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凤羽-税收筹划 第12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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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企业跨国税收筹划,教学要点,1.国际税收与跨国税收筹划2.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3.国际避税地与跨国税收筹划4.跨国公司的机构设置与跨国税收筹划5.国际税收协定与跨国税收筹划6.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第一节国际税收与跨国税收筹划,一、概念界定,第三,跨国税收筹划所采用的手段必须具有合法性。
第二,跨国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甚至免除有关的税收负担;,第一,跨国税收筹划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并因此涉及多个国家的税制及税收法律文件;,跨国税收筹划应具备的要素:
跨国税收筹划与其他税收筹划的最显著区别在于:
它与国际税收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第一节企业采购固定资产业务中的税收筹划,二、跨国税收筹划的关注点,各类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财产税等,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主,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发达国家,必须关注不同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别,1843年法国和比利时签订了世界上最早的税收协定,发展中国家,目前,各国国际税收协定的对象大多局限于以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而间接税很少被涉及。
第一节企业采购固定资产业务中的税收筹划,国际上免除重复课税的主要方法:
扣除法、减免法、抵免法和免税法,都是针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的。
图12-1不同税制结构下的纳税人负担,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一、税收管辖权的基本类型及基本筹划思路,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种类型,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中国等大多数国家,地域+居民,仅地域,中国香港、巴拿马等,仅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地域居民公民,美国,利用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差异,避免被更多的国家认定为纳税人,并且尽量将“无限纳税义务”转化为“有限纳税义务”。
筹划思路,税收管辖权实际应用,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二、利用税收管辖权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交税,“居民纳税义务人”:
境内+境外,“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境内,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避免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自然人),经常性居住地,习惯性居住地,永久性居住地,居住地标准,时间标准,连续居住满一定时间,累计居住满一定时间,
(一)基本方法,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美国:
凡是按照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登记注册的公司,无论其管理机构是否设在美国,也无论其股权属于谁,都是美国的“法人居民”,应就其来源于美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向美国缴纳所得税。
欧洲:
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某个非居民通过有依附关系(非独立地位)的居民代理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代理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么该非居民通常被认为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常设机构,代理人,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
(二)案例说明,日本的海上流动工厂,收购当地原材料就地加工和销售港口停留时间较短如:
1981年,中国花生,64%购买板材27天不征税,意大利在美国的独立推销商,独立推销商在美国不做广告推销产品不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只作为与消费者沟通的中介,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韩国的海外建筑承包作业,西班牙公司在荷兰建立机构搜集信息,中东、拉美国家非居民公司半年内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双边税收协定:
专门用于搜集信息、情报的办事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该机构不在合同和订单上签字,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三)注意事项,比如,荷兰政府规定,自然人放弃荷兰住所而移民国外,并在一年内未在国外设立住所而回荷兰的居民应属于荷兰居民,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收入,荷兰政府有权课税。
应避免被认定为虚假移民或部分迁移,虚假移民:
虚假的或短期的“移民”行为,部分迁移:
纳税人仍在原居住国保留某种社会经济关系,比如在原居住国保留住所、银行账号、某些社会职务等,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四)中国的有关规定,下列内容不能视为常设机构,
(1)以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为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以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仓库;(3)以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搜集情报为目的所设的固定场所;(4)以专为另一企业加工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仓库;(5)以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获得为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6)专为以上获得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这种结合使该固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三、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
选址节约与营销型无形资产,
(一)选址节约,
(二)营销型无形资产,1.成本节约净值,2.利润的归属及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选址节约(LocationSaving)是指跨国集团通过将生产经营地从高成本的地区迁移至低成本的地区,从而实现的成本节约净值(NetLocationSaving)。
即,以选址节约金额减去选址节约浪费。
营销型无形资产是OECD在2008年提出的概念,是无形资产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营业型无形资产”是指用于生产产品与提供服务的专利、设计、专有技术等,通常是通过企业大量的研发活动产生的成果,但未必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企业应充分认识这类无形资产的存在,以及跨国企业支付的使用费问题,防止被动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专栏12-1美国葛兰素史克公司转让定价案分析2006年9月11日,美国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6K简称“IRS”)宣布成功解决了与美国制药界巨头葛兰素史克公司(GlaxoSmithKlineHoldingsInc.&Subsidiaries,以下简称“GSK”)的转让定价税务争端。
