潜伏着某种危机。
皇室也因随意高消费而感到难以满足,于是建立皇庄,收取租税,剥削民力。
这既反映出封建皇帝的贪婪本性,又透视出封建统治集团争夺地租分割的激烈斗争。
从皇庄的不断扩充还可以看出,明代皇庄的实质就是利用皇权占夺土地,蚕食国家的税粮。
土地为衣食之源。
土地分配不均,是造成封建社会农民与封建地主阶级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
皇庄创立之初,多利用空闲之地,招民耕种。
而后多数系占夺民业,遂成民害。
如此,则皇庄越建越多,交纳税粮的民田必然越来越少,国家的税粮收入亦一年不如一年,皇权的物质基础为之动摇。
于是引起了统治者的惊惧,开始意识到对皇庄必须加以整理和限制。
明世宗即位后,为缓和民情立即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首下明诏,“将管庄人员尽数革回”。
同时,委官清查畿内皇庄。
嘉靖二年(1523)二月,兵科给事中夏言将调查所得的真实材料,写成《勘报皇庄》一疏,进呈明世宗。
疏中,详细说明皇庄的建立过程、数量、地理分布以及正德以来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并建议取消皇庄,还田于民,以消除由皇庄所引发的各种社会弊端。
疏曰:
“自古帝王之治天下,盖莫不以土地、农人为重也。
洪惟我太祖高皇帝立国之初,检核天下官民田土,征收租粮,具有定额,乃令山东、河南额外荒地,任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
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隶地方,比照圣祖山东、河南事例,民间新开荒田不间多寡,永不起科。
至正统六年,则令北直隶开垦荒田,从轻起科,实于祖宗之法,略有背戾。
至景皇帝寻亦追复洪武旧例,再不许额外丈量起科。
至今所当遵守,..夫何近年以来,权幸亲昵之臣,不知民间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听奸民投献,辄自违例奏讨,将畿甸州县人民奉例开垦永业,指为无粮地土,一概夺为己有。
①参见夏言:
《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②秦金:
《论皇庄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七四。
由是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
..臣等查得各官庄田,祖宗以来未之有也。
惟天顺八年以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太监曹吉祥抄没地一处,拨为宫中庄田。
..此则宫闱庄田之始。
而数十年间,侵占之数,过于原额已十倍矣。
..皇庄既立,则有管理之太监,有奏带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
其初管庄人员出入,及装运租税,俱是自备车辆夫马,不干有司。
正德元年以来,权奸用事,朝政大坏。
于是有符验之请,关文之给。
经过州县,有廪饩之供,有车辆之取,有夫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有语言不能尽者。
及抵所辖庄田处所,则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断。
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则驾(架)搭桥梁,则擅立关隘,则出给票帖,则私刻关防。
凡民间撑驾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
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见亩征银。
本土豪猾之民,投为庄头,拨置生事,帮助为虐,多方掊克,获利不赀。
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而私人入囊橐者盖不啻什八九矣。
是以小民脂膏,吮剥无余。
由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里分减半,而粮差愈难。
卒致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阎之间,贫苦倒骨。
向使此弊不革,将见十数年后,人民离散,土地日蹙,盗贼蜂起,奸雄借口,不知朝廷何以为国,此可为太息流泪者也。
..祖宗以来,宫闱一切供用,自有成规。
况九重之内,锦衣玉食,何欲不遂。
