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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辩论案例
法学辩论案例
【篇一:
法学辩论案例】
喜宴上的不义之财
2012年5月8日晚,雅莉让丈夫张山陪自己参加同事的婚宴,现场气氛热烈,性格豪爽的雅莉与同事们频频碰杯,至深夜酒席散时已有醉意,丈夫不断催促该走了,雅莉顺手拿起“自己的”手包坐上张山的汽车回家。
第二天一早,雅莉发现桌上放着两个相似的名牌手包,一个是自己的,打开另一个,发现包内有钱夹、化装品、少量现金,及叫王萍的身份证和驾照。
雅莉问过丈夫后,知道自己的手包一直由丈夫保管,自己走时拿了别人的手包。
丈夫让雅莉赶快把包还回去,雅莉口头答应,但一直懒得行动。
三天后,雅莉见既没有人找来,也没人向自己问起拿错包的事情,遂将该手包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渴望该名牌手包已久的朋友,将包内身份证和驾照等丢弃。
一周后,公安机关根据失主报案及相关线索找到雅莉,雅莉马上退还了6000元,并辩称自己当时想还,可找不到失主。
经估价鉴定,该名牌手包价值16000元。
控方观点:
雅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辩方观点:
雅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买官遇到骗子
王正是南山县副县长,年轻有为,政绩突出,得到当地干部群众公认。
适逢县长到市里任职,王正作为竞争县长的人选,在干部群众中呼声很高。
马东是王正大学好友,在县里经营一家名为“东顺大酒店”的四星级酒店,效益很好。
对王正竞争县长一事,马东作为好友非常支持,同时觉得王正当了县长,对自己酒店生意也会照顾。
王正虽自感工作能力各方面有一定优势,但考虑到县长是市管干部,市委书记起关键作用,而自己与市委书记在工作上接触、联系不多,彼此不太熟悉,多次在与马东的私下交谈中对此表示忧虑。
马东闻言后也多次想找门路帮助王正。
一天,李明被一群人前呼后拥来酒店就餐,马东无意中听到人称其李局长,并请求其在一项重大工程项目招标中帮助,认为李明一定是大官,便借酒店老板名义前去敬酒,通过相互交谈,得知李明曾是省委主要领导秘书,现在是省国税局局长。
后马东找到李明,请求李明找市委刘化雨书记帮助王正在此次县长竞争中胜出。
李明提出这事可能需要点活动经费,马东问需要多少,李明说至少得100万。
马东因与李明交往不深,担忧受骗,就说我先给你30万花着,事成之后再给你70万。
马东回家取存折时,其妻得知此事表示反对,说:
“这事一下子拿出去这么多钱,人家王正都不知道,算什么事啊?
”马东劝说道:
“你这就是妇人之见了,凭咱和王正这种关系,他要是真当上县长,以后的回报可不是这么多钱能换来的啊!
”在马东坚持下,其妻勉强同意。
马东在付给李明30万之后,多次催问此事进展。
两个月后,李明找到马东,拿着一张市委组织部拟同意王正为县长提名的文件,说这件事市委刘化雨书记已同意,组织部也已经批准,马上通过人大选举程序就可以了,要求支付其余70万元。
马东遂支付其70万元。
王正因各方面优势明显,顺利被提名为县长人选并经县人大会议选举后任命。
后经群众举报案发。
经查,李明是无业游民、江湖骗子,其向马东出示的市委组织部文件系伪造。
王正对以上全部事实不知情,在其选任县长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控方观点:
马东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辩方观点:
马东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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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学辩论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二〕散文吧>>法学经典案例〔二〕一对新闻自由的挑战:
诽谤还是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newyorktimesco.v.sullivan,1964背景介绍被上诉人〔初审原告〕:
sullivan。
sullivan是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montgomery〕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的三名民选委员之一,负责监管警察局、消防局、公墓局和测绘局。
被上诉人在亚拉巴马州初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
纽约时报以四名个人被告(均为黑人牧师)和其他个人的名义所刊登的政治广告含有不实之词,构成对他本人的诽谤。
陪审团认定虚假陈述指向被上诉人,并裁定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维持初审裁定。
被上诉人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了纽约时报于1960年3月29日刊登的一个以《倾听他们高亢的声音》的整版政治广告的侵犯。
最高法院判决“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
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假设寒蝉。
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忧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
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
联邦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actualmalice〕。
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
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使得美国新闻界没有后顾之忧的迅速发展起来,也成为今日公众自由的象征之一。
吉迪恩没受过任何法律专业教育,连中学都没毕业,他根本搞不懂那些法律术语的含义,对复杂的刑事审判程序更是一无所知。
在挑选陪审团时,吉迪恩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否决权”,以至于陪审团完全按照检察官的意愿组成。
由于吉迪恩无力缴纳保释金,所以直至开庭他一直被拘押,无法为自己调查取证,更无力请律师或私人侦探进行调查。
虽然在法庭上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但吉迪恩对交叉盘问的技巧一无所知。
在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哈里斯检察官犀利的指控下,吉迪恩显得非常无助。
最终他被认定盗窃罪名成立,并被判处5年监禁。
之后,被告人吉迪恩向州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声称其联邦宪法权利被侵犯。
州最高法院拒绝提供救济,吉迪恩被投入监狱。
在州监狱服刑期间,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向州最高法院申诉无效之后,吉迪恩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在狱中用铅笔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
