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步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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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寮步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的意见》精神,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创新要素投入,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做强做优,提升寮步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财政设立每年5000万元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和“倍增计划”。
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超出当年预算的,从下一年度预算中列支,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镇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政策适用于在寮步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工业类、服务类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倍增计划”政策仅适用于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寮步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誉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
第二章强化科技创新
第四条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2万元,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奖励1万元。
在高企有效期内,首次纳入规上企业数据库企业,额外奖励1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成立各类技术研发机构。
新成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成立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规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东莞市院士工作站,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
0.2的比例配套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被认定为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就高执行。
对于新增设立研发机构的外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六条重大科技项目资助。
(一)每年立项资助2-3项重大科技项目(不限申报时间),重点扶持符合镇产业发展方向,掌握核心技术,能在我镇扶持开展自主创新科技活动,市场前景广阔,成长性突出,能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补充产业链重要缺失的项目。
对通过国家、省和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如重大科技计划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项目、粤港关键领域招标计划项目、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等),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
0.2的比例配套资助。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资助的,按最高金额进行资助,国家、省、市级项目资助总金额分别不超过30万、20万、 10万元。
要求承担单位对项目新增投入经费与镇财政资助经费比例不少于3:
1。
(二)对申报市重大科技项目未能通过的企业,专家评分靠前的,采用市镇联动的方式进行,经镇政府“一事一议”讨论同意后给予扶持。
第七条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对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当年研发经费投入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二)当年研发经费投入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低于3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高于3000万(含3000万元)的低于1亿元的,奖励3万元。
(四)当年研发经费投入高于1亿元(含1亿)的,奖励5万。
(本档次企业不受增速限制)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核算并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的研发(R&D)经费投入作为奖励依据。
第八条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二)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或科学技术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企业相关工作人员。
对认真配合我镇经济部门填报企业R&D数据、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倍增计划”企业经营情况数据和企业相关经济数据,且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人员,每年由镇商务局考核并整理人员名单,每年每人给予2000-10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强化产业发展
第十条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对企业在境内外参展参会实施补贴。
企业参加由市、镇组织参加境内外的各类展览会,经申报备案,将获得相应的展位费用补贴。
(一)企业参加由市、镇组织的展览会,给予展位费和特装费全额补贴,市、镇两级补贴总和不超过企业展位费和特装费的10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二)企业自主参加国内外展会,经申报备案通过,给予展位费补贴50%,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进行特装布展的,给予特装费补贴50%,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单个企业自主参展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对于新增设立商业分销的外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发展各类高质量产业园区,提升园区形象,招引优质企业落户。
经镇商务局备案,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园内企业纳税累计达到50万元/亩.年(含50万元)以上的;
(二)园内企业纳税累计达到30万元/亩.年(含3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亩.年,且园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占园区内企业数超20%。
(三)园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占园区内企业数超30%,园区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达到1亿元(含1亿)以上,且所有企业必须在寮步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按企业纳税总额镇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的15%进行奖励,每个园区运营商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孵化器建设,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院校签订协议,产生项目合作费用,凭发票按照实际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多不高于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高于1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总部迁至寮步的,奖励3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被评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镇内工业企业产业链合作发展。
每年设立200万元资金池,以机械装备联盟为试点,建立镇内工业企业合作供需平台,鼓励镇内企业配套加工,当年配套加工产值达到50万元的,奖励2万元给付款方,每增加50万元交易额补助2万,最高补助20万元。
若当年本资助项目总金额超出资金池预算,将按比例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鼓励小微企业上规。
对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并按照镇要求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完成数据填报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加快发展智能制造。
提升我镇产业集约高效发展水平,促进制造业向高端迈进。
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获得市财政项目奖励的,按1:
0.2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
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获得市财政项目奖励的,按1:
0.2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企业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获得市财政项目奖励的,按1:
0.2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全面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强化企业信息化应用基础,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实施与推广,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第四章强化招商引资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加强投资。
(一)对于在我镇新设立的企业或新增资项目,项目方在3年内完成相关投资,按实际投资额每达到1亿元的奖励10万元,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优质项目引荐机构进行奖励,经镇商务局备案认定的招商服务机构,其引荐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完成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我镇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1000万元(或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10万元、15万元定额奖励。
(二)对我镇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10万元、15万元定额奖励。
(三)对新建的经镇商务局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园区入驻企业达到5家以上,其中从事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70%,且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承接离岸服务执行金额累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对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支持60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进出口贸易。
(一)奖励将深加工结转或者外关区进口或出口的转回企业直接进口或出口(进口或出口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企业每拉回1000万美元的进口或出口额,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关务主管根据其贡献情况奖励1至3万元。
(二)当年度进口或出口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绝对增长额超过5000万(含)美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绝对增长额超过3000万(含)美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当年度进口或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绝对增长额每增加1000万(含)美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50万元。
(三)在我镇新设立的进出口服务型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四)对于我镇原有的进出口服务型企业,年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量达1亿美元(以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出部分每1000万美元奖3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五)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的企业(当年发生的保险费以一个项目申报),按企业实缴保险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15%给予支持,对向“一带一路”、美国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10%的支持,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
第二十二条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一)对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在寮步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15家以上且每家企业入驻时间超过半年的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给予支持,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核定,并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每个园区支持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支持。
(二)经镇商务局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对其在市内举办的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每年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5万元支持。
第二十三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一)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奖励。
奖励在我镇新设立具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值数据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以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按其每年进出口额的0.5‰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跨境电商集聚园区奖励。
经我镇商务局备案认定的园区运营商,其运营的园区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以纳入寮步统计为准),一次性予以50万元奖励。
(三)跨境电商集聚园区企业租金奖励。
入驻园区年进出口达500万美元(以纳入寮步统计为准)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补贴2元的标准核定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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