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暂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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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暂行制度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员工聘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万普公司的发展需要,建立与现代营销企业相适应的用人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聘用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三条公司用人渠道
1、通过人才市场引进;
2、直接从大专院校选拔;
3、从其他公司选拔。
4、其他渠道。
第四条公司员工聘用条件
一、机关员工:
1、遵章守纪,品德端正,爱岗敬业,踏实工作,吃苦耐劳,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身体健康。
2、大专以上学历,有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验。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创新和开拓能力。
4、熟练使用office系列办公软件,有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
5、拟聘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不得具有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1-3年。
二、分公司员工:
1、遵章守纪,品德端正,爱岗敬业,踏实工作,吃苦耐劳,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身体健康。
2、大专以上学历,有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验(加油员可放宽到初中学历)。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创新和开拓能力。
4、熟练使用office系列办公软件,有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
5、拟聘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不得具有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1-3年。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力者;
(2)受有期徒刑宣判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3)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者;
(4)因品性恶劣,因故被原单位开除者;
(5)实际年龄未满十六岁者;
(6)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第六条聘用程序
1、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现状及定员标准,提出用人需求,上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按照岗位职责条件进行招聘选拔,择优录用。
3、拟招聘人员应提供:
离职证明或行业证明、务工证明、体检合格证明、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和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
4、人力资源部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合格人选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
5、对拟聘用人员要进行社会背景调查。
第七条招聘员工均实行试用期。
根据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员工入职和试用期考核
第八条入职手续办理及试用期考核
1、公司聘用的员工入职前应填写《员工应聘表》,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面试通过,且体检合格,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2、新进人员被录用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岗前培训,填写《员工资料表》,明确新员工2个月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要对试用员工进行考核,试用员工试用期满,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为试用员工如实填写《员工试用期考评表》,向公司提交评定意见。
考核不合格者,可随时予以辞退。
试用合格者,由公司根据评定意见及日常考察结果,并结合员工的自身意愿,推荐员工上岗并报请总经理批准正式使用。
3、公司应定期对员工实行推荐、选拔、培养、考核、调整工作。
4、公司机关员工在部门之间或所属各单位员工在所属各单位之间调动均以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的《员工调动通知单》为准,被调动员工需持公司开具的《员工调动介绍信》到新单位报到。
不能及时到岗的员工须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延长报到期限。
5、所属各单位内部调整员工岗位,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做好记录,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人员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负责公司机关各部门员工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包括:
公司部门副职(分公司副职)以上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对领导人员实行上一级管下一级原则,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及管理,提出调整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推荐、提名、更换等手续。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要紧紧围绕公司建设的总体目标,切实把思想政治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业绩突出、员工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
特别注意考察领导人员的实际能力,大胆选拔任用那些思想素质过硬、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干成事的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考察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考核
年度考核。
按照管理权限,公司每年年初对领导人员上年度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业绩指标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组织能力、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知识更新能力、团结协作精神和工作表现。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规定具体期限,也称之为长期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1年、3年、5年、8年。
第十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用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原则上按下列规定与员工协商确定:
(1)新增员工,在操作、服务以及一般性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在中级以上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2)用人单位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专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主要操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8年;
(3)临时性用工劳动合同期限,控制在1年以内。
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难以确定的,应签订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1、要约。
用人单位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的内容告知员工本人;
2、员工对《劳动合同书》若无异议,应在自报到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员工本人签订。
受委托人在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可以向他人转委托一次。
员工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4、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
5、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定,鉴定后由当事人双方执一份。
6、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作为劳动合同和生效时间。
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7、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试用期
1、新增员工和临时性用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期内应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2、续订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续签
(1)原有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操作、服务和一般性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超过3年;中级以上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超过5年。
(2)新增员工和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期限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一致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临时性用工累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3)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实行期满前预报制度。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通知到本人,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方面的工作。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终止、续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续订和重新签订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变更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或附件的相关内容:
(1)员工病休、休哺育假以及用人单位长期派往外单位工作、应征入伍等原因离开岗位半年以上,但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经批准转产、整顿、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6)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
(7)员工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约定的工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的;
(8)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须变更员工工种(岗位)的;
(9)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做出变更的;
(10)除上述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外,用人单位和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变更条件,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2、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在变更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所变更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相关协议。
劳动合同部分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因生产经营状况或本原因,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再续订或重新签订合同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
(4)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但无法防止和自然或社会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退休、退职、死亡的;
(6)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解除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员工作开除、除名处理的,其劳动合同自开除、除名之日起自行解除。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纪(含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中包括:
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他人致残、死亡的;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后果严重的;
(3)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侵害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劳动教养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于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季度或半年考核不合格的,或虽考核结果排序累计两次均处在未位的,实行内部待岗,半年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生产或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1)涉嫌违法犯罪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2)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悬而未决的;
(3)借用、租用用人单位住房、公款、公物尚未还清的;
(4)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5)员工从事的重要工程、设计、研究项目或重要生产(工作)任务尚未完毕,离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6)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作处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合同的其他规定
1、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如果员工有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出具的书面通知中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2、用人单位或员工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3、用人单位或员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实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用人单位依据前面所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要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1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5、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员工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7、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会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8、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规程等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用有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索赔。
9、员工泄漏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索赔;员工侵害用人单位知识产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或用人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10、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即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若员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不负责赔偿,员工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机关赔偿。
11、用人单位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先由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自觉履行。
12、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劳动合同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劳动合同的鉴证、变更、解除、终止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章员工调动交接规定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员工岗位调整时各项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过渡,防止欠款及资产、物品流失现象发生,对公司人员调动的交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调动人员必须填写《公司员工调动审批表》。
第二十六条调动人员需按照规定接洽相关领导对交接工作进行签字确认,《员工调动审批表》各项内容签字确认后,人力资源部方予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业务交接
人员离岗前,需将所负责的工作全部按部室负责人的要求移交清楚,确保各项基础资料和数据的完整,保证管理工作的延续。
各部门自拟业务交接清单作为交接的凭证。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需在《员工调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资金方面的要求
要求所有调动人员还清所借用备用金,及所借公司其它款项,清理完毕后,由财务部负责人在《员工调动审批表》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九条资产及办公物品、文件、档案管理方面的要求
1、原则上人动,物品不动。
即调动人员所使用的资产及办公用品,如电脑、桌椅等物品不随人走。
2、调动员工离岗前需将自己使用、保管的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整理清楚,由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在《员工调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资产、办公用品、文件、档案如有损坏和丢失由调动人员按规定赔偿。
3、员工离岗后,部室负责人应指派专人管理离岗人员的物品,如有丢失、损坏,管理人和部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规定
第三十条员工本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可办理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享受公司一切待遇。
第三十一条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所在单位经理审批;
2、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3、审批通过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一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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