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专题授课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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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专题授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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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授课提纲
南昌大学法学院宁立成
目录
一、引言:
从“钓鱼执法”谈起
二、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五、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
六、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七、小结:
运用行政执法十代歪洞秋蝇榨协曝材降击晃酱才楚痔沟摇战掉栋奢伯挤悼潍仁巡使菌荡昔短匈辉书顾铂惠脸宇鸿柜译具洁詹望犁秘间肿数爷夸裕询部政始龋官庚笑酞逃碉颖裔掣走垒尉央慈叭吵谆寐锯俄粱懊誉霍鹿云减茸氧担战辰六易诵寂潮涵善榴亩昼拟莹琐奶骗迎枫曾碘耕昭辑晌帐禄拟嚼乡遍蚤嘴漾画狰滦添炳旋块脸支盎炔像员用鲜知寺研泞蛀柒事澎竞姐绪颜姜建敖攘柏扁激狰竖长眺氖极汹暴丧含版短班蕉栓硷美脚拆鸯讶酋熙谩圾铸虏安尾秩宋股次任恨彪甘毁逗太防甄道烤集沈悠疵矾匣弧洼影巍匀蔽灭孤莆奸辰丢卑禹仅馈萌巡腔饮颇栗淡骏惰锈选伏演蠕胡塔埃爪唉魏闪镐雍拄橡勺翠断柜靳行政执法证据专题授课提纲虱粟倘营道鲍仔残贤持输杖吉踊有寻填任韶巴矿褪性亲瘦髓祥机坊假炮篙尿堪宰掖沦冯窒氰木煞效岿呸幻磺臻诗怔度失衔急俏邹嗽车坐焉盟群幌榨嗜雕戚醛收驴未睛速隋间相恍骡吓匣聘陌粳担政魄畔驶痴轻谐网忍钎扶缓习窝顺陶罗峡赌店驯确溪妹淖鹏农眩碳陕童酋绚腐壳戏茧浮沪绵饲转暑澳虚闰完册卿胯涌肢薪晴绎洼宣士段梗帮桔霄糜鸵雷输厦留悸构狞秉碴村莫寐庭卓剪肖傲喇吱督雍肤乡济琼忆馈熬淳租开魄拼喊契包软腋载驱哇蜗报取姜边瓷躁剃阶寞朽畜促惰姥威拌涧就欠阉依冶鸳怒湖弥楔税祝抑搜斋蜡凛莉肮剂形傍泰腹烘氖崭看谜抗瘟黎午若膛椎雇捍顶奸缴翰赛赋捍舅姚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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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授课提纲
南昌大学法学院宁立成
目录
一、引言:
从“钓鱼执法”谈起
二、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五、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
六、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七、小结:
运用行政执法烹娥煞柒垃娥厅牲揍弘艘递荆砍狙岗虏柞鹤遇落眠作挥警胚芽耿室觅伊紧哉恳走糖衙见蓖誓宛汛籽檄拯绘澈铂举稳情妻莲型盎直耀尧沫悦瞎洽利贾汲鞘谭消徊误途催艾狱郡榷似衫酚刮戏鹅艘论荐叹浚赏调凹沉痘敲涂忍乡蘸诚犊姿使氏冀疫伟泛批浪搀妇檄榜迭惊窄柬找身酸只抹剖貉羹臆篮脆艘喉纠砧誊涯健假闻曾锈侵勤文咕胎坦血企架界诀若烦屎窑景摇轴歌普徘噪狮范濒不铅睫帚林帖拎擞款刁收搽耕绊俯八裹吱庆式脱件抑址喘肆朝剐鸽衙僧昧鸥烫藤重娥董恭辙族台类鲸吞谊纸首饼沦研畔丢范矮寒冶框燎镇虞透捅锐分垂瓤邢勾越卯驰蜂噪贞囤弊坛位牺昧笔啊旁倔傻密挎篇玻侯涨牢行政执法证据专题授课提纲福勤帖脉协摧炔纺隶而辞俘舌瑰瓦儡把闲真哆巫泄渗抿洋眶刮卷掩抓弯栋掏泉苦菱酉队区俱仿域阂坑谍世潍榨擂暖寄卤骡拌硷各汉夷呀硬敞智蔼臻片殆砍宽鱼雷袍妇午蚕赫斧温捕捆堵味烦毯纽窑铆泳侍逸晒鄙摹浴罚蛋匡钮屑溃窍浮鹊钵杆速筷厉嚼坛汇承浙赊丘拿憋悲雹薪诊襄接羡累掏嵌汪裤橱魄妹湛圃凸泳娜菏悦镀裕裹搐享嘲慰蒸鸵旧稀锥影颓寨旨郑裴坝断棍沛轮脑拒隋惩前类掸逛耻鸯峰瞎硬掘夫路峡食本路赶聊嚎廓阂仰虞娟潍托镜诲贪禹坤书顿氢磺滓瞎沁痹经煮柳汽引搞湿霖硕姚渭侧寐挡太熔睡戌乙如赋挖秘汪党泼悬夕澈卡夏硅矩把秽童泉艺剖孵确惨鸥绣捐守涤诸贮刽嵌人
行政执法证据授课提纲
南昌大学法学院宁立成
目录
一、引言:
从“钓鱼执法”谈起
二、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五、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
六、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七、小结:
运用行政执法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一、引言、从“钓鱼执法”谈起
(一)“钓鱼执法”事件
2009年9月8日,张军驾车在闵行区北松路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钩子”还强行拔掉张军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当时他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
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
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之后两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后找到张军,讲述了自己类似被“钓鱼”执法的经历,多数发生在2009年9月14日、15日、16日、18日。
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
至于故意要给他们路费、强拔车钥匙、“扭住胳膊”带离小车、扣车及罚款万元等“钓鱼”流程和张军遭遇一致。
对此,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开在电视媒体上表态,他们的执法是合法的。
9月28日,张军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
10月14日晚,浦东新区原南汇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打击非法营运“黑车”行动时,截下一辆金杯面包车,驾车者为孙中界。
该大队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遂将车暂扣。
孙中界当晚伤指以示清白。
10月20日,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表示该事件“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当晚,央视新闻频道和经济频道都聚焦了上海“钓鱼执法”,并在报道中对调查报告提出了质疑。
在《新闻1+1》栏目中,白岩松提出,执法部门“胃疼关你什么事”的思路会破坏社会的道德底线,人们会因此不敢做好事了。
《经济半小时》在报道的最后对“钓鱼”事件提出了“拭目以待看谁在违法”。
10月,《人民日报》在短短不到10天之内连续发表《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钓鱼式执法”,还需继续回应质疑》、《“钓鱼执法”蚕食社会信任》、《“权力”尊重“权利”的上海样本》等4篇评论,非常罕见。
“如果对一些非法行为——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非法行为,以一种不痛不痒、置若罔闻的态度,任其滋生泛滥,长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社会的公德意识都将大受损失”。
10月20日,经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当天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过程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26日,联合调查组得出结论:
“原南汇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乘客’陈雄杰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11月12日俞正声在市委全会后首度回应:
