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2C023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95页精选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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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02C023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95页精选文档
国家认监委2019年第1号公告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关于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死记硬背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死记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的、阻碍学生能力发展的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
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
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
201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
2019)(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对于2019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19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
自2019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八年一月一日
编号:
CNCA—02C—023:
2019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2019年1月1日发布
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4
2术语4
3认证模式4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
4.1认证申请4
4.2型式试验4
4.3初始工厂审查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8
4.5认证时限9
4.6认证有效性10
5认证证书10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11
6获证后监督11
6.1监督审查的内容11
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12
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12
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12
7认证的变更13
8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4
9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14
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4
9.2标志加施14
10认证收费15
附件1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4送样清单
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8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19《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17350-201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1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1。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2的附录1。
4.1.3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3。
4.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送样原则
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选择样品的原则为:
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
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送样
4.2.2.1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
4.2.2.2送样清单见附件4。
4.2.2.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5。
4.2.4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2.5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8第1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5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
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4.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6,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7。
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
对于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和特种作业车型的工厂,工厂不能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的项目,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10辆抽取1辆进行该项目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致性审查。
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10辆的,每年抽取1辆。
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不变。
4.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6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
4.3.2工厂现场审查
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4.3.2.1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6附录1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
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认证机构可委托检测机构在型式试验中进行样品与申请人提交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核对。
4.3.2.2工厂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
工厂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4.3.2.3工厂现场审查时间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间为每一个车型系列1-3个人日。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6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
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为1-2个人日。
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4.3.3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
4.3.3.1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3.3.2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4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4.4.1.1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4.4.1.2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
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检测方案。
4.4.1.3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需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4.4.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
4.4.2.1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
4.4.2.2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4.4.2.3若认证机构和制造商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制造商在同意并保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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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CA02C023 机动车辆 汽车产品 强制性 认证 实施 规则 95 精选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