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际商务的法律环境.docx
- 文档编号:11171727
- 上传时间:2023-02-25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4.23KB
第一篇国际商务的法律环境.docx
《第一篇国际商务的法律环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一篇国际商务的法律环境.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篇国际商务的法律环境
第一篇国际商务的法律环境
第一章国际商务概述
一、国际商务简介
(一)国际商务的定义
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商务成为商务活动的典型形态。
课本P2介绍了中外学者对国际商务的定义,角度不同,但是大同小异。
可以采用科斯的定义:
国际商务(InternationalBusiness),包括越过国界的任何商业活动,它几乎包括任何形式的经济资源——商品、劳务(如技术、熟练劳动、运输)和资本的国际转移。
理解该定义:
(1)越过国界。
“国界(境)”,应扩大解释为包括关境。
(2)商务活动可以包括任何的具体形式,早期的国际商务只涉及商品跨国流动,当代的国际商务则将越来越广泛的资源和要素(商品、服务、资本、技术、信息)卷入其中,表现出综合化的特征。
(二)国际商务的主体
国际商务的主体,即国际商务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各国的政府、企业、个人。
1、政府。
可以直接作为交易主体参与商务活动,但是更多是以管理者的身份介入,与商人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关系,同时各国政府之间也形成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关系。
2、个人。
可以作为商人(商事主体)参与国际商务活动。
我国2004年《对外贸易法》,已经承认我国个人可以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
3、企业。
企业,即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是国际商务的主要参与者,而跨国公司,又是其中的主力。
跨国公司(MultinationalCorporation,MNC),指在多个国家以营销或生产分、子公司形式进行直接投资的公司。
当代,跨国公司利用其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通过其无所不包的全球战略和错综复杂的网络结构,将世界各国的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研发、生产、营销和服务体系。
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这种领导支配地位,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非但没有减弱,反而逆势增强(见课本P2-3)。
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实质上就是经济全球化战略;经济全球化,也几乎可以等同于跨国公司内部的全球一体化。
更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自身定位为全球公司,淡化国籍,强调全球利益。
(三)国际商务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国际商务的产生与发展,根源于、依赖于国际分工的形成与发展,其实质就是在国际范围整合生产要素和市场,进而开展社会再生产的过程。
可以分古代、中世纪、近代、现当代几个历史分期,来考察国际商务的发展历程。
国际商务与科学技术、国际关系等维度呈良性互动关系。
当代国际商务的特征,一是新技术革命将国际分工带入研发与生产经营一体化的阶段;二是国际战略联盟成为企业共生的形式;交通的便利和信息化的发展进一步破除了生产经营的地理界限,全球公司利用全球资源为全球市场提供产品与服务;四是更多的国家打开国门融入全球经济体系。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商务
全球化(Globalization),指各国政府和民间主体在政治、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的趋势。
就经济层面的全球化即经济全球化而言,意味着各国之间商品、服务、资本、人员和信息的流动越发自由,意味着产业组织的重新整合,意味着企业不再停留于在地理上跨越各国疆界,而是在世界各地进行战略投资以获取资本、资源、市场、技术和人才,进而获得全球竞争优势。
二、国际商务的形式
(一)国际商务的组织形式
按照国际业务在管理观念和管理决策中所占地位和重要性程度,国际商务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分为四级(见课本P5)。
1、第一级国际化
国际业务局限于被动、间接的进、出口业务,公司甚至没有自己专业的国际业务部门和人员,而是利用其它公司的中介服务。
2、第二级国际化
仍停留在进、出口业务阶段,但是积极、直接地从事此项业务,建立了专业的进、出口业务部门。
3、第三级国际化
企业在国外设立常设机构,经营境外采购或销售业务,甚至会在国外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公司总部则会设立专门的国际部。
4、第四级国际化
公司的国内业务不再被视为优先于国际业务而居于支配地位,管理层已不带偏见地看待国内和国际的购买、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不再是兼营国际业务的国内公司,而是发展为对国内市场仍有一定兴趣的多国公司,管理机构本身也顺应全球化的需要进行了整合。
(二)国际商务的经营形式
1、国际货物贸易
属于商品交换的范畴,与国内货物贸易相比,具有全球性、不稳定性、高度风险性、法律适用的国际性、中间环节繁多等特点,因而实务操作亦有自身特点,要求前期更加深入地调研,更加谨慎仔细地进行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处理好众多相关国内业务,一旦发生国际商务纠纷,需要妥善地解决。
2、国际服务贸易
指国际间服务输出和输入的交易方式。
关于何为服务,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经常采用排除法,界定为“除工农业之外的一切商品化”,“除工农业外的一切可供交易的活动”,或者“非货物供应”,问题是货物和服务并非总能区分清楚(例如肯德基的外送)。
还有就是列举法,《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确定了15个大类,155个行业的服务贸易。
服务业的共同特征:
(1)无形性;
(2)不能储存性;(3)依赖性(依赖于服务供应商及其技能);(4)政府管理的主要方式为投入管制,即针对服务商实施管理,例如资格限定。
国际服务贸易是服务的国际间提供,根据GATT第八回合即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包括四种贸易方式(以医疗服务为例):
(1)跨境交付:
指通过电讯、邮电、互联网从一个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如远程诊疗。
(2)境外消费:
指在一个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如病人在境外接受医疗服务。
(3)商业存在:
指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投资设立服务企业,建立商业存在(据点),为当地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如医疗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医院。
(4)自然人流动: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提供服务。
如医生境外巡诊。
与货物贸易领域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不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目标是“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
总体而言,服务贸易一方面发展迅速、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各国又普遍受到较强程度的国内管制,理由例如金融安全、文化完整、国家安全、专业能力、垄断或专营、隐私保护,等等。