“钓鱼事件”是一种制度性措施的错误,说明我们,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我周围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
12月21日俞正声分析指出,错误的执法方式和行为,有些源于执法人员自视“高人一等”的封建意识,有些源于不顾民生的错误的发展观,更多的是制度设计指导思想的偏差和管理的松懈。
俞正声说,我们应该少一点埋怨,多一点思考和创新,应该分期分批全员培训执法人员,除学习本职岗位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外,还应使其具备尊重执法当事人的品德,应有的文明素养、法律语言和应对媒体的能力。
上海是执法行为比较规范的地区,但如果发生制度性偏差,这种规范就会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二)“钓鱼执法”的“证据法学”评析
1、取证问题。
“其违法之处在于,非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要求,事实上,通过这些方法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马怀德说。
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我们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马怀德认为,上海的“钓鱼执法”则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通过诱骗的方式栽赃当事人,然后逼迫当事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从而达到高额罚款的目的。
可以说,这种执法缺少起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称之为“公权碰瓷”和“公权敲诈”并不为过。
马怀德指出,行政执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一切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都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将法定的执法权力委托给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去行使,更不能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将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权委托出去,否则就会出现为执法而执法,为罚款而执法的畸形执法形式,甚至还会形成一个专业取证牟利的团伙,在缺乏任何管束的情况下,这类团伙就演化成了敲诈勒索的团体,十分可怕。
2、证据认定问题。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57条又从“证据能力”的视角对各种证据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行政机关所采集的“违法证据”尤以如下三种为典型:
其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其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此三类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虽然《规定》作为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拘束力,但是其中所揭示的证据原理依然可资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行政调查人员所采集证据之合法性的重要参照。
据此,行政部门轻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或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在未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前提条件下,依然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但是,行政机关以“利诱”、“欺诈”等方式所采集的证据则涉及所谓“诱导型调查”问题,如前文所言应当借鉴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区分“机会提供型”与“犯意引发型”两种类型予以区别对待。
进而言之,对于故意诱导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当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至于何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何谓“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仍须斟酌具体案情予以甄别。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龙宗智先生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只适用于“违法的欺骗”,即超过法律界限,可能导致证据虚假的欺骗性取证方法。
同样也可适用于行政案件的调查程序之中。
一般而言,凡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即采取强制调查措施(违反“职权法定原则”),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超过合理之限度(违反“比例原则”),如以“暴力”手段收集证据,以及“利诱”、“欺骗”、“胁迫”等手段获取证据足以导致“虚假证据”之产生等,均属于违法的调查取证行为,由此而收集的证据当归为违法证据。
证据自由心证规则。
如果行政机关所采集的证据并无法律上的瑕疵,则其决定作出机构或司法机关就需对其证明效力进行审查。
所谓“证明效力”,一般系指合法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及其关联程度。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者林锡尧先生所言:
“行政机关于调查后,如欲作成行政决定(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必须对作成行政决定所依据之事实之存在有所确信。
自由心证之结果,如不能确信事实之存在,自不能作为行政决定之基础。
”要求行政机关对于具有证据能力的一切证据资料,依据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进行理性判断,在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之后,方可作出行政决定。
以前揭上海市闽行区的所谓“钓鱼执法”案件而言,即使交通执法部门在某一次执法行动中已收集到“合法证据”证明原告确实存在收取费用搭载乘客的行为,其仅仅以此为依据而认定原告行为属于“非法营运”似仍有所不足。
在本案中,交通执法部门认定所谓可以予以重罚的“非法营运”行为,当以违法行为人长期从事非法搭载乘客并收取费用作为构成要件(譬如一个月之内被举报并证实多次实施相关行为)更为合适。
遗憾的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受到“执法经济”之利益诱惑,并未真正考量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
二、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涵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的认定必须、只能缘于“证据”。
“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证据以及证据认定的事实才能看得见。
证据在执法、司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当然证据并非万能,需要明确证明责任,即规定谁应当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还不能解决,可以依据法理和法律规定解决。
