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动态与银行体制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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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动态与银行体制改革
信息动态与银行体制改革
一、银行与企业合作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
假设1.企业再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不足问题,此时企业的融资策略有自筹资金、向银行贷款、与银行合资等三种,且企业先向银行提出博弈要求。
2.银行与企业对彼此的策略具有完全信息,且银行的策略有其他方向的贷款、给企业贷款、与企业合资等三种。
在博弈进入第一阶段时,企业首先行动,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选择自筹资金或与商业银行合作,若选择合作则博弈继续。
根据企业做出的不同策略,商业银行可选择符合自己的最大效用的策略。
若企业选择了自筹资金的融资途径,设企业通过自筹资金正常经营的成功概率为PⅠ1),则企业的支付函数为PⅠ1л。
此时银行获利为0。
支付向量为。
若企业选择通过贷款的方式与银行合作时,假设企业在从银行方面得到贷款后正常经营成功的概率为PⅠ2)。
因为企业在获得贷款时的运作能力较强,所以显然,PⅠ2>PⅠ1。
此时企业需向银行缴纳货币资本利息Pr此时企业的支付函数为Pr,银行的收益函数为Pr。
支付向量为。
若企业选择通过合资的方式与银行合作时,假设银行方面同意与企业合资合的作方式时企业正常经营成功的概率为PC);假设银行不同意与企业合资的合作方式而是直接将自己的资金用于其他方向的贷款,此时设银行其他方向贷款收益成功的概率为Pb),则此时银行的支付为Pbл。
因为Pb、PⅠ2相互独立,所以:
PC=1-=PⅠ2+Pb-PbPⅠ2
显然可知,PC〉Pb,PC〉PⅠ2,即说明合资协作成功概率均大于企业、银行其他实现各自利润方法的成功概率。
在企业提出与银行进行商业化合作时,双方在合作之前约定协商了一个利润分配比例:
企业为r。
在银行同意的情况下,银行的支付为Pcл-Pr。
企业的支付为rPcл。
如果银行拒绝,则其支付为0,企业的支付为PⅠ1л。
因此,在企业与银行之间便存在关于贷款合作时利息回报Pr以及利润分配比例r的纳什讨价还价。
ⅰ)在企业与商业银行采取贷款合作时,必然有一个关于利息回报Pr的讨论。
纳什讨价还价解满足:
max[π-Pr]Pr
Pr
求一阶条件得:
Pr=π/2
ⅰ)在企业与商业银行采取合资经营方式合作时,两者间必有一个关于利润分配的比例r的讨价还价,则纳什讨价还价解满足:
maxπ[Pcπ-Pr]
r
求一阶条件得:
r=[π-Pr]/2Pcπ
由此可见,当企业采取自筹资金、、的方式与银行合作时,企业获得的收益为PⅠ1π,而银行的收益为0。
显然,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取不到“双赢”。
同时由于企业贷款筹资的收益π/2大于自筹资金的收益PⅠ1π,银行通过贷款合作时所获收益π/2大于0;以及企业与银行合资的收益[π-Pr]/2大于自筹资金时的收益PⅠ1π,银行通过合资合作时所获收益[π-Pr]/2大于贷款资金的回报0,所以自筹资金是企业的绝对劣战略,同时银行拒绝企业的任何合作方式也是银行的劣战略。
由于企业在获得银行的合资时的经营成功的概率要大于企业获得银行的贷款时的经营成功概率因此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最终的因素:
追求利润的银行在与企业合作过程当中合资经营的收益Pbπ是否大于贷款资金的报酬Pr。
在现实的运行当中,由于企业在得到银行的合资以后,其资本的运营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成功概率达到最大,企业赢利能力有很大提高;同时在理想化的金融市场上,投资银行在参与期的经营过程中可以获得超出自己货币资本报酬的利润。
满足条件Pb>Pr/π,因此企业与银行通过合资的方式进行合作时可以达到“双赢”,最优的合作方式为合资方式。
二、对现行的银行体制与业务法规弊端的分析
在对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模型分析讨论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企业的融资方式在不同的情况下有着不同的最优方式,但在当前的银行制度之下最优方式的选择与实行有着不可忽视的体制与业务法规的约束。
第一,在PbPr/π时,博弈的纳均衡为但在推导两个条件时使用了纳什讨价还价,问题是银行利息Pr纳什讨价还价的进行即利率市场化的有效进行受到了现有的银行机构体制的束缚。
当前虽然我国出现且存在着众多的商业银行、投资机构,但明显可见,人民银行始终扮演着一个“船老大”的角色:
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主要有管制存款利率,审核金融机构,发放营业执照,规范金融机构国内外的金融活动,制定有关的金融改革方案,实施货币政策等。
金融机构开展任何业务,均需报请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没有形成鼓励银行等金融系统进行业务发展的外环境。
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制度,金融市场上的利率由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存款利率多少,贷款利率多少,半年期多少,一年期多少等等,既不由存款者或借款者定,也不由商业银行定,更不由借贷市场的供求关系定。
银行与客户之间以无存了讨价还价,虽然有些利率也可以浮动,但是哪些可以浮动哪些不可以浮动,可以浮动多少等都是事先规定好的。
我国的利率规定的高度集中化和由此而引起的滞后于市场变化的弊端可以列举不少,其中,最大的危害便是扭曲市场关系,制造市场混乱。
通常情况下,在官定利率之外都有一个市场利率,且市场利率一般都比官定利率高出1倍以上,而中国多年来又处于一种资金严重贫乏、供给明显不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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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多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使其自身的风险分散化、减少化。