3、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是商事主体之间按照一定的交易条件进行的跨越国界的技术转移,我国《对外贸易法》称之为“技术进、出口”。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主要是无形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即智力成果;贸易方式有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特许经营、合作生产,也可以将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与硬件设备的买卖结合在一起进行。
与技术贸易迅速发展相联系,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商务领域的关注焦点。
除了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外,在GATT/WTO的框架内,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这是世界范围调整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的重要机制。
4、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是以资本带动的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重组与配置。
其中,资本输出国为投资来源国,吸收资本国为东道国。
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FDI),指投资者将生产要素(资本、技术、管理、人力资源)转移到国外,并对这些要素进行控制。
除了股权式的投资外,非股权安排的特许连锁经营方式,也可归入FDI。
跨国公司是FDI的产物和只要执行者。
国际间接投资(ForeignIndirectInvestment,FII),其与FDI的根本区别是投资者是否对企业掌握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
因此,股票投资既可以是(通过并购方式的)直接投资,也可以是单纯为了财务收益或投机获利的间接投资,国际存款、信贷、有价证券交易和融资租赁等也是间接投资。
三、国际商务的风险管理
国际商务比单纯的国内商务面临更多的风险因素。
除了国内商务也会遇到的一般性风险(如自然风险、经营风险、利率风险等)之外,还会遇到国际领域特有的风险,包括外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
因此,国际商务本身就是一个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的过程,须综合运用业内通行的管理方法和工具。
[案例]抄底沃尔沃,中国车企欲演“蛇吞象”
奇瑞、长安、吉利、东风、上汽……众多中国汽车企业的名字最近频繁与沃尔沃这家北欧最大的汽车品牌联系在一起。
“收购”、“抄底”,业界对这类话题表现得兴奋不已。
不过,收购沃尔沃并不像说的那样容易。
两会期间王岐山副总理对待此类海外并购的谨慎回应是,难道仅是一个“钱”的问题吗(收购至少需付出68亿美元的代价)?
你吃得下来,管得了它吗?
几年前上汽受过韩国双龙,遭遇劳资暴力冲突,教训如在眼前。
分析人士认为,即使具备实力未必有能力,海外收购必须具备一定的海外管理能力,跨国并购中风险分布在每一个环节,除了资金风险,还有运营风险,如会牵涉到非常复杂的文化差异问题,不得不考虑的还有管理和监管问题,难以理解的海外法律框架也会使收购充满变数。
1、国际商务的政治风险管理
可以从宏观-微观、社会面-政府面、国内-国外三个维度进行分析(见课本P15)。
政治风险对货物、服务、技术贸易均有影响,但是更多地发生在国际直接投资场合,原因是直接投资不但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上根植于、依赖于东道国的社会环境,而且投资一旦进入,全身而退的可能性很小。
投资来源国、东道国以及国际组织均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控制政治风险,而作为投资主体的跨国公司则应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规避减少风险,普遍采用的措施,一是一体化策略,就是使自己成为东道过经济机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入当地环境;二是保护和防卫策略,就是非一体化,通俗地讲就是把鸡蛋放在不同篮子里;三是合资(合作)战略,既减少当地社会对外资的排斥抵触,又由当地合作伙伴分担风险,协助处理与政府社区的关系。
2、国际商务的外汇风险管理
指国际企业在汇率浮动引起或可能引起不利后果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御性财务活动。
其直接目的不是利润的最大化,而是风险的最低化。
长期看,一国汇率变化受国际收支状况和通货膨胀程度制约;具体分析,国际收支、通货膨胀、货物供应量、经济增长和景气的国际差别、利率、各国对外汇市场的干预、财政收支状况、乃至社会心理因素等,都会影响汇率变动。
国际商务的外汇风险管理首先必须对外汇风险进行正确的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采取长期和日常的风险管理措施。
外汇风险管理基本上是一个财务问题,但是也应纳入法务管理的考量,例如对长期和大型合同,必要和可能时将汇率纳入调价或者情势变更因素。
3、国际商务的法律风险管理
国际商务法律风险,除了一般商务法律风险的共性外,也有自身的特性,即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国际法律环境的存在而导致的特有风险,带来的法律问题,一是法律环境的陌生,二是法律冲突和适用,三是涉及跨国诉讼和国际仲裁。
相应地,对法律服务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从业人员熟悉国际商务的法律环境,必要时须在东道国当地寻求法律服务。
第二章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一、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一)国际公法概述
1、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或称国际公法(区别于国际私法),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理解该定义:
第一,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第二,国际法调整国际关系,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此外,在特定领域和范围内,非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国际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
第四,国际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基本原则,也包括大量的具体规范和制度。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国际社会是高度分权的横向结构,没有超国家的世界政府,国际法基本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
第二,国际法由国际社会成员以协议或认可的方式创制。
第三,国际法的实施主要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的强制力,国际司法机构也没有一般意义的强制管辖权。
2、国际法的法律属性
从普通民众到业内人士,普遍存在对国际法法律效力的怀疑。
怀疑论的代表者是英国19世纪的法理学家奥斯汀,他认为,“法律是主权政治权威所制定和执行的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简言之,“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而主权国家之上没有主权者,所以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实在的国际道德”。
以上观点是错误的。
当今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都把国际法视为法律,国际法事实上也能得到普遍遵守。
国际法虽有大量任意法规范,但是同样存在强行法,而且任意法也是法律。
最高立法当局并非法律的必要条件(从属法之外还有同等法)。
国际法并不缺乏确定性。