顾可屈万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亩之业;辱宫壶之贵,杂于闾阎,以争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训后世也哉。
且自古人君未尝有此。
..且‘皇’之一字,加于帝后之上,为至尊莫大之称。
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夺民田,则名其庄曰‘皇庄’,..足以传笑天下,贻讥后世。
甚非臣等所望于陛下者。
”①明世宗接到夏言的奏疏,下旨曰:
“各宫庄田子粒银两仍办纳解部,年终类进应用。
顷亩数目,止照新册改为官地,不必称皇庄名目。
”①“皇庄”改为“官地”,名称不同,实质一样。
田归于官,而不还于民;皇庄租银照数解进内府应用,于国用无补。
而且在征收和解进的过程中,多为管庄太监克扣、私吞,租银拖欠至数十万两,百姓没有得到半点实惠。
嘉靖二年(1523)九月,明世宗又令户部清核畿辅庄田。
尚书孙交呈上各宫庄田数目,与旧籍所记不同。
世宗责问其故,孙交曰:
“旧数多者,以奏乞投献数多妄报也。
新数少者,以奉命清核田多除豁也。
”世宗命查清成化、弘治年间原数,向他奏明。
从此之后,正德以来投献侵牟之地,有一些归还于官。
但由于太监、勋戚屡屡从中作梗、渔利,清理难以进行下去。
不仅如此,各宫仍置皇庄,遣官校分督。
户部侍郎秦金为此进言:
两汉盛时,以苑囿赋贫民,今奈何剥民以益上。
乞勘正德间额外侵占者,悉归其主,而①夏言:
《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①《明世宗实录》卷二三。
尽撤管庄之人②。
世宗令从其议,命清还正德以后额外侵占之地。
言外之意也就是说,正德以前可以不动,正德以后非“额外”者亦可保留。
结果相当一部分庄田都没有归还百姓。
皇庄的数量受到一些限制,其害民的本质没有改变。
而此时其他各类庄田,更是纷纷劫夺民业,兼并由地。
诸王庄田诸王庄田,即王府庄田。
它的产生缘起于明代的分封制度。
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慎固边防,翼卫王室”,或者叫做“外卫边陲,内资夹辅”,“上卫国家,下安生民”,承前代之旧制,于洪武元年(1368)首定“国本”,立皇长子朱标为皇太子。
洪武二年,下诏定诸王国邑与官制,开始分封宗室。
从洪武三年四月起,相继选择名城大都,正式分封诸子为亲王。
明太祖共有二十六个儿子。
皇长子朱标立为皇太子,不封王;第二十六子朱楠,洪武二十六年(1393)生,“逾月殇”,未封。
其余俱封王。
在所封的二十四位亲王中①,除第九子赵王朱杞、第二十子韩王朱松未之国而死,其他二十二位亲王均在永乐六年(1408)以前就藩之国。
因为古时称封建皇朝分封的地面为“藩”,称分封之国(即封地)为“藩国”(蕃国),所以人们又称亲王为“藩王”、王府为“藩府”。
洪武以后,俱依“祖宗成法”,代代分封。
由太祖至成祖、仁宗、宣宗、英宗、代宗、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十二帝,亲王五十五国。
亲王嫡长子(十岁立为王世子)嗣位为王者,凡三百二十一人。
王之子孙封为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以及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者,将近三万人②。
明太祖众建藩国的视点,在于维护皇权的最高统治地位。
而其实质则是皇室内部矛盾互相调和的结果,是一种权力分配与财产分配。
诸位亲王不仅拥有特别丰厚的经济待遇,而且拥有相当的政治、军事特权。
经济上,除常禄外,有的还直接拨给田土,或者让其经营商业活动。
亲王长大就藩之国(进居王府)以后,都是大地主,都会得到朝廷拨给的大片土地,甚至多是肥沃优质田,作为养赡之用,时称“王府庄田”,或“王庄”。
洪武五年(1372)四月,明太祖第一次赐诸王庄田。
是月,赐第二子秦王朱樉、第三子晋王朱、第四子燕王朱棣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
又赐给江西湖池渔课岁米,秦王九千二百石,晋王、燕王各三千石①。
洪武五年②《明史》卷一九四《秦金传》。
①明太祖所封之靖江王朱守谦,系其从孙、朱文正之子,“禄视郡王,官属亲王之半”。
不称亲王。
②王世贞:
《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南直隶盛事》。
①《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六月,赐第五子周王朱橚②、从孙靖江王朱守谦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
