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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范本
篇一:
幼儿园办园承诺书
××幼儿园办园承诺书
晋州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办园水平,维护幼儿健康成长,自觉接受家长、社会和媒体监督,我幼儿园向市教育局作出如下庄严承诺:
1、依法办园。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县(市)有关民办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
2、诚信办园。
实事求是地公开包括名称、地址、性质、类别、招生计划、报名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幼儿园基本情况。
3、科学管理。
幼儿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无危险设施;设备玩具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严格执行卫生安全消毒制度;加强用水用电安全,消防符合要求;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4、保教质量。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不断优化师资队伍,聘用合格的教师任教,落实班级“两教一保”制;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生活、学习环境,使幼儿在游戏中成长,在成长中发展个性、兴趣、特长。
5、互相尊重。
热忱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认真解答幼儿家长提出的求学咨询,充分尊重幼儿家长自主选择幼儿园的权利;幼儿入园后如有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转)园的,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退费。
6、公平竞争。
创造、维护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幼儿园之间做到相互尊重,教育并约束招生人员,不得对他园进行恶意攻击和诽谤,共同维护民办园的招生形象。
7、接受监督。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方式、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幼儿园、学区(直属小学)、教育局各一份。
以上条款如有违反,我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园长)签名:
举办者签名:
法人签名:
年月日
篇二:
幼儿园办学章程
博雅艺术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幼儿园名称:
博雅艺术幼儿园幼儿园地址:
咸阳市渭城区民生东路凤凰世家举办者(法人代表):
张景明本园性质:
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本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咸阳市渭城区教育局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宗旨:
“依法办园、科研兴园”为办园方针:
“爱心给孩子,放心给家长、满意给社会”为办园宗旨:
“团结、求实、奉献、创新”为园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合时代需要的人才”是我们教育的指导思想。
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面向周边学龄前儿童招生,学制为三年,分小班、中班、大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六周岁。
本园总面积600,幼儿人数190个班,教职工22名。
幼儿园以育人途径多样化,保教工作素质化,管理体制科学化,对幼儿实施体、智、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奋斗目标。
学校资产的数额80,来源于个人投资。
第三章理事会
第九条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理事长及教职工组成。
第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第十一条理事会理事由园长教师代表、后勤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长为本园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本园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二、代表本园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四、决定园长的聘用理事会行使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建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作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长主持本园全面工作,园长负责本园日常工作。
第四章幼儿园园长
第十七条首任园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八条本园的园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技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颁发的教育大纲。
四、持专业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园长的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
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理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理事会
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投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园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本园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
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三条本园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
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园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本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本园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关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
本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本园理事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园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风险基金和其他必须的费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本园立、合并和名称、举办者变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财务、资产管理和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园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幼儿园建立监督小组,定期进行检查。
本园教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关于合理回报
第三十二条本园在有盈利的条件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若有剩余,
将投入到本园的建设中去。
第七章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学。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本园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或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本园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注销手续。
本园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园儿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章程修改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理事
会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经本园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
报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篇三:
江苏省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试行)
(201X年3月13日南京市教育局发布)
宁教职社[201X]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本市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3岁到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以实行集中施教为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是国民教育体系中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的需要。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办理及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取得由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同级民政机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二章设立
第一节举办者
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不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公民个人和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需提供本市法人或常住户籍的公民个人的办学担保;
担保的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幼儿园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资格相关证明文件,其担保行为须有社会公证机关出具的担保公证书。
担保人为法人的还要提供最近一个月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应通过有效协议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确定其中一方为举办者。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作为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
(一)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的;
(三)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的;
(四)曾经有过违法办学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理。
第二节民办幼儿园条件
第九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的规定。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民办幼儿园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以租赁场所作为民办幼儿园注册地,须有具有法定权的出租方同意作为注册地的证明书,且租赁期一般不得少于3年。
第三节决策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决策组织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决策组织机构成员。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幼儿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节民办幼儿园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范围、层次、形式等;
(三)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决策组织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民办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民办幼儿园章程修改程序;
(九)民办幼儿园自律条款等。
第五节注册资金
第十五条举办者除按照要求提供办学场所、设施外,还必须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幼儿园举办期间举办者不得抽资。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
(一)拟办学规模在100人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30万人民币;
(二)拟办学规模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40万人民币;
(三)拟办学规模在20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60万人民币。
第十六条举办以农村镇(涉农街道)幼儿为教育对象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标准的50%。
第六节民办幼儿园名称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名称应该由三个部分组合而成;即:
行政区划名(民办幼儿园所在地的市、县、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机构组织形式(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名称中不得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江苏”、“双语”、“实验”等字样。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名称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报市民政部门核准。
第七节申请办学材料
第十九条举办者向拟设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拟任园长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五件)、聘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拟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概况;
(六)举办者出资的验资报告书;
(七)拟办园的场地证明;
(八)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设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
(九)符合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节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举办者提交的材料齐备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第二十二条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材料受理。
举办者向所在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材料齐备后办理受理手续;
(二)材料审核。
受理申报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评审组对申请办学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实地考察。
评审组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校验有关证明文件,形成考察意见;
(四)综合审议。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组对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的情况对照民办幼儿园设置的标准,进行综合审议,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五)批准发证。
对同意设立民办幼儿园,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书面答复举办者,并说明原因;
(六)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不得设立分园或办学点。
第九节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凭审批机关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时到区(县)民政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招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办理登记后还须到物价、地税、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与之相关的手续。
第三章变更
第一节举办者变更
第二十六条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幼儿园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一)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二)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决策组织(董事会等)同意变更的方案;
(四)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二节民办幼儿园名称变更
第二十七条变更民办幼儿园名称,由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民办幼儿园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决策组织意见的变更报告;
(二)填写变更登记表;
(三)新拟定的幼儿园名称预审核定表。
第三节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民办幼儿园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先报教育审批机关核准,再到民政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向教育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二)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四)民办幼儿园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意见;
(五)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四节园长变更
第二十九条变更园长,由民办幼儿园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出,提交如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一)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交变更园长的报告。
(二)新拟任园长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三)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五节办学注册地址变更
第三十条变更办学注册地址,由举办者提出,提交如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
(一)举办者提交变更办学注册地址的报告;
(二)新办学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
若属于租用情况的,需有出租方同意作为注册地的证明,且需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
(三)教育行政机关幼托管理部门对变更后办学场所查验合格的证明;
(四)填写变更登记表。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
如民办幼儿园在2年时间内连续变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内容的任何二项,应视作新的办学机构重新审批。
第三十一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记录变更事项;也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终止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办学。
(一)根据民办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民办幼儿园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幼儿园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四条终止的民办幼儿园,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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