国际法不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国家为自己创制法律对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是有利的。
不应夸大外部制裁的作用。
国际法并没有比国内法更频繁地受到违反。
国际法不缺乏强制执行手段,但具有允许自助、非暴力、分散性和对国家实施等特点。
在特殊情况下,国际法并不缺乏暴力性质的强制执行手段。
所以,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毋庸置疑。
国际商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强化国际法意识,遵守国际法(也称“国际行为准则”,InternationalCodeofConduct,见课本P36-38),并学会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2011年9月5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主持例行记者会。
问:
据报道,今年7月,利比亚代表团曾来华与中国公司接触,并签订了购买武器的合同,请证实。
中方此举是否违反安理会有关决议?
答:
经向有关部门核实,卡扎菲政权曾于7月份在中国政府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派人来华与中方有关公司的个别人员进行了接触。
中方公司没有同利方签署军贸合同,更没有向利方出口军品。
中国政府一贯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和第1973号决议。
我们对军品出口一贯采取慎重、负责的态度,依据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国内法律法规,对所有军品出口实施严格管理。
任何军品出口均须经中国政府部门严格审批。
问:
有消息说,中国公司可能通过第三方向利比亚政权出售武器,请证实。
答:
我想强调,中国政府一贯以认真、负责任的态度严格执行安理会决议,不允许违反安理会决议的行为。
安理会通过第1970号决议以后,我们已经通知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执行有关决议,并通过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各军贸公司不从事违反决议的出口活动。
相信主管部门一定会严肃、认真对待此事。
据了解,安理会通过第1970号决议以后,中方公司没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利比亚提供军品。
(二)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PrivateLaw)。
是国际法学科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是严格说,既不属于国际法,又不属于私法。
国际私法的称谓五花八门,最早的有法则区别说(关于内法域的“法则”能否在外法域得到适用),还有私国际法、冲突法(TheConflictofLaw,解决各国民商法冲突的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条例、民法施行法、外国法的适用、涉外私法、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名称。
名称的分歧,反映了人们对这一法律部门性质和调整对象的分歧。
约定俗成的称谓,还是“国际私法”、“冲突法”、“法律适用法”。
主流观点认为:
国际私法是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的法律部门。
理解该定义:
第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第二,国际私法并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所有方面,而是重点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背景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解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主要是间接调整法,即不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体规范),而是规定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冲突规范):
例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等等。
二、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或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该定义:
第一,国际商事关系,强调主体从事的是国际商务活动。
第二,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的是国际商法与国际商务相关的法律群(课本P28),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关系的私法性规范构成其主要部分,但是不拘泥于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内国法与外国法,实体法与冲突法、程序法等的严格区分,课本主要涉及:
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买卖、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服务贸易规则、国际票据法、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代理、国际产品责任、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法等。
国际商法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领域,最早是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通行于地中海沿岸的贸易中心城邦;近代以后,主要表现为民族国家的国内商法,如法国《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二十世纪后尤其是二次大战后,国际商法回归国际性和统一性,表现为国际商业惯例(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国际商事统一法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指法律根据其效力来源不同而表现出的不同形式。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国际商事管理和各国国内商事法。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原则,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国际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既有双边条约,又有多边条约。
既有调整国与国经济关系的条约(如相互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也有统一商事实体法的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统一冲突法公约(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还有程序法公约(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或称“国际惯例”),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和运用,逐步被世界各国商事主体所接受,并被各国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商事规则。
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惯例本身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国际商事主体约定适用采用某一惯例,该惯例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且,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时,还可以对其进行变更和补充,适用时即已约定为准。
