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修改版.docx
- 文档编号:11686380
- 上传时间:2023-03-30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34.52KB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修改版.docx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修改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修改版.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修改版
第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理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促进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总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授权准入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天津邮政代理保险的现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邮政公司及所属网点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产品的准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分行实施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依据。
第四条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和调整通过保险大集中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代理保险的准入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由分行与市邮政公司相关部门共组成的保险产品评估委员会(下称“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
由分行分管行长在分行行长授权下,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意见批准代理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
分管行长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
以总行准入为基本原则,综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品牌信誉、市场份额、合作关系、风险控制及危机处理能力、投资类产品既往收益以及人员支撑能力等作为准入依据。
第七条保险产品的准入原则。
在总行准入的保险产品范围内,以保险产品准入到网点为原则,且产品准入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保险公司在相应区域有对应的分支机构;
(二)代理趸交分红型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支撑三个以下的销售网点;
(三)代理期交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只允许支撑一个销售网点。
第八条网点销售保险产品的原则。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1.获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网点,亮证经营;2.网点人员设臵符合岗位要求,有专职的理财经理,且理财经理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3.理财专厅、专区或专柜建设符合相关要求;4.监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根据网点经营管理水平、主要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能力、当地经济环境等因素可以准入3-5只产品。
其中支局级网点和全功能网点可以允许准入5只保险产品。
第九条上述准入有效期与分行授权书有效期一致。
第三章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
第十条保险公司准入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行与总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另一类是总行与保险总公司没有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而省分行拟与其分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
第十一条总总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交与分行深入合作的规划,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分支机构配臵和客户经理配备情况,待评估委员会评估完毕、分行准入后,将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和合作范围报备总行。
第十二条总总没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供保险公司介绍、股东背景、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臵情况等资料;提交合作内容、合作区域、市场需求分析、合作契合点、近一至两年合作规划及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待评估委员会评估后,分行向总行上报正式合作请示,提交合作可行性报告。
总行批复同意,分行方可准入,并按总行下发的版本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的产品准入,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
(二)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宣传材料和培训课件;
(四)产品管理费用说明书;
(五)该产品拟销售的网点,及客户经理支撑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对保险公司提交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核,与市场同类产品比较优劣,对宣传材料和培训课件进行严格把关,并根据保险产品准入原则,审核产品准入的网点范围,待分行批准后方可准入。
第十五条对于保险大集中系统中暂不存在的保险产品,分行须向总行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并提供第十三条的所有资料,总行同意并在系统中增加相关代码后方可进行产品准入。
第十六条网点在确认落实以下工作后,方可进行保险产品准入:
(一)确认保险公司支撑的客户经理的身份和持证资格是否与分行下发的准入通知一致;
(二)销售保险产品的理财经理要接受过不少于12个小时的新产品培训,并有考核记录;理财经理清楚所销售产品的要素和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
(三)保险产品销售需要的相关单证准备到位,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应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审查并存档:
1.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
2.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在醒目位臵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3.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印刷带有邮储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邮储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