同月,赐第六子楚王朱桢、第八子潭王朱梓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③。
其他各王也皆依例有赐。
不过,这时所赐的田土,多是官田,其性质也只是以其租入充禄。
与后来由王府直接经营管理的王府庄田不同。
亲王,物质生活优裕,广纳妻妾,从而使宗室人口的再生产,始终呈现直线上升的态势,出生率高,死亡率低。
洪武时宗室人口只有五十八人,永乐时上升为一百二十七人。
经过一百四十多年的繁衍,至正德间除去死亡,以及因罪在皇族谱牒(玉牒)中被除名不计者之外,仅男性即有二千九百四十五人。
嘉靖时,又比洪武、永乐年间增加一百五十余倍。
嘉靖八年(1529)为八千二百余人。
嘉靖二十八年(1549)升为一万余人。
隆(庆)、万(历)之际,宗室繁衍,“可谓极矣”。
如:
明太祖第三子晋王朱的后裔、庆成王朱济炫,“生一百子,俱成长,自封长子外,余九十九人并封镇国将军。
每会,紫玉盈坐,至不能相识”①。
万历二十三年(1595),见于《玉牒》所登的宗室人口为十五万七千人②。
明末复增为数十万人,达到“千古所未有”的惊人程度。
人口与消费成正比。
宗室人口骤增,而且生活奢华,花费势必巨大。
除国家追加禄米,主要是依靠拨给大量土地,充作王府庄田,以庄田的地租收入予以维持。
否则,何以为计。
明代,自洪武至万历亲王五十五国,虽然有死有废,情况不尽相同,但王府俱有数额多少不等的庄田。
全国王府庄田之多,也就不难想象了。
今据《明实录》提供的有具体数字记载的资料(当有遗漏),将历年赐给(包括皇帝主动赐予和经奏讨被动赐予、少数王府遗田转赐)各地王府的庄田之数,整理统计于下:
洪熙元年(1425)至弘治十八年(1505)的八十年间,共计赐庄田三十次,一万二千四百五十五顷。
其中:
洪熙元年至天顺八年(1464)赐六次,计为一千六百八十九顷;成化元年(1465)至成化二十三年(1487)计赐九次,二千九百四十七顷;弘治元年(1488)至弘治十八年(1505)赐十五次,计七千七百十九顷。
正德元年(1506)至万历四十二年(1614)福王之国河南洛阳之前的一百多年间,共赐十次,计六千八百四十八顷。
其中:
正德元年至正德十六年(1521),计赐六次,二千九百十三顷。
②洪武三年封为吴王,洪武十一年改封为周王。
③《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①王世贞:
《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庆成王百子》。
②《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嘉靖元年(1522)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一次,一千五百二十顷。
隆庆元年(1567)至隆庆六年(1572),一次,六百零一顷;万历元年(1573)至万历四十一年(1613),二次,计二千八百十四顷。
以上数字显然只是一小部分。
但从中也可以看出:
在正德以前,赐予王府庄田最多的是成化、弘治二朝。
其时,徽王(朱见沛,英宗第九子,成化十七年之国河南钧州)、兴王(朱祐杬,宪宗第四子、世宗之父,弘治七年之国湖广安陆),岐王(朱祐■、宪宗第五子,弘治八年之国湖广德安)、衡王(朱祐楎,宪宗第七子,弘治十二年之国山东青州)四王,“田多至七千余顷”①,平均每人近二千顷。
崇王(朱见泽,英宗第六子,成化十年之国河南汝宁),“岁有常禄万石”,又有“赐地二千五百余顷”②。
明代从整个社会风气演变过程来说,土地兼并之风主要是从正、嘉以后开始的。
而上述王府庄田的发展历程说明:
在社会上土地兼并之风盛行之前,宗室已经开始疯狂兼并土地。
这个事实证明:
有明一代土地兼并之风,首先是由最高统治者皇帝刮起来的。
皇帝以皇庄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皇室的高消费。
王府庄田的性质与皇庄相同,也是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王府的巨额费用。
其结果都是威胁中央政府的税粮收入,引起军国费用困难。
弘治十三年(1500),为了限制王府庄田的大肆泛滥,不断扩充,明孝宗曾经发出一道诏令:
“凡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赏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势之家,捏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①又令:
诸王辅导官,凡导王奏请土地者,罪之。
然而,这道诏令,形同一张废纸。
其后照样是“奏献不绝,乞请亦愈繁”②。
尤其是到了嘉、万以后,所赐王府庄田数额越来越大。
嘉靖四十年(1561)二月十七日,世宗第四子、景王朱载圳之国湖广德安以后,“多请庄田”。
