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0版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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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版问题解答0范.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第二期,2014年8月28日版)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
问题1:
汇发[2013]43号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送其涉外交易和对外债权债务数据。
由于涉及的机构众多,且部分有涉外业务,部分尚未发生涉外业务,请问是否应重点要求有涉外业务的机构参与?
答:
首先,有涉外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报送。
这类机构是汇发[2013]43号文优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对象。
所谓涉外业务是指申报机构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或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这其中包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人民币形式的对外债权债务。
如,某境内金融机构虽未开展外汇业务,但吸收了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或向其发放人民币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或对其提供了金融服务等,那么这类机构已发生涉外业务,因此应及时参与汇发[2013]43号文数据报送。
其次,目前尚无涉外业务,也未形成对外债权债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根据其所属外汇局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2:
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什么渠道报送资本项目“非居民机构存款”或“其他外债”数据,以实现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05表(非居民存款)和D08表(应付款)的数据报送?
答:
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汇发[2014]182/32
号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文)中的D05(非居民存款)、D06(非居民贷款)、D08表(应付款)和F02(远期信用证等)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自身外债系统采集,其数据采集方式为接口方式。
考虑到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不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但持有非居民缴纳的保证金或备付金,或产生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因此,这类机构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和“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要求报送数据。
相关报送要求详见本部分问题3和问题4的解答。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报送“非居民机构存款”(D05-1)和“其他外债”(D08)数据的界面功能,该功能将于9月底前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数据采集功能同步就位。
问题3:
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否为银行的非居民存款?
答:
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上的保证金分别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对非居民的负债,即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的存款资产,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对非居民投资者的存款负债。
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用于接受保证金或备付金的账户均为其自身存款账户,对于银行而言不是非居民存款,而是居民存款,无需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申报。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应将非居民投资者的保证金负债视为吸收的非居民存款,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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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体报送流程为:
一是对于非居民机构存款(如非居民机构的准备金或备付金,目前主要是QFII和RQFII机构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的存款),应按照汇发[2014]18号6.6.1.14“非居民机构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非居民机构存款签约登记可按照逐个债权人汇总,即每个存款人填报一笔签约信息。
在建立外债签约信息后,应在每月末在“6.6.3外债余额信息”报送该笔外债对应的余额信息,同时,根据汇发[2014]18号6.9.20“D05-1表:
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境外机构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二是对于非居民个人存款(如非居民个人的准备金或备付金),应根据汇发[2014]18号文第6.6.6.15“非居民个人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并于每月末在“6.6.3外债余额信息”中报送每笔外债对应的余额信息。
非居民个人存款签约登记实行分币种、分国别汇总报送。
同时,根据汇发[2014]18号6.9.21“D05-2表:
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非居民个人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问题4: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如何报送“其他外债”(应付款)数据?
答: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1.16其他外债”要求首先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在建立外债签约信息后,可按照以下规则(二选一)报送“6.6.2外债变动信息”:
一是根据该笔应付款变动情况报送逐笔变动信息。
即在相关应付款增加时做“提款”报送,在减少时做“还本”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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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月末时一次性报送应付款变动信息。
即与上月末相关应付款余额比较,该应付款余额增加的做“提款”报送,余额减少的做“还本”报送。
如,上月末某笔对外应付款余额为100美元,本月末该余额为120美元,则报送为本月提款20美元。
如果本月末该应付款余额为70美元,则报送为本月还本30美元。
问题5:
申报主体报送数据时应使用什么折算率?
答: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除E01(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和X01(补充报表: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金额)外的报表均为原始币种报送,不需要进行货币折算。
仅E01和X01需要折算为美元,折算率的使用原则为:
当期流量数据首选交易发生时的货币折算率,次选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
申报主体可使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折算率。
问题6:
如何判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国家/地区和部门划分?
答:
为了便于托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报送QFII/RQFII境内投资数据,及确保QFII/RQFII在国家/地区和部门归属上的一致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正式实施后,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按月度发布和更新《QFII/RQFII机构名录》(截至6月末,见附件1)和《上交所和深交所金融业上市公司名录》(见附件3,其他境内上市公司部门分类为“其他企业和个人”),5/32
供H01(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FII、RQFII相关)、B06(非居民投资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的申报主体使用。
问题7:
银行卡业务、应付利息等可能因冲账形成负数,如何处理?
