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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地区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罐头食品质量提高,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SN0400-2005)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辽宁地区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类、产品风险分级以及分类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罐装食品。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分类管理,是指对获得有效出口卫生备案证书的罐头食品生产企业,根据其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风险分级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模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五条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按照A、B、C、D四类企业进行分类,对出口罐头食品按照高风险和一般风险进行分级。
第六条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监督处(以下简称食检处)统一管理辽宁地区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出口罐头食品企业分类、产品分级评定工作,对A、D类出口企业分类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对从事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出口罐头食品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二章企业分类和评定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成立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组,分类评定组由2-3名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评定组采用书面审查、现场审核相结合的评定方法,按照《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表》(附件1),对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
第九条企业分类基本评定标准中各评定要素的评定要点按符合程度分为符合、不符合二种情况。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A类企业:
综合评定结果无不符合项;
(二)B类企业:
综合评定结果有1个不符合项(必须符合项除外);
(三)C类企业:
综合评定结果有3个不符合项(必须符合项除外);
(四)D类企业:
综合评定结果有5个或以上不符合项(必须符合项除外);
第十条评定工作结束后,评定组初步确定企业类别,提交《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表》和《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附件2)。
评定为B、C类的企业,经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报食检处备案。
评定为A、D类的企业,报食检处审核。
第十一条初步评定结果为A、D类的企业,食检处组织专家实施现场审核。
审核结果与各单位上报的评定结果不符的,以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企业分类管理类别有效期限为两年,各单位可以根据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首次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按照C类企业实施管理。
第三章产品风险分级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组成风险评估小组,根据《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食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表》(附件3),对本辖区出口的罐头食品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和分级。
第十五条根据风险评定结果,将出口罐头食品分为以下两级:
高风险:
评定意见有1个及以上为“严重”的;
一般风险:
评定意见没有“严重”的。
第四章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检验监管方式分为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四种。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企业分类后,结合产品分级情况确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对已分类企业采取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方式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最低抽批率和最低监管频次按照《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企业类别与监管措施对应表》(附件4)规定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实施抽检以外的批次,凭企业负责人签发的厂检报告单审核放行。
第十九条各单位实施检验的项目,按规程内要求进行,规程外的检验项目按国家质检总局和辽宁局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批批检验的,应实施批批检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分类管理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产品风险评定信息;
(三)企业分类评定信息;
(四)企业的信用记录;
(五)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件;
(六)日常监管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出口罐头食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评定要素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当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进行重新评估、调整。
同时,根据《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企业类别与监管措施对应表》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十三条出口罐头食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做降类处理,调整其检验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1)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3)抽查检验出现连续2批不合格批次的;
(4)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5)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6)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以在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半年后对企业进行重新评定。
第六章评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食检处应组织对各单位推荐的分类管理评定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分类管理评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从事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或辽宁局举办的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等专业培训;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工作公正认真严谨,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分析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考核方法和技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分类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食检处。
第二十八条食检处及各单位应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确保分类管理评定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工作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表
附件2: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
附件3: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食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表
附件4: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企业类别与监管措施对应表
附件5: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食品分类管理评定人员备
案登记表
附件1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表
评定要素
序号
评定要点
评定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一、企业信用情况
1*
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
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
3
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企业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
建立并有效运行ISO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
5*
建立HACCP计划并有效执行
6
最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安全卫生事故
7
最近两年监管中未提出严重不符合项
三、企业人员素质
8
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特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人数的10%或者以上
9
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特点相适应的中专或以上学历的、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的、具备资格的检验人员,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检验操作规范,检验结果准确、真实
10*
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管理人员、监控人员、验证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11
质量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报告进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
四、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控制
12*
热力杀菌设备符合要求,热分布每两年测定并符合要求;杀菌工艺经质检机构备案
13
制定杀菌偏差纠偏程序,偏差处理措施得当,程序规范、记录真实完整
14
密封设备性能良好、工作稳定,生产过程中能够使容器的密封性能符合要求,成品检验时容器的密封性能符合进口国要求。
其中,生产过程中金属容器(圆形罐)二重卷边的迭接率、紧密度和接缝盖沟完整率均保持在60%以上,成品保持在50%以上或符合进口国要求
15
生产过程中,酸化低酸性罐头食品的PH值始终保持在4.6以下
五、原辅材料管理
16
原辅材料符合产品所要求的卫生条件
17
辅料、添加剂已按规定进行了备案并安全使用一年以上
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18
产品胖听率低于万分之五
19*
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过因安全卫生质量问题被国内、外风险预警、索赔、退货或投诉
20*
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体系
注:
标注*的项目为评定C类以上企业必须符合项。
附件2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审批/备案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评定单位意见
根据《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经评定,该企业为类企业。
评定组成员:
日期:
单位负责人意见:
日期:
食检处
意见
负责人:
日期:
备注
附件3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罐头食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表
评价内容
序号
评价要点
评价意见
严重
一般
一、产品特性
1
食品的PH和水活性值(低酸或酸化食品)
2
保质期(低于12个月)
3
安全方面不确定性
二、质量数据
4
产品总体不合格情况
5
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安全卫生方面)
6
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
三、产品风险度
7
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高于我国标准)
8
产品的社会关注度
9
贸易方式
注:
1、低酸食品:
杀菌后平衡PH值大于4.6,水活性值(AW)大于0.85。
2、符合评价要点括号中内容的,均要填在评价意见中的严重栏。
3、其他未在评价要点括号中说明的,评价意见按现行的一般行业技术原则掌握。
附件4: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罐头企业类别与监管措施对应表
企业
类别
产品
风险
监管方式
检验方式(抽批率)
监管频次
A类
高
验证
监管
按不低于报检批次的10%实施抽样检验
每年不少于2次
一般
信用
监管
按不低于报检批次的5%实施抽样检验
每年不少1次
B类
高
一般
监管
按不低于报检批次的30%实施抽样检验
每半年不少于2次
一般
验证
监管
按不低于报检批次的10%实施抽样检验
每半年不少于1次
C类
高
严密
监管
按不低于报检批次的50%实施抽样检验
每季度不少于2次
一般
一般
监管
按不低于报检批次的30%实施抽样检验
每季度不少于1次
D类
严密
监管
按报检批次的100%实施抽样检验
每月不少于1次
附件5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罐头食品分类管理评定人员备案登记表
编号:
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
片
文化程度
工作岗位
从事该项
工作时间
培训经历
单位推荐
意见
负责人:
食检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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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出入境 检验 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