同时,还明显地改善了其收入的来源结构和利润结构。
在各大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中,来自各种服务手续费收入的比重愈来愈大,目前已达到30%以上,而来自贷款利息收入的比重却逐渐减少,目前已下降到70%一下。
1995年,卢森堡银行业的手续费收入占比重为%,设在伦敦的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其贷款业务只占到全部资产的30%,而70%的资产分布在投资、证券等领域。
而我国对于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的新兴业务,比如投资银行业务、有关混业经营的业务等缺乏积极的规定,相反,众多传统体制下的业务规定严格限制了银行的经营创新活动。
第二,在Pb>Pr/π时,虽然博弈的纳什均衡为但银行参与商业合资的行为亦受到了目前的高度集中的银行机构体制与严格的银行业务法规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如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银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权的开放。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证券法》也规定到,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等应分业经营。
以上的法规从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
尤其是在目前形势下,大多发达国家都实行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和合业管制,使银行职能得到了充分体现,而非国家调控的手段。
而我国的相应的业务法规却在众多条款中直接或隐含地强调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外资银行在中国
市场上必有其很强的混业经营的能力与竞争优势。
第三,虽然Pb>Pr/π时,博弈的纳什均衡为,Pb
香港>
印度
菲律宾
马来西亚>
中国>
印度尼西亚>
韩国>
泰国>
资料来源:
转引自胡祖六《银行问题与亚洲金融危机》,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讨论文稿1998年4月。
三、加快银行市场化改革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博弈纳什均衡与现存的银行机构体制和业务法规弊端的分析,对如何有效地进行当前的银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提出了一下几点建议:
第一,监管体系的完善与改进。
混业经营与银行业务的创新要求有更加匹配的监管体制。
加强银行风险投资管理与监督,深入完善当前的金融行业的监管体制。
建立严格的动态监控体系,以此防范市场化进程中的风险,也就是宏观经济失衡以及设计不当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对银行业带来的冲击。
完善监管体制不是因风险防范而对银行业务增加更多的约束条件,而因尽量减少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审批,逐步建立新业务管理办法对金融秩序进行规范,建立银行业系统内外的监管体系。
在外部环境中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体系,改变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监管在内的多元监管体系,组织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体系使风险管理走向职能化。
在内部环境中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评估系统,主要围绕银行的各项业务风险进行定期的业务分析和评审,测算业务的风险承担程度以及根据其合作对象的经营成功能力制定出准确的有效益的合作策略
第二,政策法规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为了使Pb>Pr/π时博弈的最优策略使企业与商业银行获得现实意义上的“双赢”,就得进行政策法规的修改与完善,突破法律对银行经营业务的限制与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转变经营思想,以利润为目标,放开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完善银行的产权变革的缺陷,实施集约化经营战略措施。
中国的银行业要有更大的发展势必选择混业经营道路,金融控股集团的建立迫在眉睫,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将银行业务拓展到银行、证券、投资、保险、房地产、工业等众多领域。
第三,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为了使PbPr/π条件下的均衡与Pb
参考文献:
1.《宏观政策调整与坚持市场取向》,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北京大学出版社。
2.《纳什均衡论》,谢识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3.《博弈论与经济转型——兼论中国铁路改革》,李雪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大学——企业合作创新的博弈分析》,罗炜,唐元虎。
5.《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
6.《证券法》1998年底。
7.《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及其处置的制度行再思考》,阙方平等。
8.《中国金融理论前沿》李扬,王松奇/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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