答:
根据申报主体的反馈意见,银行卡交易金额、应付利息等可能出现因冲账而形成的负数,而目前《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规定的校验规则是必须大于等于零。
考虑到冲账业务的合理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数据采集规范的部分校验进行调整。
同时,补充部分校验关系,以便申报主体控制其报送数据质量。
其中,对于因冲账等因素造成相关数据为负值的,应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有关调整具体见本次答疑最后一题解答。
问题8:
对于外汇局国别和币种代码表中没有,而申报主体自身有的国别和币种,在填报时如何处理?
答:
对于外汇局国别和币种代码表中没有,而申报主体发生了相关业务,或短期内无法准确分类的,在填报国别时可填写为ZZZ,币种可填写为XXX,以代表无法适当归类。
同时,申报主体应将缺失的国别和币种代码及时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便于外汇局更新国别和币种代码表。
对于因短期内无法准确分类而填写的,申报主体应改进其数据报送工作,避免长期、持续填报这类信息。
另需说明的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中所有可以填写为ZZZ、6/32
XXX的项目,应按照大写字母半角字符的规则填写。
问题9:
非QFII(含RQFII)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数据报送主体是谁?
答:
首先应判定该基金份额/单位是境内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还是非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
对于在境内证券市场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负责报送,具体填报在B06表中;对于非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由境内募集该基金的基金公司负责报送,具体填报在B04表中。
问题10: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为月后十个自然日内报送,部分银行反映,由于十一长假的因素,10月报送数据时间较紧,能否报送截至28日或29日末数据?
答: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应为截至月末的数据。
考虑到首次报送正值十一长假,2014年9月数据可宽限至2014年10月15日前报送。
问题11:
在近期发布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界面导入模板中在B06表中增加一项,即“非居民投资者属性”,请问应如何填报?
答:
近期发布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界面导入模板中,B06表中新增了“境外投资者属性”一栏,主要用以反映非居民通过各渠道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情况。
该项目的选项分别对应:
1.QFII;2.RQFII;3.沪股通;4.其他。
B06表填报主体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7/32
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不受该调整的影响。
问题12:
采用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对于Z02表应该如何填报?
答:
与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一致,采用界面方式报送Z02表(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应完整填写全套36张表表号、表名和业务信息。
问题13:
对于D系列报表,如果申报主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存贷款资产(或负债)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应如何填报“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等项目?
对于不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境外同业或联行款项,应如何填报?
答:
首先,对于申报主体(或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的对非居民利息收支,应在收到或支付利息的当月记录为“本月利息收入(或支出)”。
对于这类对外存贷款业务,原则上“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项目为0。
其次,对于双方约定不收取利息的存贷款项目,原则上其“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和“本月利息收入(支出)”均为0。
问题14:
对于E01报表,为了便于采数,是否可以在实际收到或付出资金的月份才申报相关交易?
答:
原则上,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报表统计基本原则。
如8/32
果申报主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录其业务,但却按照实收实付原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E01表或其他报表的话,将破坏整套报表内部隐含的“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勾稽关系,造成整体数据的不平衡。
举个例子,某申报机构每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对美国金融服务收入100美元,每年12月从美国客户那里一次性收到1200美元。
如果该机构仅有这一项涉外业务,当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时,其E01表和D04表数据隐含了以下勾稽关系:
借:
100美元(D04表“D0410本月净发生额”及其他各项,对美国)
贷:
100美元(E01表的1207“金融服务收入”,对美国)
同时,每年1至11月,该机构D04表“应收款(不含应收利息)(资产)”中的资产余额也会不断上升。
如果该机构只在实际收到1200美元金融服务收入时才填写E01表,同时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每月在D04表中记录应收款余额及其变化情况,那么将带来E01表和D04表间涉外业务数据错配问题。
此外,D系列报表中广泛存在的应收/应付利息余额(变动)和本月利息收入(支出)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勾稽关系。
不过,如果申报机构只在实际收到或支出资金时才记录金融服务费收入、支出或利息收支,这些业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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