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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
建筑施工企业工会劳动保护
资料
依
法
维
护
项目部
依法维护目录
1、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2、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
3、项目部女工劳动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记录
4、女工劳动保护措施
5、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6、工伤事故档案
7、特殊工种人员体检登记表
8、女职工体检登记表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见功立业。
第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或常委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并设专兼职副主任若干人。
以系统领导为主的产业工会。
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由女副主席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省、市总工会、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女职工部,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女职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需要调离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替补。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常委会或委员会议。
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体合同制女职工。
第三条:
在实行集体合同制期间,没有其它特殊原因,各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而影响生产为理由,降低其基本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经济盈利的情况下,对已婚女职工,及一线(45岁)以上的女工二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治疗和体检,建立健全女职工体检档案。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对原工种不能胜任者,单位女工委员要及时向行政领导反映,并可根据医院证明、予以减轻,或调整工作;其原工资不变。
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
第七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其休息证明一律凭医院出示的出院证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续假手续。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期的产假〔一般为二周〕.
第八条:
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路途较远的,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婴儿满周岁时,经医院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女职工授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
第十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对违犯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各行政、劳资、医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
各级工会、女工组织及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基层各单位生产班组女工在十人以上的,应增设一名女工副组长,兼管本班(组)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女职工违犯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项目部女工劳动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记录
劳动保护措施建立:
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整改意见:
检查人:
执行人:
女工劳动保护措施
根据国务院核发的《女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精神,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之要求,为减少和解决项目管理部女职工在生产过程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结合实际《女工劳动保护条例细则》并切实贯彻施实。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固定职工,大集体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第二条:
经期在野外工地的女职工每月经期可休息一天,按出勤算。
第三条:
孕期当孕妇怀孕在六个月以后,怀孕女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工地打更(只是白天打更),如果情况特殊,如:
第一次怀孕流产就在三个月或四个月就开始照顾安排打更,同时只要发现怀孕及时通知组里,避免干有毒及危险的工作。
产期:
产假为90天,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哺乳期: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工日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路途较远的,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也可累计使用,每月可休息三天半。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有毒有害的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1、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2、施工现场建立工伤事故登记表作为工伤事故档案,对发生事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级、时间、伤害程度、负伤部位及情况、简要经过及原因记录归档。
3、施工现场要有事故分析记录,对发生轻伤、重伤、死亡、重大设备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查出主要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应吸取的教训及对职工进行教育情况等均应记录清楚。
4、坚持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事故台帐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的经过及主要原因
预计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损失
防范
措施
责任人处理及对有关人员的教育情况
责任人签字
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事故发生的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
事故发生的地点
事故发生的企业(包总、分包企业)
名称
经济
性质
资质
等级
直接主管部门
类
别
事故伤亡人员人,其中:
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姓名
伤亡
程度
用工
形式
工
种
级
别
性
别
年
龄
事故类别
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必要说明在从事何种工作时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在现场或工程的部位及原因)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
特殊工种人员体检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种
检查日期
备注
女职工体检登记表
序号
姓名
工种
检查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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