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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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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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
1、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依据
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是建筑防火技术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我国的建筑设计规范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耐火能力最强;四级最低,耐火能力最弱。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取决于组成该建筑物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所谓建筑构件是指建筑物的墙体、基础、梁、柱、楼板、楼梯、吊顶等一系列基本组成构件。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指由建筑构件的材料遇火反应,分为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三类,对建筑构件而言不燃烧体如墙柱、基础等;难燃烧体如吊架、吊顶及内部管道;燃烧体如门窗、吊顶、装饰材料等。
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将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以小时“h”表示。
时间-温度标准曲线是指按特定的加温方法,在标准的实验室条件下,所表示的现场火灾发展情况的一条理想化了的试验曲线。
该曲线以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目的是为了对建筑构件的极限耐火时间有一个统一的检验标准。
我国采纳了国际标准ISO834的标准火灾升温曲线。
该曲线公式为T-T0=345lg(8t+1) ,式中t为时间,以“min”计;T为当所用时间为t时,构件所承受的温度值,以“℃”计;T0为初始温度,以“℃”计;计算时设定位20℃。
2、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建筑构件达到耐火极限有三个条件,即:
失去支持能力;完整性;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只要三个条件中达到任一个条件,就确定其达到其耐火极限了。
1)、失去支撑能力:
如果试件在试验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下,承载能力和刚度降低,截面缩小,承受不了原设计的荷载而发生跨塌或变形量超过规定数值,则表明失去支持力。
2)、失去完整性:
主要指薄壁分隔构件(如楼梯、门窗、隔墙、吊顶等)在火焰或高温作用下,发生爆裂或局部塌落,形成穿透裂缝或孔洞,火焰穿过构件,使其背面可染物燃烧起来。
如楼板受火焰或高温作用时,完整性被破坏,火焰穿到上层房间,表明楼板的完整性被破坏。
3)、失去隔火作用:
主要指起分隔作用的构件失去隔热过量热传导的性能。
在试验中,如果构件的背火面测得的平均温度超过140℃,或背火面任一点温度超过初始温度180℃时,均表明构件失去隔火作用。
经过大量的试验验证工作,建筑构件发生三者之一时的耐火极限用时间来衡量,建筑墙体有承重墙、普通粘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它们的耐火极限分别为2.5~10.5h不等,这与墙的结构厚度有关(12cm~37cm)。
3、建筑物耐火等级表
燃烧性能和耐火耐火等级
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柱
防火墙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墙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难燃烧体0.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0.75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2.50
难燃烧体0.25
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00
难燃烧体1.50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2.00
燃烧体
梁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50
楼板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屋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0.50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燃烧体
注:
1、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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