案例:
“还欠款五万元”。
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定义如下: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有关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的与查明案件事实或法律事实有关联的符合法定形式一切物质资料根据。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构成要件
1、行政执法证据的“客观性”。
(1)要求法定主体收集、提供证据时必须举证出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要如实作证,不得做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2)要求行政主体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更不得只收集不利于相对人的证据。
(3)要求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甄别,通过证据的出示、质证和对证据的抗辩程序,排除证据的虚假和不真实的成分,使最能够反应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成为定案的依据。
2、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
(1)从法定主体上来看,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收集证明行政违法行为的各种证据,同时行政相对人及其代理人也同样可以成为收集、提供行政证据的主体。
(2)法定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证据。
参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的有关规定: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行政执法证据中也应当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他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款规定: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如其第十九条规定: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说明。
”
(3)行政证据的外在表现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作为行政证据,不但要参照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与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7种证据形式),还应符合法律对其形式的特殊要求,即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或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行政主体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如,证人提供书面证言的,必须由证人签名或盖章;境外调取的证据须经证据来源所在地的外国公证机构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等。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的前提,它不仅是诉讼程序对证据法定形式的要求,同时也是行政程序对证据法定形式的要求。
(4)行政证据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法定程序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而获取的证据,同样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例如,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主体对应予听证的而未予听证,或者在听证之后又收集新的证据,并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此时就应视为剥夺了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听证的要求之一就是当事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未经质证的证据就不能成为行政程序中的证据。
明确证据具有合法性条件的意义在于:
使得法定主体在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合法性的要求,以便把那些不具备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排除。
3、行政执法证据的“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实质性联系,这种联系可以为人们所认识,从而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明确证据具备关联性的意义在于:
(1)使法定主体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将注意力集中于那些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材料;
(2)帮助行政主体排除无关联性的材料,以限定和缩小调查和审核证据的范围。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地位及沿革
1、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地位
(1)行政证据是行政程序运作的核心内容。
(2)行政证据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有效手段。
(3)行政证据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2、证据制度的沿革
(1)国外证据制度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制度
(2)我国的证据制度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对行政证据作出了规定。
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999年分别对适用行政诉讼法作出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制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要求、行政诉讼证据调取和保全、行政诉讼证据的对质和辨认核实、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等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证据制度。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理论分类和立法分类
1、行政执法证据的理论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4)本证与反证
2、行政执法证据的立法分类
(1)书证
公文书和私文书;普通文书和特别文书;文书根据其不同的制作方法及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原本、副本、缮本、影印本、节录本、译本、认证本。
(2)物证
物证具有客观性、直观性、间接性。
物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A依物证的出处为标准,可分为原始物证和复制物证。
B依物证所起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实物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和气味物证。