此外,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适用惯例,只要没有排除惯例适用,法院也会在不与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参照适用惯例解决相关纠纷。
例如我国《海商法》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各国国内商事法
例如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海商法》,大陆法系的《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英美法系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
以上国内法律,根据国际私法规范适用。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商事法律。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如我国),商法是包含在大民法中,民事、商事不作严格区分,例如我国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是统一的民商事合同法。
三、国际组织与贸易区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广义的国际组织还包括人民、民间团体、地方当局建立参与的国际组织。
国际法意义的国际组织一般指前者。
其特点是:
第一,参加者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不是在国家之上的超国家政府,而是成员国多边合作的形态。
第二,国际组织以国家间多边条约为基础建立。
第三,国际组织奉行成员国平等原则,但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宗旨,可能实行多样化的决策程序(例如协商一致通过制、资本多数表决制、否决权制等)。
第四,国际组织是成员国就其宗旨范围内的问题,进行法治化国际合作与协调的中心。
国际组织的分类:
第一,一般性组织和专门习惯组织。
第二,世界性组织和区域性组织。
第三,开放性组织和封闭性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具有国际法律人格(见课本P41-43案例),具有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索赔权、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具有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具体的职能范围由组织章程规定。
(二)联合国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全球性、政府间、综合性国际组织,其在维护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合作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是联合国一切活动都应遵循的基本法。
《宪章》规定了七项基本原则(也被认为构成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干,见课本P38-39):
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武力;集体协助;保证非会员国遵守宪章;不干涉内政。
联合国设立有六大主要机关:
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三)专门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
1、专门性国际组织
专门性国际组织的职能范围局限于某一专业领域。
其中,联合国专门机构占有突出地位,尤其在经济及社会发展领域是联合国的得力助手。
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者根据联合国决定成立的(从而被纳入联合国体系),在某一国际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目前,联合国专门机构国内共有18个,分布在:
第一,社会文化领域(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第二,科学、技术、交通等领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原子能组织)。
第三,工农业领域(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第四,经济、金融领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世界贸易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组织
指在相同地域内,或者虽然不在相同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政府组成的国际组织。
区域性组织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但是联合国确立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全球体制之中。
目前重要的区域性组织有美洲国家组织、欧洲联盟、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
我国和俄罗斯发起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的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
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
区域经济一体化,通常指一些地域相对邻近(也可以是历史、文化接近)的国家或地区,为了谋求本地区的共同利益,彼此自愿约束自己的部分经济主权,或者对等地分享、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协议,组建国际协调组织和实体,使部分或全部生产要素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产业互补和共同繁荣的过程。
二战以后,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
世纪之交更加成为与经济全球化并行不悖的趋势。
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生产力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化。
第二,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世界经济多极化。
第三,一体化效应是主要的经济动因。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分类:
第一,根据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分为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第二,按形成动因,分为产业内部型、发展民族工业型、南北合作型。
第三,按一体化形式和层次,分为特惠关税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货币联盟。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1)欧洲联盟
简称欧盟(EC),由荷比卢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逐步发展而来,其基本法律文件为1991年12月制定、1993年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欧盟集政治实体与经济一体化实体于一身,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组织,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国家性,有向欧洲联邦发展的趋势。
(2)北美自由贸易区
简称NAFTA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组成,是原美、加自贸区的扩大延伸,1994年正式成立。
其宗旨已经超出单纯自由贸易区的传统功能。
南北合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一篇 国际商务的法律环境 一篇 国际 商务 法律 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