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家解读与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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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家解读与典型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家解读与典型案例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2、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5、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7条第二款)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避免和消除危险。
(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
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如:
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学具、生活设施、设备
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如
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
消防制度与行为
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n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监管学生)
n 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
n 旅行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
n 回校清点人数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例如: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例如:
体罚、变相体罚;体育课、化学课、劳动课
10、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的;
早读时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午休时间、晚自习、熄灯就寝间歇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擅自离校、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变更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校园车辆行使过快或进入应当禁行区域的
总之:
预防学校责任事故应注意以下问题:
设施达标、制度健全、教育经常、管理到位、救护及时
二、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生或者监护人由于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的,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意外事故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由于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围的其他事故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4条)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1、一般归责原则
(1)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可提供适当的道义上的帮助;
(3)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
(1)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2)因几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根据各方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按主次承担责任,其中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受伤害学生或其他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1、学校对事故的即时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现场,保全证据;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报告程序
(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般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口头报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事故的书面报告);
(2)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教育行政部门介入恢复学校秩序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事故处理方式
(1)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5、调解程序
(1)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请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2)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
(3)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4)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5)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处理结束程序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失的赔偿
1、赔偿原则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
2、赔偿范围和标准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
一般伤害赔偿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赔偿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1)医疗费。
指为使受伤害学生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2)营养费。
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认定的;为获得恢复健康确实需要的营养,所需支付的费用。
(3)误工费。
指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学生伤害确需陪同诊疗或者进行处理,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4)护理费。
指在诊疗期间,按医院意见或司法鉴定认定,需要专人进行陪护,所需支出的费用。
(5)交通费。
指学生、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为救治、陪护或因病情需要转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费。
残疾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残疾用具费。
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2)残疾生活补助费。
指因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
(3)残疾护理补助费。
指因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放死亡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丧葬补助费。
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2)死亡补助费。
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
3、伤残争议解决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4、学校赔偿原则
(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2)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教师过错的赔偿
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6、学生过错的赔偿
(1)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1)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2)学校无力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8、伤害赔偿准备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9、学校责任保险
(1)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3)提倡学生自愿参加以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拘禁罪
过失重伤罪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2、对学校的行政处罚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的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学生的处理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侵害学校的责任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1、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2、参照执行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3、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例:
苗老师是鸡西市师范附小的体育老师,在任教期间曾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张学生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用橡皮筋崩脸)。
