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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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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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机关名称: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梅市府办[2010]48号
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组织名称:
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城建监察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城建监察规定》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11.1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
1992.8.15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
2005.3.1
部门规章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3.1
《城建监察规定》
建设部
1992.11.1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
2006.4.1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6.3.1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6.3.1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2.1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11.1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设部
1994.9.1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7.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8.1.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5.1
省政府规章
《广东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1.6.1
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09.2.9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0.3.16
《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0.4.15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0.4.26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0.4.26
《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0.4.26
《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调整目录》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0.6.4
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共13项)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管理科。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执法机构:
村镇规划科。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管理科。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管理科。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管理科。
(六)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补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管理科。
(七)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编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机构:
建筑规划科。
(八)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编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机构:
建筑规划科。
(九)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
处罚种类:
给予警告、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
建筑规划科。
(十)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
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执法机构:
建筑规划科。
(十一)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
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执法机构:
建筑规划科。
(十二)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处罚种类:
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执法机构:
建筑规划科
(十三)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处罚种类:
给予警告、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
建筑规划科。
二、行政许可(共4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时限:
自收取材料正式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
执法机构:
用地规划科。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办理时限:
自收取材料正式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
执法机构:
用地规划科。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
自收取材料正式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
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管理科,市政规划科。
(四)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办理时限:
自收取材料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管理科。
四、行政征收(共1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法律依据:
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
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
征收标准:
按投资总额4%收取。
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管理科,财务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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