吉迪恩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依照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因此,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最高法院判决收到吉迪恩的申诉书后,最高法院很快决定立案审理,沃伦大法官推荐福塔斯〔abefortas〕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师。
在1963年1月的法庭辩论中,福塔斯律师口假设悬河,慷慨陈词。
他认为,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律师是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法律极度复杂,连律师打官司都需要请律师或律师团出庭辩护,可见律师的重要性。
相形之下,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律师权,如今已沦为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
他进一步强调:
宪法第六项修正案规定的律师权条款应当属于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份,州公民的律师权应纳入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不应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
福塔斯特别指出:
“历史已经明确证明,贝茨诉布拉迪案裁决是错误的。
”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
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
布莱克大法官〔hugoblack,1937—1971任职〕在判决书中指出:
“理智和思维要求我们认识到,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
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
”布莱克法官的结论是:
“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而非奢侈。
”〔necessities,notluxuries〕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v.arizona,1966〕中,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级法院应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
美国警察在抓获嫌犯后必须高声宣读的“米兰达告诫”中的第四条——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的规定——就是源于1963年对吉迪恩案的判决。
请输入标题三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mirandav.arizona,1966背景介绍1963年,一个23岁名叫恩纳斯托。
米兰达〔ernestomiranda〕的无业青年因涉嫌**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
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
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
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
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米兰达既无职业又无收入,属于一贫如洗的贫困阶层,根本雇不起辩护律师。
但是,根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v.wainwright,1963〕的判例,州法院有义务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
于是,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尔〔alvinmoore〕的公共辩护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这位莫尔律师当时已73岁高龄,而且缺乏刑事案辩护的经验。
在出庭辩护时,他声称,根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穷人律师权的判例,嫌犯被捕后警方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但涉案警官却违反规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米兰达,因此,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种供词是无效的。
最高法院判决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
最高法院的理由是:
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自证其罪〕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
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最高法院强调:
警方强制性的关押和审讯环境对犯罪嫌犯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沃伦法官提出:
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以下提醒和告诫事项:
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
这些源自宪法第5和第6条修正案的规定后来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
注:
大部分内容摘自《美国宪政历程:
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此书值得安利~
长按有惊喜,感谢你对青法的关注
2017qq:
【篇三:
法学辩论案例】
图书内容简介本书精心选择了作者承办的47个具有经典意义的案例。
所选案例涵盖广泛,涉及了律师业务基本的也是重要的领域,包括: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民事、商事、海商海事等。
这些案例不仅是作者个人执业的历史记载,也是中国律师业发展进程的历史范本,从一个点映射出了中国律师业发展的轨迹。
这些案例看似只是记述了个案的案情、辩护意见以及对案件评价等,毫无疑问,这些案例为律师界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
图书目录第一篇刑事辩护篇
1.用个人存折支付劳务费,不应按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孟某某涉嫌侵占300万元无罪辩护案
——来某某玩忽职守案无罪辩护案
3.主犯未予追诉,从犯岂能定罪
——李某某挪用资金无罪辩护案
4.企业改制时隐匿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是否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丁某某涉嫌巨额贪污无罪辩护案
5.受贿人已定性为索贿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介绍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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