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要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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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要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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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以落实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防止留下后患。
1、审核程序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审核,大致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为总平审查。
主要审核项目总平布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要的配套设施有否遗漏等。
建设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将经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范围内设计的总体布置图及地形图,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易燃易爆厂房、仓库等工程,还需进行定点审查。
第二步为施工图审查。
主要审核建筑物内部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通道、出口和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须报送由公安消防部门印制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全套施工图纸。
按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经审核后,一般项目20天内,重点、复杂项目30天内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重要、复杂项目,在此之前还需进行扩初设计审查和桩基施工的审查。
第三步为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原审查的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在验收后15天内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高层建筑物、复杂工程在验收之前,其消防设施尚需经技术检测合格。
2、送审要求
(一)征地项目
凡涉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有关的征地项目,城市规划部门在定点时要求消防部门审查的,应由建设单位送地形图两份,消防部门按照总体规划及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实地察看审核后在地形图上签署意见。
(二)勘测总图
建设单位应报送项目总图一式两份,地形图(1/500)一份,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消防部门按照消防车道、四邻防火间距、功能分区、消防给水等要求进行审核,在总平面图上签署意见。
(三)扩初设计
建设单位应送扩初设计图纸、资料,经会审后,填发《扩初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四)桩基施工
在办理桩基施工审核时,建设单位应送下述资料:
(1)建筑总平面及单位平面图;
(2)报审落实扩初设计时消防审核意见的图纸;
(3)经城建部门签章同意先行桩基或地下室施工的意见;
(4)设计单位保证±0.000以上部分结构不再变动;
(5)消防设施可靠落实和衔接的技术说明。
(五)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送下列图纸和资料:
(1)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
(2)1/500地形图和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必须标时所建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及周围50米内建筑物布局情况,并经测绘部门签证有效;
(3)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含消防设计专篇),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4)总平面图,建筑图,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5)按消防要求修改的变更设计联系单及修改图纸;
(6)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及设计人员、审定人员的签名。
(六)装饰装修
装饰、装修项目应由建设单位送下列图纸资料:
(1)填定《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
(2)由有装饰装修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经原土建设计单位签证认可的装修平、立、剖面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及消防系统图纸;
(3)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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