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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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本办法对所属各单位有要求的,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管理过程中应当由法律专业人员办理的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包括为企业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构注册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由与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满足执业条件的专门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外部专职律师。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三)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四)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
第二章规范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规范以下事项:
(一)公司及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
(二)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三)公司非诉讼及诉讼案件管理;
(四)公司法制宣传教育管理;
(五)法律事务统计报告管理;
(六)法律事务协作与配合;
(七)法律事务考核与奖惩。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涉及公司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意见或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意见;
(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建立防范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四)积极推进依法治企工作,负责公司制度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五)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对公司及所出资、所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七)指导所出资、所管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协调处理公司或所出资、所管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八)对所出资、所管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任免提出意见。
第九条政策与法律部(以下简称政法部)归口管理公司法律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公司改革与发展中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研,提供决策依据;
(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法制化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理论研究活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
(三)以列席、参加决策会议、法律咨询、相关法律文书会签等多种形式,为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建议;
(四)审核公司的合同(协议)、招标类法律文件、公司的章程、规章制度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并出具《专项事务法律审查意见书》;
(五)审核、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委派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参加重大经济、技术、涉外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参与起草重要合同文本;
(七)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租赁、产权转让、公司上市等涉及公司重要权益的经济活动,提供相关政策与法律依据、风险预测与规避措施建议,规范办理程序,并委派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尽职调查、出具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书;
(八)办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保护等事宜;
(九)制定与实施商标、专利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安排外聘法律顾问就企业名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管理和维权等提供法律支持;
(十)制定实施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十一)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开展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决策法律咨询、业务事项法律问题咨询等;
(十二)受公司委托,委派外聘法律顾问代理公司和各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负责外聘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选聘外部律师,配合其做好专项法律事务、诉讼业务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出席或列席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议,负责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及各单位的文件、记录、报表、账目等档案资料;
(三)办理法律事务时,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调查取证;
(四)审查、会签各类合同、招标文件和重要法律文书;
(五)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对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公司报告;
(六)协调、指导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公司政策研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接受委托,代理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三)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审查、会签各类合同、招标文件和重要法律文书;
(五)为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事项等提供法律咨询;
(六)制定实施聘用外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
(七)配合公司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专项法律讲座;
(八)为公司的分立、合并、投融资、产权转让等涉及重要权益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并接受委托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意见;
(九)配合公司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接受委托做好公司名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并为公司维权等提供法律支持;
(十)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公证、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不具备设置法律专门机构条件的,可设置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工作部门,并设置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贯彻执行国家及**关于企业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及外聘法律顾问,应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可委派外聘法律顾问协调处理公司及各单位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协助**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开展**及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信息资源共享、良好实践推广平台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配合有关部门安排、部署、检查、指导公司及各单位(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对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单位(部门)予以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对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任免,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要求和公司实际需要,组织参加相关的法律业务培训。
第五章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并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政法部应加强与公司财务部、审计与内控部和监察部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实现法律监督职能。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应达到100%。
具有履行意义的法律文书应当附有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公司及各单位的重大经营活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附有法律意见书,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基本杜绝因自身违法违规而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十六条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应当有法律顾问参加或承办。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行政、民事纠纷预控与处理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就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强制执行、对外担保责任兑现等有关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及时向政法部报告,在委托权限内的,原则上由本单位自行处理;
(二)公司所涉及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证据及情况说明材料;
(三)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提前介入,收集、保全证据;
(四)对涉及法律问题事项的审批,承办部门应将政法部的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并附有是否采纳的说明,将该意见附事项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第六章非诉讼及诉讼案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非诉讼及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公司及各单位涉及的非诉讼及诉讼案件;
(二)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进行的有关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下述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或仲裁庭立案通知后五日内或者自行和解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一)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二)职工在履行职务时,其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案件;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十条各单位发生下述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或仲裁庭立案通知后五日内或者自行和解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政法部,并根据相关规定,由公司报送**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二)职工在履行职务时,其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四)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案件;
(六)本单位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各单位有涉及以下法律事项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政法部:
(一)受到公检法部门调查或收到法律文书的;
(二)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或收到涉法文书的;
(三)收到其他单位、个人或其委派的律师就涉及法律事项所出具的征询函、律师函的。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向公司提出的处理有关纠纷或案件的请示、报公司审批或备案的重大经营项目或重大事项法律文书,以及向公司报告的重大案件,必须附有所在单位意见或其法律事务管理人员意见。
第七章法制宣传教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贯彻落实国家、省(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规划,研究部署公司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企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意见等工作部署进行贯彻落实、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编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方案及总结,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开展普及性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普法讲座、普法考试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政法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和验收。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与地方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的工作相联系,组织参加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先进评选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应做好普法教材订购、发放等工作,做好普法教育基础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法律事务统计报告管理
第四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及各单位法律工作情况由政法部汇总,公司主管领导审签后统一报送**。
第四十二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要求,各单位向政法部报送本单位法律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对于需要报送的特殊重大事项分析报告,按政法部的安排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事项办理完毕后,必须留存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件交政法部备案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各单位下述项目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办理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政法部,由政法部报**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备案:
(一)利用外资项目;
(二)企业合并、兼并、联营项目;
(三)投资、借款、担保项目;
(四)资产转让、收购、租赁(房屋租赁除外)项目;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东权益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统计报告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于每年1月5日前,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情况;
(二)政法部于每年1月2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公司上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情况。
第九章法律事务协作与配合
第四十七条对公司及各单位重大法律课题的研究、有关法律文书范本的编制、工作论文、培训教材的编写等重大事项,各单位应当按公司有关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需要各单位参与的**和公司重大经营项目,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九条对各单位重大案件的办理及重大经营事项法律事务的处理,政法部可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办理。
第五十条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信息、处理法律事务的做法与经验、对专项法律问题的见解等,随时向政法部报送。
第五十一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需将自己所聘用的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有关人员的应聘资料及办理手续报政法部审查备案。
第五十二条政法部根据**要求,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应聘资料及办理手续报**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章法律事务考核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将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情况纳入常规考核管理范围,建立考核、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五十四条政法部通过业绩评估工作、不定期工作检查等途径,对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依法治企、经营决策、重大经营项目实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出资人利益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于重大案件及重大经营事项法律文书隐匿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政法部将视情节和后果,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法律监督机制,造成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公司报请注册机构取消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政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开始施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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