第四章保险公司及产品的评价
第十七条评估委员会在每年的11-12月份对于保险公司年度的运行情况和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评价。
根据需要可增加评估评价频次。
第十八条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保险产品销售质量的日常监测,负责定期发布保险产品退保率、回访率、期交续存率、投诉情况等关键指标的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九条分行个人业务部在监测销售质量的过程中,将上述关键指标连续3个月出现问题,且经提示没有明显改观的保险公司上报评估委员会,进行重新评估。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年度的运行情况的评估包括:
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危机处理能力、客户认同度、业务合作范围、产品竞争力、双方合作意愿、培训能力、售后服务等内容,以此作为继续深入合作和退出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产品年度销售质量评估包括:
该产品前一年度的销售情况、代理手续费、邮政代理业务量占比、邮储网点点均业务量、退保率、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内容,作为产品准入范围调整的依据。
第五章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准入范围的调整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
对合作保险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上级机构有权停售相关保险产品、调整合作范围或停止合作:
(一)存在偿付能力不足、严重风险隐患、发生重大资金案件、财务评级降级或发生重大违规事件。
(二)未能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不利于邮政金融业务的整体发展。
(三)银监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办、整改要求和意见。
(四)总行要求终止合作的。
(五)其他需要暂停开办或停办该项业务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产品在部分网点或区域范围的销售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的,给予保险公司提示。
(一)回访率没有达到监管部门100%要求的;
(二)退保率高于10%的;
(三)存在投诉处理不及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产品在部分网点或区域范围存在下列问题的,对该产品销售范围予以调整。
(一)连续三个月,产品销售情况较差的;
(二)回访率没有达到80%的;
(三)退保率高于15%的;
(四)投诉较多或投诉处臵不力的。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产品在大部分区域存在下列问题的,评估委员会对保险公司及销售网点予以退出。
(一)六个月内经营效果较差或大部分区域经营效果较差的;
(二)回访率没有达到60%的;(三)退保率高于20%的;
(四)销售误导情况严重、投诉过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五)合作保险公司退出或保险产品停止销售的;(六)其他影响该产品继续销售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过整改后,保险公司提出产品的恢复准入。
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提交产品恢复销售的申请、整改情况汇报以及关于严格管理流程防范风险的相关文件。
由评估委员核准,分行进行准入。
第二十七条
网点存在以下问题的,将对其准入的产品范围进行调整乃至取消授权:
(一)对于监管部门有特别约定的保险业务,营业网点不再具备销售条件的;
(二)销售误导情况严重、投诉过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
(三)其他导致取消授权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分行个人业务部制定并负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附件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
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降低邮政金融内控风险,确保邮政金融类业务健康发展,引导和督促全省邮政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提高内控制度执行力,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屡查屡犯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指在一定的周期内,对全省邮政金融从业人员和机构执行规章制度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建立档案,按照违规行为风险度设定不同分值,对邮政金融各岗位人员和机构进行累计积分并以此进行考核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触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见附件3,以下简称《积分标准》)的行为及违反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可能对邮政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风险、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违规积分管理实行员工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并行的方法;在对员工积分的同时对员工所在的直接管辖机构进行等值积分。
第五条
积分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结合、自查自纠”的原则。
1第六条通过内部管理、业务视察检查、稽核检查、专项检查、审计、案件调查、信访核查及外部金融监管机构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员工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均按本办法进行积分考核。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自营网点,邮政代理网点从事邮政金融管理的在岗员工。
(银行称审计员,邮政称资金融资金检查员,以下统称审计,与检查同义)。
第二章积分基本原则
第八条实事求是原则。
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对事实和情节进行验证核实,并通知积分机构或员工,积分机构和员工有权申辩或申诉。
第九条过错责任原则。
只对员工因工作不尽责,主观过失导致的违规行为进行积分。
对客观原因造成的操作性风险隐患,如人员配备、硬件配备问题只给机构(或网点)进行等值积分,不给员工积分。
第十条积分与处罚、整改并重原则。
员工违规,不因受到处罚而免除积分,也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罚;除网点外同一种违规行为处罚或被积分考核后,第二次检查未及时整改的加倍考核并视情况轻重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不重复计分原则。
上级部门、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同一违规行为,其管理部门已根据积分管理的要求对该违规行为2积分的,在整改期内,不再对该机构和员工重复积分。
第十二条累计计分原则。
一次发现员工多个违规行为,且多个行为触犯《积分标准》同一项规定或多项规定的,包括同质同类性质的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共同分担原则。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四条系统有效原则。
