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科学技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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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科学技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十堰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紧密结合,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开展,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企规[2010]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是市级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十堰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和重点项目专家评审、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重点支持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推广。
范围包括科技研究与开发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创新平台建设和其他经市财政、科技部门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项目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和其他方式。
根据项目不同类型,选择不同的支持方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
1.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新的要求,会同市科技局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
3.会同市科技局拟定年度纳入竞争性分配的部分科技专项资金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市科技局申报的纳入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绩效指标进行审核、批复;
4.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财务资料,办理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5.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二)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
1.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发布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年度指南;
2.拟定实行竞争性分配科技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
3.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行业专家库,负责入库技术管理专家的遴选和管理;
4.组织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建立和完善年度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备选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对重大、重点项目组织结题验收;
5.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结题验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进度实施,按要求向科技和财政部门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信息资料,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推广项目资金补助,主要用于科技项目在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直接费用: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发生的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它直接费等。
人员费:
指支付给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推广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
列入经费预算的人员应与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列明的研发人员一致。
其中科技项目研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在科技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推广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修缮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推广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设特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能源材料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试验与成果应用推广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推广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不包括将科技项目部门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科技项目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会议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
指为科技项目研发与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进行的国外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其它直接费:
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技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间接费用:
指项目实施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技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
项目间接费占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一般为5%)。
3、其他相关费用:
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
第十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费。
是指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的征集、评审、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规定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多、创新意识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在产业化科研过程中向商业银行贷款给予的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支持。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其他方式是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需要而确定的。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组织与申报:
(一)市科技局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年度备选项目数据库,并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利用。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招标、执行等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避免重复申报和立项。
(二)市科技局于每年度的8月开始,提出下一年度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商市财政局确定后联合发文,通过公众网向社会公布,公开组织项目征集,采取网上和书面申报并行;
(三)对纳入竞争性分配的科技专项,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同时拟定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
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竞争性分配的准入条件、资金使用范围、拟立项项目个数、补助标准、资金分配办法、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四)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投标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应按照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应与专项资金的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紧密衔接。
没有绩效目标的项目申请,市科技局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文本和申报文件,市财政局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年度资金支持的文件。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与批准:
(一)项目评审。
1、重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
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完善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市科技局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行业专家库,负责入库技术管理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完善评审专家的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根据年度计划项目,聘请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作为年度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实行网上评审。
2、对纳入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其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应列入项目评审的必要条件,并在评审前全面公开。
市科技局将纳入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条件列入年度申报指南,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聘请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
3、市科技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可根据专项资金性质和行业特点,设置不同竞争性分配方法,采取重大项目资金实地考核、现场答辩、专家集中评审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复审。
4、项目评审结果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网上公示,并公告对立项项目异议的时间,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项目批准。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经费预算,与当年六月底前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对纳入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支持的中标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认真组织实施。
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如遇政策性因素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按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范围办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
重点规范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管理。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当年未完成,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结余经费可用于补助项目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十九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在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出中止或撤销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资产购置情况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剩余的项目经费应全额上缴市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办理项目经费决算,并上报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经费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有偿使用资金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分成、提留项目资金。
对违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定期检查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
市科技局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并在此基础上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分析,并在预算年度终了3个月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与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加强对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绩效跟踪制度,组织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项目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对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的项目和绩效评价较差的企业停止支持。
第二十四条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申请项目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后,应按规定将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财务会计信息分别反馈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十堰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十财企发[2012]1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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