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本知识》教案讲课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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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教案讲课教案
2012《法律基本知识》教案
重庆建材技工学校
《法律基础知识》教案
重庆建材技工学校
学
期
授
课
进
度
计
划
授课学期:
_____2012至2013年度第一学期_________
授课科目:
法律基础知识
授课班级:
_________2011级1,2,3班__________
授课教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研组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务科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学校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课时分配
授课
周数
周课时
授课
总时数
其中
讲课
复习考试
机动
18
2
36
32
2
2
期末完成情况
计划
课时
完成
情况
超出或缺少课时
超出
缺少
弥补
教学截止
章节内容
学期授课进度计划
周次
教学课题
周课时
备注
1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课:
法的基本知识
2
2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二课:
我国的法律体系
2
3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课:
宪法的概述
2
4
第二章:
宪法
第二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5
第二章:
宪法
第二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6
第三章:
刑法
第一课:
刑法概念
第二课:
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2
7
第三章:
刑法
第三课: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四课: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
8
第三章:
刑法
第五课:
共同犯罪
第六课:
刑法概述
第七课:
刑法的具体使用
2
9
第三章:
刑法
第八课:
刑罚分则
2
10
第四章:
民法
第一课:
民法概述
第二课:
民事主体
2
11
第四章:
民法
第三课:
民事权利
第四课:
合同
2
12
第四章:
民法
第五课:
民事责任
2
13
第五章:
行政法
第一课:
行政法概述
第二课:
行政主体
第三课:
行政行为
第四课:
行政法制监督
2
14
第六章:
诉讼法
第一课:
民事诉讼法
第二课:
刑事诉讼法
第三课:
行政诉讼法
2
15
第七章:
劳动法
第一课:
劳动法概述
第二课:
劳动合同
2
16
第七章:
劳动法
第三课: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制度
第四课:
劳动争议
2
17
期末复习考试
2
18
机动
2
19
教案
课型
分类
基础课
教学
课题
法的基本概念
教学
目标
了解法的历史发展、理解法的本质,知道法的基本特征。
教学
重点
知道法的基本特征
教学
难点
知道法的基本特征
教学
后记
教学过程:
新课讲授:
一法的产生
法:
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渐产生的。
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
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A.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有两种形式:
制定或认可。
a.制定
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度、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b.认可
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B.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a.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成员也遵守法律。
b.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中。
C.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因素,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因素。
小结:
法的本质,是指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作业书上习题。
教案
课型
分类
基础课
教学
课题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法制
教学
目标
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教学
重点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教学
难点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教学
后记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法的本质,是指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新课讲授: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以下本质: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小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
作业:
书上习题。
教案
课型
分类
基础课
教学
课题
宪法概述
教学
目标
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其有充分、准确的认识。
教学
重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教学
难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教学
后记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
讲授新课: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宪法要解决国家的根本问题:
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2、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5、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等;
6、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纳税、劳动、受教育等。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法规浩如烟海,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从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司法、行政,到军事、外交、民族、教育、体育、卫生,牵涉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
但归其大类,主要是政治、经济及与公民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
这些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体现。
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无效。
(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1、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
2、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作用。
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小结:
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作业:
书上习题。
教案
课型
分类
基础课
教学
课题
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教学
目标
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以及四部宪法的比较。
认识我国1982年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教学
重点
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教学
难点
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教学
后记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引入新课: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关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关于根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15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二、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现实的和有保障的。
首先,宪法明确宣示自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其次,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其运行方式,确保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最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具体的措施。
3、正确对待公民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具有统一性。
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重合的。
同时,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小结: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作业:
书上习题。
教案
课型
分类
基础课
教学
课题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
目标
通过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学生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
教学
重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
难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
后记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讲授新课: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1.公民和国籍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出生国籍(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继有国籍。
2.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确认的,公民应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点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权利与义务的现实性。
3.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4.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公民在权利享有上一律平等。
2.公民都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约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的平等。
3.任何人权利和自由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即司法的平等。
4.注意这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不是指权利义务对等,而是指以法律规定同等对待。
5.禁止差别对待,反对特权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①.言论。
②.出版:
③.集会游行示威。
3、宗教信仰自由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
公民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
2.人格尊严:
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侵入or搜查)。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or刑事犯罪需要可检查公民通信)
六、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权利
1.财产权,2.劳动的权利。
3.劳动者休息权。
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服兵役,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小结: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作业:
书上习题。
教案
课型
分类
基础课
教学
课题
刑法概述
教学
目标
了解刑法刑法的概念,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教学
重点
法刑法的概念,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
难点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
后记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讲授新课: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与其他法相比,刑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
2.刑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是最严厉的。
二、刑法的原则
刑罚的原则是确定刑法关于犯罪或刑罚的一般规定,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之中。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空间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2.刑法的时间效力
三、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概念是刑法学习中的核心问题,它要解决的是“什么是犯罪”这个基本问题,而不是什么是杀人罪、什么是放火罪等具体概念。
因此,犯罪是从各种具体的罪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它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既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是确定某种行为构成此种罪而非彼种罪的基本标准。
1.犯罪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意外事件
1.由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2.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小结: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作业:
书上习题。
教案
课型
分类
基础课
教学
课题
刑法
教学
目标
了解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概述
教学
重点
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概述
教学
难点
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概述
教学
后记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讲授新课: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才去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1.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2.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
3.必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设施
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利益既第三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也是为了排除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正当行为。
紧急避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基于正当的避险意图,既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
2.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没有危险的发生则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3.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既不是过去的,也不是未来的,更不是行为人主观推测或臆想的。
4.必须是无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
5.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具体来讲,就是造成的损害要比所避免的损害小。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过程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犯罪由发生、发展直到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1.自动性2、及时性3、客观性4、有效性
三、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犯罪主体为两人以上,并且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主体之间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4.主犯
5.从犯
6.胁从犯
7.教唆犯
小结: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才去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作业:
书上习题。
教案
课型
分类
基础课
教学
课题
刑法
教学
目标
了解刑法的具体使用,了解量刑、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等概念
教学
重点
共同犯罪,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等概念
教学
难点
共同犯罪,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等概念
教学
后记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才去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讲授新课:
一、刑法的具体使用
(一)、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1.法定情节
2.酌定清节
(二)、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两个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3.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之内有犯罪的。
(三)、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四)、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五)、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个人所犯的数个罪合并处罚。
(六)、缓刑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七)、减刑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法的制度。
假释
根据刑罚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小结: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教案
课型
分类
基础课
教学
课题
刑法
教学
目标
了解刑罚分则中: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教学
重点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教学
难点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教学
后记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讲授新课: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是国家安全。
2.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主体
3.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
4.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
4.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故意也有过失的罪过形式。
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1.本类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构成犯罪。
3.偷税、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人员。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犯罪侵犯的客观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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