员工在本省邮储银行或邮政代理系统内交流、轮岗、调动时,在一个周期内个人积分跟随人员调动,并继续有效,仍然作为当年考核依据,同时所在机构积分不随人员的变动而减少。
第十五条延续追究原则。
检查人员在本发现机构和员工以前违规行为的,视同本积分周期内违规,计入本积分。
第十六条考核一致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业务检查时,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和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按年考核原则。
考虑到我行人力资源情况,个人积分管理实行24分制,积分周期为一年,具体考核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一个积分周期结束,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三章机构设置、职责、频次
第十八条积分管理机构设置。
(一)积分管理领导小组
3省分行与省邮政公司,一级支行与(州地市)邮政局分别设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分支机构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局各行资金安全领导小组兼任。
积分管理办公室职责由资金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兼任。
(二)省分行审计部与省邮政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为双方积分管理监督机构。
(三)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2.审议决定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提出对辖内机构积分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3.负责受理不服积分管理处罚的申诉,并进行复查、复议,作出裁定。
4.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四)州(地市)一级积分管理办公室职责
邮储银行由审计部门(没有审计部门的由综合管理部)兼任。
邮政企业由运营部储汇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兼任,职责如下:
1.根据各类检查结果开展日常积分管理工作。
2.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积分管理考核》规定,对违规员工与机构进行积分考核。
3.建立员工积分记录档案。
4.根根审计检查计划与频次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突击检查。
45.负责根据积分事实确认单登记机构和员工的积分管理台账。
6.负责汇总辖内机构和员工积分情况,定期报送上级机构。
7.负责积分管理其他工作事宜。
(五)违规行为积分检查评定人员为各州(地市)、县金融资金检查人员。
(六)积分考核频次
1.由县局(州地局现业)检查员(或兼职)按月对所辖网点、事后监督、会计、综合管理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并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积分考核。
2.省、州(地市)行审计检查人员和按要求频次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检查)对违规员工与机构进行积分考核。
3.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检查。
第四章积分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州、地、市支行审计检查人员按规定检查频次对自营网点进行审计检查,对员工违规事实积分,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由相关人员进行积分登记,按检查频次进行通报考核。
属于代理网点的要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或寄达)州(地市)邮政局积分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积分登记,按检查频次进行通报考核。
第二十条省分行审计检查,按规定检查频次对一级支行本部
5与自营网点、县局本部和代理网点进行审计检查,对员工违规事实,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由相关人员进行积分登记,按检查频次进行通报考核。
属于代理网点的也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省邮政公司积分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积分登记,按检查频次进行通报考核。
第二十一条银邮双方或一方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在规定检查时间内,发现员工违规操作问题,按照《积分标准》对应条款进行积分,当场填写积分事实确认单交相关责任人与负责人签字确认违规事实,于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人员进行积分登记,按专项内容进行通报考核。
一级支行检查,属于代理网点的要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日送交州(地市)邮政局积分管理办公室进行积分登记,按专项审计检查项目进行通报考核。
第二十二条审计检查结束后出具审计整改意见书,并同时填写违规行为积分考核通知单一并发被审计检查单位,属自营网点的(一式三份),一份通知本人,一份留存登记,一份超过十天复议期后通知人力部门进行考核。
属于代理网点的,由一级支行积分管理人员将积分事实确认单与违规行为积分通知单一并移交州(地市)邮政企业按以上程序进行积分考核。
第二十三条省分行审计检查人员在常规和专项检查中,对一级支行与自营网点积分由省分行审计部直接通知省分行人力资源部从绩效工资中考核,属代理机构与网点的将审计整改意见书连同积分通知交各州(地市)邮政局进行积分考核,同时抄送省公司服务质量监
6督检查部门。
第二十四条同一违规行为在同一检查周期内或正在整改的,已进行积分考核的,各级检查人员不再进行重复积分考核。
第二十五条同一种违规行为被考核和积分后,下次检查中再次出现的属网点或机构责任的进行加倍积分,属员工责任的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网点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屡查屡犯管理规定》(青邮银发〔2011〕26号)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其它外部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对网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事实由同级审计检查人员出具积分事实确认单(附监管部门或业务部门出具的事实确认单),对违规个人和机构进行积分考核,处理程序与专项检查相同。
第二十七条对事实确凿、被检查人拒不签字的,由检查人员在《积分事实确认单》“被检查人签字”栏批注“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积分处罚有效。
第二十八条差错是造成违规的重要诱因,因此各行必须加大对差错的考核。
事后监督(检查)对前台业务办理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周对检查发现的差错进行统计上报,属自营网点的报本行业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部门按月考核;属代理网点的也同时报本行(局)业务部门,由本行业务部门审核后送交邮政企业视察部门。
差错考核落实情况列入常规视查、检查项目。
代理网点差错考核按邮政视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被积分员工对积分如有异议,交本级积分管理领
7导小组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自接到《积分考核通知单》之日起2日内书面反馈上一级积分管理办公室复议,由上一级积分管理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终裁意见。