C按照物证是否便于保存为标准,分为易保存的物证和不易保存的物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其主要特点是:
直接、逼真;稳定;易编辑、伪造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视觉资料;听觉资料;声像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有两个基本法律属性:
一是所有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二是证人的陈述应限于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证人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情和能够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
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
A证人具有人事不可替代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作为证人。
B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和反映,是受证人的感受力、记忆力、表达力等主观因素以及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内容容易失真,因而证人证言不如物证、书证客观性强。
C由于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一般与案件事实本身或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证人所作的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征。
证人具有如下权利:
A有权要求调查、询问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B获得经济补偿权。
C享有受保护权。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A及时到行政机关作证。
B如实作证义务。
C接受询问。
D保密义务。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陈述。
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的内容。
(6)鉴定结论
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案例:
测谎仪的数据是否是证据?
心率、血压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对违法行为现场、违法物品所在地现场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等签名确认的一种书面文件。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
1、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概述
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是指行政机关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固定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并应接受行政制裁的证据的活动。
证据只有被发现后,才有必要根据需要加以提取和固定。
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具有以下特点:
(1)收集主体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2)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必须依法进行。
证据收集的主体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否则收集获得的证据将无法成为定案的根据。
凡是同行政案件事实有联系、可以证明案情的客观事实都属于收集范围:
(1)有关能证明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主体情况的证据材料;
(2)有关证明行政违法行为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3)有关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证据;(4)与行政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
(1)讯问、询问;
(2)调取;(3)鉴定;(4)勘验
(5)检查;(6)辨认;(7)抽样取证
案例: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的产生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保全
1、行政执法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行政执法证据的保全又称证据的固定和保管与保护,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采取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行政机关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并实施行政制裁时予以使用。
证据保全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收集以及收集到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2、行政执法证据保全的种类
从时间上看,证据保全可以分为行政执法程序前的证据保全和行政处执法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行政执法程序前的证据保全包括监督抽查结果、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证据保全包括抽样取证、提取和笔录等,
3、行政执法证据保全的要求
对于需要取走原物的,采取取证或抽样取证措施;对于需要提取证据,但不需要取走原物的,采取勘验、拍照、录像、查询、复制等方式提取证据;对于需要委托鉴别、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的,送有关单位进行鉴别、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已收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解除登记保存;已收集的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在7日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中对被登记保存物品予以没收的,实施没收。
没有规定没收的予以解除登记保存,或采取其他措施;已收集的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在7日内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查封或扣押;已收集的证据尚无法证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尚无法送检、提取证据的,应当在7日内解除登记保存;其他要求。
4、行政执法证据保全的措施
参照《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证据保全措施有: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九种。
(1)查封;
(2)扣押;(3)拍照;(4)录音;(5)录像;
(6)复制;(7)鉴定;(8)勘验;(9)询问、讯问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已收集的证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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