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复习纲要学生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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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复习纲要学生版1
《美国合同法》复习纲要(2014)
一、基本概念
1、合同(依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条):
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在该诺言被违反时,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承认该诺言的履行是某种义务。
2、普通法:
普通法是法院通过判例形成的统一习惯法,是英美法的基础渊源。
3、衡平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后为了缓和普通法的保守性和给当事人提供急需的法律救济,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自由心证原则灵活审理有关财产的案件,积累判例形成的特别救济法。
4、对价:
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对应的诺言、行为或不行为。
5、过去的对价:
又称为道德上的对价,是诺言人出于道德上的考虑,在受诺人为其提供一定的利益之后,为了对受诺人进行某种补偿而作出的。
6、空洞的诺言:
是指只具有诺言的形式,而没有诺言的实际内容,因而完全不能使诺言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诺言。
7、对价的互惠:
指双方提供的对价互为交易的对象;如果一方依双方的约定拥有一种特权,另一方没有同等的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合同就会因缺乏对价的互惠而无效。
8、允诺禁反言:
允诺禁反言是衡平法上的原则,其内容是当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的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已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诺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9、错误:
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构成他们之间交易的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的错误。
10、共同错误: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构成他们之间交易的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了共同的错误。
11、单方错误: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构成合同双方交易的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的错误。
12、不正确说明:
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另一方所作的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13、胁迫:
是一方把某种合同条件强加给另一方并对另一方实施的人身强制或者不适当威胁,这种强制或者威胁使合同成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14、不正当影响:
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与另一方之间的特殊关系通过不适当地说服另一方使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15、期待利益:
是指当事人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的权益,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润。
16、信赖利益:
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诺言的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当另一方违背了其诺言时,为使信赖方恢复到原有的经济地位而赋予该放的权益,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支出的各项费用。
17、禁令:
是指法院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的禁止其从事特定的行为的命令。
18、合同的重写:
是指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错误地表达了他们的意思,因而法院可以应一方的请求重新书写合同,从而使其正确地表达双方的意思。
19、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
20、口头证据规则:
如果合同主体同意书面文件是他们之间合同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签订合同前或者合同当时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
二、简答
1、美国合同法的渊源
判例法;制定法;两次《合同法重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学者的论集论著。
2、作为美国合同法主要渊源的判例法的构成
判例法构成了美国合同法的主要渊源。
判例法又包括普通法(CommonLaw)和衡平法(EquityLaw)。
普通法是法院通过判例形成的统一习惯法,是英美法的基础渊源。
衡平法是14世纪后为了缓和普通法的保守性和给当事人提供急需的法律救济,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自由心证原则灵活审理有关财产的案件,积累判例形成的特别救济法。
普通法为英美判例法的主体,衡平法则起到补漏的作用。
普通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与衡平法的结合是实证主义与价值哲学的完美结合,是判例法的最优美之处。
3、要约终止的情形
(1)受要约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承诺;
(2)援用法律规定的终止理由;(3)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4)受要约人作出反要约;(5)受要约人作出有条件的或者有保留的承诺;(6)要约人撤销要约。
4、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则
(1)承诺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则采用“邮箱规则”,即一项承诺于发出时生效;
(2)当要约人赋予了受要约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承诺的选择权时,承诺只有在为要约人收到时才能生效。
5、简述美国法上限期承诺的要约可撤销的一般规则及例外情形。
一般的规则是,及时是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仍可在承诺期届满之前将其撤销并因此而终止受要约人的承诺权。
其法理依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例外:
(1)受要约人只要在承诺期内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在此期限内承诺或拒绝要约的选择权,从而使要约人无权撤销。
(2)受要约人对要约产生了依赖。
6、对价制度在适用上的限制
(1)蜡封文书:
根据英美普通法的传统规则,如果一项诺言是写在一份蜡封文书之上的,即使该诺言是无报偿的,该诺言在法律上也是可强制执行的。
(2)允诺禁反言原则:
如果诺言人有理由期望其诺言会诱使受诺的一方或某一第三方行为或不行为,并且其诺言诱使了此种行为或不行为,那么,当强制执行这一诺言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时候,该诺言就是有约束力的。
因违反诺言而准许的救济可以限制在维护公正所需的范围内。
7、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条件及限制
适用条件主要是:
(1)作出允诺;
(2)允诺人可合理预见到诺言会导致信赖;(3)事实上发生了信赖,该信赖是合理的;(4)公正的考虑。
适用该原则的限制在于:
该原则只能作为抗辩理由不能作为独立的诉由;通常只能就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但未履行的部分仍可主张;需受诺人受有损害才发生相应赔偿信赖损害或者支持全部诺言利益的救济。
8、举例说明我国《合同法》哪些规定吸收和借鉴了美国法上允诺禁反言原则?