第三十条一级支行与州(地市)邮政局银邮双方积分管理人员负责对各自员工积分情况按半年统计,并编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统计表》(见附件2),于半年结束后15日内,将积分管理统计表报省分行审计部与省邮政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
第三十一条各级机构积分管理人员负责对积分管理档案按年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积分管理档案包括邮政金融积分事实确认单、积分通知单、复议申请/裁定单、积分管理台账、积分管理统计表、上级检查部门、外部监管、审计等机构的整改通知书及检查通报等资料、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以及其他需要列入档案管理的文件、资料等。
积分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积分管理考核
第三十二条邮政局、邮储银行积分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分别考核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邮储银行、邮政系统内交流、轮岗、调动时,积分档案应移交变动后所在单位的积分管理归口部门(人员),当年个人积分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积分标准》中各项目的积分均以‘分’表示;
8机构实行累计积分制。
第三十五条积分考核与处理。
一、个人积分处理
(一)积分1分按50元对违规员工进行考核。
(二)差错1起按10-30元进行考核,本行(局)已制定考核标准的按本行(局)标准执行,但每起考核金额不得低于10元。
(三)个人的积分考核分值达到或超出一定分值时,除按积分考核外,网点负责人或业务主管做如下处理:
1.员工当年积分达到10分的,约见谈话或给予口头警告。
谈话应填制谈话记录表(见附件1),警告处理内容也应记录在谈话记录表的处理栏中。
2.达到15分的,给予书面警示。
3.达到20分的,扣减2个月绩效工资。
4.达到24分的,应对其采取待岗学习15天、并扣发一个季度绩效工资;经考核合格后,重返岗位工作。
5.当年积分再次达到24分的,责令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警戒线分值是网点(二级支行)和机构(一级支行、县邮政局)积分达到处理标准的界限分值。
1.网点警戒线分值计算公式=网点人数*24分*40%。
(网点人数以审计当时数量为准)2.机构警戒线分值计算公式=[网点积分(含个人积分)*40%]+[事后监督积分*10%][会计管理积分*30%)]++[综合管理积分*20%]
三、网点、机构积分处理
网点和机构各行(局)可根据需要进行分别考核也可一起考核,网点或机构的积分在当年内达到警戒线分值或超过警戒线分值一定比例时,由上级机构(单位主管领导与人力部门)对该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如下处理:
1.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的,约见网点或机构负责人谈话或给予口头警告。
谈话应填制谈话记录表,警告处理内容也应记录在谈话记录表的处理栏中。
2.积分考核分值超过警戒线分值30%的,对该网点或机构进行书面警示、通报。
3.积分考核分值超过警戒线分值50%的,扣减该网点或机构当年绩效工资并取消该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4.积分考核分值超过警戒线分值60%的,扣减该网点或机构当年绩效工资,机构负责人下岗培训。
5.积分考核分值超过警戒线分值80%的,扣减该网点或机构当年绩效工资,责令主要负责人辞职,或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免职、解聘职务。
6.积分超过警戒线分值50%的,在整改期间限制该机构新业务的市场准入。
7.网点与机构积分结果应与机构评优评先、绩效考核、负责人的聘用、新业务的市场准入挂钩。
对于三年内机构积分低于警戒线分值的,可给予绩效奖励。
108.网点或机构积分超过警戒线分值20(含)%的,在单位绩效考核中扣1分,超过30%(含)扣2分,超过40%扣3分。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邮政金融员工,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查证后,可清除员工及所在机构本积分周期的累计积分,以鼓励员工主动抵制、检举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和堵截案件,控制邮政金融风险。
(一)举报、制止重大案件、事故、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网点负责人、监控岗位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认真追查、及时报告,并有效避免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三)在查办重大案件、事故中,及时提供重要线索,对追收资金、控制嫌疑人等起重要作用的。
(四)堵截诈骗、盗窃、抢劫等外部侵害案件,有效保护企业财产未受损失的。
(五)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及系统控制中存在重大漏洞,提出整改建议及措施,并被二级支行或县(市)局以上机构采纳的。
(六)其他有效制止违规违纪行为、堵截案件,避免邮政金融资金损失或声誉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对机构或负责人进行积分考核。
(一)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违规办理业
11务,给予相关责任人10-24分的积分处理;造成后果的按集团公司责任查究规定处理。
(二)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员工打击报复的,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15-20分的积分考核。
(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彻底清查,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5-20分、所在机构24分的积分处理。
(四)对发现异常情况、资金安全问题没有及时上报处理,缺少连续性分析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20分、所在机构24分的积分处理。
(五)上级机构对下级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5-20分、所在机构20分的积分处理。
(六)对违规违纪人员包庇纵容,不处理或违规从轻处理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5-20分、所在机构20分的积分处理。
(七)审计检查人员要对违规事实认真核对,按准确分值对应积分,在本人所检查的项目中,检查人员可根据对风险的判断能力对所扣个人总分拥有10%的自由裁量权;检查人员积分违反规定少积分或不积分,将对审计检查人员其所减免积分进行等值积分考核并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上级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积分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凡在积分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
12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行、各局在对员工进行考评、先进评选、提拔使用、竞聘上岗等事项时,应将员工个人积分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四十条各级机构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管理混乱,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或《积分标准》未涵盖的岗位及违规行为,由各级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天津 分行 保险产品 准入 管理办法 暂行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