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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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三篇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三篇
篇一:
《XX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职责。
第二条本行银团贷款是指由本行与一家或以上银行(经国内外的有权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团贷款设立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等角色,也可增设副牵头行等,按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时,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取得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发起和筹组银团,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
分支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及信息备忘录,向各意向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初步确定参加行及贷款份额。
分支机构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核查审批,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进行审批。
根据参加行审批项目后的反馈意见,确定最终参加行和各自承贷份额。
第四条总行审批同意后,报送银团贷款合同(协议)至借款人和参加行出具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送审法律合规部。
银团贷款合同(协议)审查通过后,与参加行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立银团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账户、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第六条分支机构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规定及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流程图如下)
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操作流程
第七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牵头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牵头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信息技术部、分支机构;
(三)牵头制定银团贷款时间进度表;
(四)牵头会同经办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即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取得银团贷款预约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牵头草拟银团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六)牵头根据参加行的贷款承诺函,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或银团贷款合同;
(七)代表银团聘请银团顾问,由银团顾问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或自行起草银团贷款合同并根据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分支机构反馈的意见进行完善;
(八)牵头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职责
(一)负责出具银团贷款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处理流程;
(二)负责协助代理行按合同约定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三)负责银团安排费、银团贷款会计科目的设置并指导和督办分支机购进行账务处理;
(四)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九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
(二)负责协助制定银团贷款涉及柜面的操作流程;
(三)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十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负责审查银团贷款评审报告并出具意见书;执行我行现行的评审办法及审议、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负责对银团贷款涉及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二)指导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协助业务部门聘请银团顾问、草拟银团贷款合同、审查修改银团贷款协议和其他与银团贷款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负责审查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协议的合规合法性;
(三)对银团贷款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支持(含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信息技术部职责
负责为银团贷款和代理行的资金结算和贷款账务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在技术上确保银团贷款正常发放和利息及本金收回。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职责
(一)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要求,履行代理行的职责。
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形成银团贷款评审报告;
(二)负责草拟银团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
(三)负责核查审批银团贷款评审报告,按业务审批权限申报审批;
(四)负责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即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取得团贷款预约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负责将各参加行及借款人反馈的银团贷款合同修改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定稿,送法律合规部审查;
(六)负责银团贷款合同或银团贷款协议的印刷、校对、装订;
(七)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制订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九)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至协议指定账户;
(十)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将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的相关费用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十一)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并形成调查报告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十二)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十三)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十四)银团贷款到期,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十五)负责银团贷款授信调整方案的申报。
三、我行作为参加行时的流程和职责
第十五条我行在作为参加行时,由分支机构履行参加行职责。
第十六条收到牵头行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后,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第十六条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按照本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写银团贷款评审报告,并进行审批,上报总行后确定参贷份额。
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协议)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第十七条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规定及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本行作为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四、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XX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三章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
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
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六条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第四章银团贷款协议
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
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
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行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
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条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
第三十八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做出违约赔偿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协议的执行。
(一)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协议、本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
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成员应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内容包括:
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四十一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依据本指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
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三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协议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
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贷款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五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第四十六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贷款成员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凡此前公布的有关银团贷款业务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组织银团贷款一般须围绕三条主线来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融资方案;2、筹组银团和准备文件;3、协议谈判、签署和执行。
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银行和客户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借贷双方在整个银团贷款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信息披露、传递等方面的规则,一般由客户和牵头银行签署,有时顾问银行和参加行也参与签署。
2、客户提交《银团贷款申请书》
银团贷款申请书内容大致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与币种、期限(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利率水平(浮动或固定)、提供的担保等。
3、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
即银行对项目情况、客户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有选择地拜访数家银行,以测试其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和了解其加入银团或包销团的兴趣。
4、向客户正式发出《贷款建议书》
经过市场测试和了解国内外银行对借款项目和初步贷款条件的反应后,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条件及项目情况,特别是贷款金额、利率等,向客户发送贷款建议书,并要求客户在一定时间内确认《贷款建议书》。
5、客户接受贷款建议书后,正式向银行出具筹资委托书。
6、银行聘请专业律师并与借款人一起编制信息备忘录
(InformationMemorandum)。
信息备忘录是银团贷款重要的基础文件,是牵头行邀请各银行参加银团的主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组织结构,以及项目的投资环境、技术问题、市场前景、资金需求、现金流量分析等信息。
7、银行经过研究与借款人草签贷款条件清单。
贷款条件清单(TermSheet)是牵头行向借款人提出的贷款要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银团的基本条件,如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等等。
8、银行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邀请函并发出信息备忘录,供参加行评估审查。
9、各银团成员进行内部评审和审批。
10、银团成员确定各自贷款额度并确定牵头行、副牵头行、参加行等层次和地位;确定贷款期限、利率、费用(安排费、管理费、承诺费、代理费及杂费)等。
11、银团贷款协议的谈判。
12、银团贷款协议的签署以及执行。
13、贷后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内容适用于银行担当牵头行时的工作流程,但银行如果仅仅是参加行的角色,工作内容将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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