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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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最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环境事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年11月1日);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年1月8日);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年12月29日);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X年12月31日);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X年6月5日);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X年3月1日);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X年5月1日);
(9)《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年9月10日);
(1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年4月2日);
(11)《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年5月28日);
(12)《X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3)《X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X政办发〔X〕17X号);
(14)《市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X政办发〔X〕16X号);
(15)《X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X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源头管理、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
(3)源头管理,属地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源头管理,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建立资源共享,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领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与市直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同组成X市突发环境事件急预案体系。
1.5.1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与全市相关行业、单位制定的相应应急预案构成环境突发事件预案体系。
1.5.2环保部门应急预案
环保部门应急预案是环保部门根据辖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状,制定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
1.5.3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根据上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
1.5.4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新建项目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环境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下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市党委、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市应急办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
由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环保局局长。
成员:
市党委宣传部、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卫生和计生局、水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园林局、商务局、国土局、监察局、安监局、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武警X支队、X消防支队、X供电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事发地其他相关部门。
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工作组
组长:
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
副组长:
市水务局、卫生和计生局、农牧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
由市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卫生和计生局、农牧局、住建局、园林局、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工作组
组长:
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工作的副局长。
副组长:
市水务局、卫生和计生局、农牧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
由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卫生和计生局、水务局、农牧局、园林局、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长:
武警X支队长。
副组长:
武警X支队长副队长、X消防支队副队长
成员单位:
由武警X支队,环保局、水务局、卫生和计生局、X消防支队、农牧局、园林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根据突环境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明确应对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可续有序高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4)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长:
市卫生和计生局副主任。
副组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
由市卫生和计生局牵头,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5)应急保障工作组
组长:
市工信局副局长。
副组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
由发改委牵头,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X供电公司、无线电管理处、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6)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
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无线电管理处、环保局、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教育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案,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工作组
组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
市工信局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
由公安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武警X支队、X消防支队、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
(8)调查评估工作组
组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
由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计局、园林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配合市应急办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9)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
由民政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卫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医疗补助、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
负责审批权限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建设项目。
市工信局:
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或调度工作;承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煤、电、油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配合环保部门推动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市卫生和计生局:
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医学救援、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指令和要求,调派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持;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市环保局:
负责全市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
负责与相邻地市级建立联动机制,信息共享。
市水务局:
负责地下水、河湖等生活饮用水的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重要河流、大型水源地以及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保护工作;负责协调盐环定扬水管理处、秦汉渠管理处等支渠干渠管理单位跨行政区域的保护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
参与配合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同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和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
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人员安置信息,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学校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做好学校师生的转移、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
市交通局:
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交通工作。
市农牧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牧业资源、农牧业生态环境损害及农牧业生产损失进行评估,指导农牧业生态修复。
市园林局: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涉及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园林资源及园林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园林生态修复。
市商务局:
负责加强对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国土局:
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督促矿山开采区落实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市监察局:
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安监局:
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监局工作。
市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市应急办、党委、政府宣传部做好新闻媒体应急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所用食品药品的安全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根据市应急办要求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武警X支队: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同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X消防支队:
参与配合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同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
X供电公司: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成立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境应急中心主任(X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兼任。
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
X-12369。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市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据市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市、县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委、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建议;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4市、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专家组应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安监局、交通局、水务局、卫计局、国土局等相关单位,各市、县(区)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市委、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牧、卫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分级标准
报告市委、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3.2.1特别重大(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3.2.2重大(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2.3较大(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2.4一般(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区)通报,督促和指导各地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和市环保厅;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市应急办、环保局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办、环保厅,并按照《X回族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3.1预警信息
本预案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起始时间、事态发展咨询渠道等。
3.3.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Ⅳ级)预警: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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