世宗宠爱,无视祖宗规矩,概予赐给,庄田多至数万顷③。
嘉靖四十四年(1565),景王病死,无子可嗣,景府遂废。
万历中,穆宗第四子、神宗之弟潞王朱翊镠,在京时“王店、王庄遍畿内”。
万历十七年(1589)二月十九日就藩河南卫辉以后,又多请赡田(养赡之田,即庄田),神宗俱予允准。
景王府所遗下之庄田皆归其所有,“多至四万顷”。
而在明代历史上,王府庄田问题闹得最凶的,当推福王庄田。
福王朱常洵,生于万历十四年(1586)正月初五日,明神宗第三子,为①《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②《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九。
①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②《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③《明史》卷一二○《诸王五》。
皇贵妃郑氏所出。
万历二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封王,封国河南洛阳。
福王未出京以前,明神宗令户部每年支给禄米三千石④。
还允许他在北京崇文门外开设官店,经商牟利,每年可获利润一万余两银子。
万历四十年四月初四日,洛阳福王府建成。
当天,礼部上疏请择期令福王之国。
明神宗置之不理。
福王迟迟不肯离京,明神宗和郑氏也想让他在身边多住些日子。
于是父子两人便在庄田额数上大做文章。
由于廷臣反复奏请,明神宗无奈下诏应付,说万历四十一年(1613)春天令其出京。
后来,明神宗言而无信,以种种理由改变日期。
由于明神宗出尔反尔,朝令夕改,使得福王之国的日期一改再改。
万历四十一年四月初四日,因廷臣交章奏请不已,明神宗忽然下旨,出了一道难题,令:
按福王的请求,拨给福王府的庄田,“务足四万顷之数”,并由王府“自行管业”。
诏曰:
览王所奏,比例请给养赡地土。
前已屡有明旨,着照景、潞二府事例拨给。
今经已久,该地方官尚尔不遵,推诿支调,稽误大典,尔部里还行文与河南、山东抚、按等官,即于各地方细查各府所遗及应拨地土,务足四万顷之数,不得将荒芜搪塞,着归今府自行管业,以资养赡。
还着上紧作速具奏,不许再有迟延①。
对此,廷臣无不大吃一惊。
当时全国田土总计大约只有七百余万顷。
四万顷,约占全国总数的千分之六。
在各省田土中,唯大府能有四万顷,小府只有一二万顷。
特别是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
四万顷之数从何而出?
况且这个数字也严重违背祖制:
“明初,亲王岁禄外,量给草场牧地,间有以废壤河滩请者,多不及千顷。
”②在福王之前,由于情况不同,唯有景王、潞王庄田超过数万顷,其外概无先例。
所以从此开始,福王的庄田数额,遂成为廷臣争论的焦点之一。
争庄田顷亩,核心是争夺地租。
明神宗无视祖宗法度,不顾现实,令福王庄田非四万顷不可,意在为私其子,与国家争夺地租收入,企图将向国家纳税的大量土地,转变为福王的私业。
因此,四万顷之诏一出,各地为争占地租,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纷纷上疏反对。
阁部大臣亦轮番进言,极力抗争。
目的也是为保障国家的税粮收入。
在抗争福王庄田的廷臣中,万历四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内阁首辅叶向高所言最为激烈而中肯。
其言曰:
按照《大明会典》的记载,亲王禄米万石,所谓养赡名目,已是添加,岂可过多!
各省直田土之数,惟大郡方有四万顷、小者仅一二万顷。
自祖宗以来,封国不少,假如亲王都各割一大郡,则天下土地必尽。
今日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
圣子神孙源源不断繁殖,哪有土地拨给。
列圣相传,遵守家法。
每一个都想爱子,欲予加厚,只因祖制不敢逾越。
必如是,而后万世可常行。
福王所请,不过援引景府、潞府事例。
潞府就封地,废府田地尚多,未尝括及民④《明神宗实录》卷三九一。
①《万历邸钞》。
②《明史》卷一二○《诸王五》。
间。
如今田地已尽,而福王租银之入已超过潞府,何必要求如此之多。
至于景王久不之国,皇考穆宗皇帝在裕王府邸时,就常怀危疑,其后皇祖世宗皇帝断然勒令他之国,人心始安。
景府屡请湖广地土,几至激变,当时皆讥讪皇祖太过宠爱,不是爱护他,此亦前事之鉴。
臣以为祖制当遵,吉典当举。
福王方建维城之固,与国同休,不当以土田小事滋生天下人之口舌。
叶向高还进一步从当时的土地关系状况出发,尖锐批评明神宗和福王无视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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