葛兰素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以研究开发为基础的制药企业之一,在新药开发技术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
其总部设在英国,拥有公司产品的商标及专利权。
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设立子公司GSK,负责装药、成品工作以及在美国市场上营销、分销功能。
GSK从英国母公司处得到许可证,并向英国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但在GSK设立早期,特许权使用费率较低,1987年才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大幅提高。
GSK做了一些和产品有关的临床试验,费用都从英国母公司处得到了补偿。
所有的营销方案及计划都是由英国母公司制定并且在其他市场使用过,然后才引入美国市场的。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IRS认为GSK与其英国母公司之间存在转让定价问题,把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了英国,并向GSK发出了欠税追缴通知单,涉税调整年度为19892005年。
但GSK并不认可IRS的观点,并于同年4月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2005年4月又提起第二次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GSK是分销商还是全资子公司。
GSK认为,英国母公司从事了研究开发且拥有这些产品的商标和专利权,所有营销平台和策略都是母公司开发并拥有的,而GSK的功能仅为营销、分销,使用了母公司的无形资产,理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确定GSK的利润时,可以用再销售价格法。
但IRS认为,GSK是一个全资子公司,不仅承担营销、分销功能,还承担一定的研发和制造功能;英国母公司的功能则类似于合约制造商,不应该拿到大部分的利润,而只能用成本加成法,拿到一个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加成。
第二,GSK是研发型无形资产还是营销型无形资产。
GSK认为,自己在美国市场上获得的丰厚利润是英国母公司的研发型无形资产带来的,因此大部分,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利润都应归英国母公司所有。
但IRS认为,如果没有GSK在美国市场上所做的大量广告、宣传、推销、促销等活动,葛兰素公司的传统医药产品不可能在美国市场上这么受欢迎。
因此,利润的大部分应归GSK所有,英国母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只能赚取一个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超额利润不应归英国母公司所有。
第三,GSK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还是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无形资产)。
GSK认为,英国母公司是所有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人,因此,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都应归其所有。
但IRS强调了市场营销活动对提高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
IRS经过调查认为,GSK自1989年以来进行的市场营销活动价值很高,是这些“营销型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人,因此,超额利润应归其所有。
IRS运用剩余价值分割法,根据GSK销售额、GSK的市场营销活动、英国母公司拥有的专利权等因素,将实现的利润大部分分配给了GSK。
最终法庭支持了IRS对“营销型无形资产”的判断,GSK向IRS支付34亿美元税金,并放弃18亿美元的应得退税款。
作为回应,IRS撤销对该公司的逃税指控。
案例节选自涉外税务2007年10期同名文章,第三节国际避税地与跨国税收筹划,一、国际避税地的含义,纯粹的国际避税地是指不行使直接税的税收管辖权,对纳税人不征收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净财富税以及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有些国家或地区虽然行使前述的直接税管辖权,但税收优惠较多,或税率很低,一般也被视为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某一国家或地区在境内的全部或部分区域,对外实行轻税甚至无税的政策。
避税港,自由港,指不设海关管辖,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
指人们在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
第三节国际避税地与跨国税收筹划,专栏12-2哥伦比亚:
巴拿马是“避税天堂”吗?
哥伦比亚政府于2014年10月7日颁布了第1966号法令,对上一年公布的“避税天堂”名单作出了调整。
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列支敦士登等10个国家和地区被排除在“避税天堂”名单外,但名单中新增了巴拿马、巴巴多斯、阿联酋、卡塔尔和科威特等国家。
我国香港仍在哥政府公布的“避税天堂”名单之列。
根据哥税法,哥税务机关将从严检查哥企业和个人与“避税天堂”间的经贸往来,哥企业和个人对“避税天堂”地区汇款时需同时缴纳33%的偶然所得税。
巴拿马政府对哥方的相关决定表示了不满,称这一措施将会对双国贸易、哥在巴投资和参与巴项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两周之后,根据哥伦比亚总统府网站10月21日消息,经过数日的紧张谈判,哥伦比亚与巴拿马承诺将就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根据经合组织标准交换两国税务信息等进行谈判。
在此基础上,哥政府将巴拿马排除出了“避税天堂”名单。
除巴拿马外,哥政府还将阿联酋、巴巴多斯和摩纳哥也排除出了“避税天堂”名单。
第三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二、国际避税地的类型,不征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实行低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仅实行地域管辖权而且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正常课税,但对国内某些种类的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消费税、资产注册费等。
如:
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汤加、瓦努阿图、巴林、库克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等。
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消费税、资产注册费等。
如:
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汤加、瓦努阿图、巴林、库克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等。
如:
香港、巴拿马、利比里亚、哥斯达黎加等。
如:
卢森堡、荷兰、荷属安第列斯、列支敦士登等。
第三节税收管辖权与跨国税收筹划,三、利用国际避税地实现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一:
将法人单位整体迁移到国际避税地。
这种方法显然可以从根本上比较彻底地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对于绝大多数纳税人而言缺乏现实可行性。
二:
则是通过综合运用税收管辖权,以及在国外设置有关联的分支机构等,将纳税义务转移到国际避税地。
如果纳税人能够将有关财产、收益以及经营行为转移到避税地,那么就可以规避非避税地对这些财产、收益或行为的税收管辖权,降低税收负担。
途径,第三节国际避税地与跨国税收筹划,专栏12-3避税的不只苹果还有这些巨头公司美国国会发表报告称,苹果通过众多的海外联营公司,过去两年避免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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