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张同学又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张同学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同学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了多家医院,先后花去了各种费用8000多元,事后,张同学的家长将学校、老师一起告上法庭,最后的结论是,苗老师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张同学进行体罚使张同学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老师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由学校承担,苗老师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例: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上课时与同学交换球星卡片,被任课的李老师发现并将球星卡片撕碎扔掉,小鹏对此不满,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吧,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沈阳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后来小鹏开始厌恶上学,精神抑郁,被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于是小鹏的父母将学校和李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小鹏被打后出现的症状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状反应,而不是精神病,认定这种反应是因被打引起的,应由李老师承担责任,李老师赔偿2.7万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例:
2002年12月14日,某校一年级小学生赵某在上数学课时,因为把答案填错了地方,老师李某拉起了赵某戴着的连衣帽,前后摇动了两下,赵某此时手里反拿着一支长长的铅笔笔尖深深地扎进了自己右眼睑,事后,赵某连续出现呕吐,昏迷的症状,经救治无效,于第二天清晨死亡。
事发之后当地司法局出面进行了民事调解并达成协议,由学校赔偿12万元,判李老师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
例3: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因未完成数学作业,上课前被数学老师叫到办公室,随后又把李某交由校长处理,校长对李某进行了一番教育后出去找学生家长,但家长不在家,校长回来后,让李某找数学老师认错后上课即可,李某找到了数学老师承认了错误,老师便让他上课去了,但李某没有动,这时,另一位老师回办公室倒水,见状也让李某去上课,李某还未动,一直到上午放学回家。
当晚李某说腿疼,其父母通知了学校,在某医院住了四天,诊断为儿童意症,后来李某以自己被老师罚站半天造成腿痛不能走路两手抽筋,精神恍惚,耽误学业为由,将教师和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被判有责任予以赔偿,老师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视为教育管理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案中数学教师虽然让学生去上课了,但在学生继续站立之情况下,没有再对学生采取相关的措施,这也属于教育不当的表现,所以学校应承担该教师侵权的替代责任。
罚站是不是体罚一般认为20分钟以内不算体罚,因为对学生身体没有构成痛苦,上述案例中,学生站立的时间显然是太长了。
例4:
某中学初二年级8名同学在早晨值日打扫卫生时,因为不认真,被班主任罚做500个蹲下起来的动作,尽管动作到后来已经很不“规范”但在班主任的监督下,小雨和小云还是如数地完成了500个,而另6名学生则不那么听话,他们的500蹲起做得不是很标准,尽管后来疼得走路一拧一拧的,但还是忍了过来。
第二天小雨小云忍着腿疼去上了课,当天晚上开始尿血,在当地一家诊断为肾损伤。
例5:
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老师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5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楼自杀。
张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作业量太大未完成作业,而作业量又是因为教师对学生考试出现错误进行惩罚造成的,学生在考试中没有考好,让学生适当地增加作业量也是正常的,是因材施教的做法,但每天做500遍的重复作业显然不是老师想让学生掌握知识而布置的,实际上也是对学生身体和心理惩罚,这种过重的作业量,显然就属于一种变相的体罚,因此学校应当对学生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孙云晓先生就曾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的教育”。
在理论上,普遍认为以下一些惩戒方式是合法和可行的:
●语言责备 ●书面检查 ●点名批评
●剥夺特权 ●增加作业 ●隔离措施
●留置学校 ●没收 ●赔偿损失
●处分 ●其他惩戒方式
●语言责备
其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行使。
●书面检查
查看违纪的学生写下书面检查,对自己的错误进行反省,另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当众检查。
●点名批评
可以在班中或全校对违纪的学生点名进行批评。
●剥夺特权
可以对违纪的学生采取剥夺一些与受教育权无关的特权,如参加课外小组,公益活动等。
●增加作业
对贪玩并不认真写作业或者成绩差的学生可能增加其作业量,但增加量不宜过大,应给其留出必要的休息娱乐时间
●隔离措施
责令学生到教室的特定位置,以防止其扰乱其他学生或由学生处或班主任将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带离教室单独教育,这并没有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因为单独教育也是一种教育方式,而且还可以保证其他学生受教育权不被侵害。
●留置学校
对有严重违纪情节,不及时进行教育会产生负面作用的学生,班主任或学校可以将学生在放学后留置在学校进行教育,但时间不宜过长,以不影响学生的正常生活为限,教师应当保证被留置学生的安全,必要时要通知家长,告之其子女被留置的事实。
●没收
对于学生违反规定带到学校的物品,如刀具,游戏机,非法读物等,教师应当没收。
●赔偿损失
对于损坏学校或其他学生物品要责令其根据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处分
对于违纪的学生可以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其他惩戒方式
除上述之外,教师还可以采取在保证学生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生命安全不受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惩戒方式。
(十)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主要表现在课堂上学生疯淘打闹,老师却不管,如果由于老师不作为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有责。
例:
吴某、邢某、陈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均为8岁)下午上课时,任课教师安排学生活动后离开教室,此时陈某与邢某在座位上互相嬉耍,陈某用铅笔指着邢某的脸说“你脸上有颗痣”邢某随即反过来用铅笔点陈某时,笔尖正好戳到从过道上走过的吴某的左眼,至其左眼穿透伤,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为十级伤残。
吴某的受伤是因为邢某挥动铅笔造成的,因此,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陈某的嬉戏行为同吴某的受伤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陈某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学校来说,其老师在上课期间脱离课堂,使未成年学生失控,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
某中学初三学生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刺去,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困教师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尤其是已经发展为激烈冲突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因老师不作为致使王某在上课时受伤致残,故学校应承担50%的责任,学生李某是伤害的主要行为人,李某以主动作为的形式对同学进行伤害应承担35%的责任,王某因辱骂同学,所以对事件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15%的责任。
例:
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教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上体育课的另一个班级学生踢球,李某因碰撞和孙某发生冲突,用脚将孙某踢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学校和李某被告上法庭,判决由学校和李某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
学校的过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上课时教师没有及时发现班中学生溜出教室,以致使李某失去监管,二是另一个班级的体育教师没有发现不是本班学生混在班里,发生冲突时又没有及时制止,以致伤害发生。
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其依然违反校规在上课期间溜出教室,并殴打他人致伤,过错也是明显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律师建议我们,在教育教学当中,时而会有一些学生给老师找麻烦,上课时偷偷溜出教室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这些违纪的学生往往借老师正在黑板上书写,给同学做个别辅导或其他时机,偷偷溜出教室,老师对此也经常难以发现,而一旦逃课的学生发生意外,老师就很容易惹上麻烦,那么作为任课老师,学生如果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就要看学校或学校的教师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是具有过错,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承担着传授知识、维护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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