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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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为了大力倡导诚信经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打造 市农资行业良好形象,根据**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农资信用体系),特制定 本办法。
促进我市各类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规范, 诚实守信,农资监管切实有效,基本杜绝因农资质量引发的 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农民和广大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评定范围
在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种子(含中药材、花卉和草 种、食用菌菌种、果树种子苗木等)、农药、肥料、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下 属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零售 等。
三、评定标准
信用等级评价依托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结合本行 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最终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信用等级分为 A、B、C、D四级。
其中,A级为诚信经营 优秀单位、B 级为诚信经营良好单位、C 级为诚信经营警示 单位、D 级为失信经营单位。
农资信用分类评定按照《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 评级评分表》进行量化打分评定(附表2),并对符合列入 市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名单条件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直 接判定为D 级失信经营单位。
四、评定程序
(一)信用审核。
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 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实地检查,按照《市农资信 用评级评分表》 (附表1)进行量化打分,提出初步评级意 见。
评分表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后分别留存。
(二)信用评级。
根据初评信用等级材料填写《市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等级评定表》 (附表2),由市农业 局组织评定小组对辖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信用评 级。
(三)信用公示。
评级结果通过人民政府网、“信 用中国 (吉林)”等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 意见。
(四)结果公布。
公示结束后,由等级评定小组综合公
示反馈意见正式确定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统一上报 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审核后统一发文认定。
五、等级管理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 级的单位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宣传, 相应减少检查和抽检频次,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一次, 要加强指导扶持,优先享受国家“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等方 面的优惠政策。
对 B 级单位开展指导性管理,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警告, 限期整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检查频次为6个月至少检 查一次。
对 C 级单位要建立预警机制,加强监管,实行每3个月 不少于一次的检查监督。
对 D 级单位要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实行重点监管和强 制性监管措施,实行两个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对行政处罚 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加强日常监控。
还要通过 适当方式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若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应从重处罚或建议发证(照)机关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生产经营者出现失信行为的, 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
A 级单位一 旦发生较严重的人为质量问题,立即降低信用等级。
B 级、C 级单位一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 信用等级。
停业整顿后,仍保留经营资格的 D 级生产经营主 体,两年内达到上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 等级。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 12 月底前对本年度的信用等级进行检查、评价、认定、公示; 在上一轮认定后产生新的信用信息或处罚信息导致经营主 体原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在产生新信息后一个月内对相关 主体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认定、公示。
新进入农资生产 经营行业的单位上半年办理营业执照的本年度末统一认定 等级,下半年办理营业执照的下年度末认定。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严格审核。
各单位做好信用信息采集 工作,建立完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执法人员要 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保证信用评级工作更加具有说服 力。
(二)公开公正,客观评级。
农资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 分类管理应立足于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 学的原则,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做到标准公开、尺度统一、过 程透明、结果公正。
要加强监督评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 督检查中发现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量化评级的,要及时予以 纠正。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关于等级评定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及时 核实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违背客观公正原则弄虚作假的;
2、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或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3、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 施的;
4、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未及时采取措施禁止的;
5、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内经营者从事违法违规 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6、 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违法违规收取或 变相收取农资经营者费用的。
(三)奖惩并举,分类监管。
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评级 结果,对诚信单位进行政策扶持,对失信违法单位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农资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农资行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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