(1)《合同法》第19条第2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合同法》第42条第3项: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9、精神缺陷的检验标准
(1)认识标准:
当事人是否有能力理解该争议的交易的性质和后果。
该标准是一项主观标准;
(2)客观标准:
即所从事的交易是不是一个有正常智识能力的人会从事的交易;(3)意志标准:
这是现代司法判决中发展出来的用以确定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另一项作为适用传统的认识标准的例外的新规则,即如果一个精神上有缺陷的人能够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但他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也不具备缔约能力。
10、《反欺诈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1)有关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的合同;
(2)担保合同;(3)就婚姻的对价订立的合同;(4)不动产合同;(5)不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6)对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11、共同错误的涵义及认定要件
共同错误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构成他们之间交易的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了共同的错误。
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想以共同错误为由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1)错误须涉及到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
(2)错误须对双方同意的履行的互换有重大影响;(3)主张错误一方须没有义务承担发生这种错误的风险。
12、不正确说明导致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
只有在以下四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被说明方才能撤销合同:
(1)陈述与事实不符;
(2)陈述是欺诈性的;(3)被说明人对陈述产生了依赖;(4)被说明人的依赖是有正当理由的。
13、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手段的主要考虑因素
(1)赔偿额的计算是否具有确定性;
(2)替代的履行是否具有可行性;(3)违约方是否具有偿付能力;(4)对实际履行的监督是否会发生困难;(5)违约方的服务是否具有个人性质;(6)受损害方能否提供对应的履行。
14、美国判例法创立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
(1)恢复受损害方的经济地位;
(2)应限于违约方有理由预见到的违约的后果;(3)主观臆测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4)期待利益不能证明时信赖利益可获赔偿;(5)不应允许通过违约而获利;(6)违约没有引起实际的损害时只能给予名义上的赔偿;(7)精神上的损害的赔偿应受到限制。
15、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
决定是否适用“口头证据规则”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第一,有书面合同存在;第二,书面合同有法律效力;第三,书面合同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就交易事项所作的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
具备以上3个完整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口头证据规则。
16、举例说明我国民法上哪些规定借鉴了美国法上的口头证据规则及适用的例外?
(1)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不仅仅可以按照合同条文(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还可以使用外部证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不难发现,我们的合同解释采取宽松的解释方法,这一点跟美国现在的解释合同的宽松主义倾向相一致。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意味着体现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有关房屋买卖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内容影响了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合同立法通过司法解释允许法官采用口头证据。
三、案例简析
1、X允诺在期末考结束后请Y去喝酒,Y也说到时候一定会去。
这会构成一个合同吗?
——不会。
因为虽然当事人之间形成允诺,但是,客观上任何一方都没有要订立一个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合同的意思,也没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意思。
这说明了另一个重点:
合同的成立有时还必须考量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以及社会上客观的标准。
上述社交上的约定,并不会被认为是一个合同。
2、甲在1月1日发出要约,限乙在1月15日之前作出答复。
乙在收到要约后向甲支付了1美元,作为名义上的对价,因而获得了在1月15日之前接受或拒绝该要约的选择权。
1月9日,乙向甲发出一项反要约。
该反要约如果被甲拒绝,乙是否有权选择接受甲的要约?
——可以。
一项反要约要是在选择权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的,并不会终止该选择权。
其理论依据是受要约人在支付了对价和获得了选择权之后便获得了在整个承诺期内决定合同能否成立的权利。
3、X见到一个很稀有的古董茶壶,他知道他的朋友F会很喜欢这个茶壶。
因此他对卖方S说:
“你把这个送去给F,如果他不付款给你,我来付”。
是否可对X作出的诺言请求强制执行?
并说明理由。
——X的这一诺言并非保证,所以不需要出以书面,即可对其请求强制执行。
因为F对S未承担任何义务,F从来就没有表示要购买这一古董茶壶。
如此,X自然也就不可能会是F的保证人了。
4、R是一位赛车手,将参加WatkinsGlen的大赛,因为未支付前妻的赡养费被捕。
警方要逮捕R时,R的经理和赞助人由于对R在第二天的比赛具有重大财政利益,于是找到R的前妻W,对她说:
“让他参加比赛,由我们来支付拖欠的赡养费。
”请问R的经理和赞助人的这项口头诺言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此案中,尽管允诺是以口头方式作出,但却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为本案中解除他人现存债务的这一允诺主要是出于为该允诺人本身的重大利益,而主要不是出于为W或R的利益。
如果保证人主要是为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作出允诺,则该允诺不适用反欺诈法,所以不必采用书面形式。
5、A在医院病故后,遗体被放入医院的冷冻室,时间长达两个月,医院的未结医疗费用和冷藏费用共计2万美元。
其后,A的遗嘱执行人B为A办理了盛大的宗教仪式,涂抹圣油,念经做法,费用5万美元。
由于死者A生前清寒,遗产很少,对于这两项费用,遗嘱执行人B都曾以口头表示:
“愿意为死者上述费用的清偿,提供个人担保。
”请问对遗嘱执行人B对上述两项费用清偿的口头允诺能否被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第一项费用是死者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死亡时必然产生的遗体冷藏费用,因此属于遗产债务,按照反欺诈法,B保证支付该费用的允诺,必须出以书面,否则不能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
但是,第二项费用不应被视为死者死亡所必然产生的债务,而是遗嘱执行人B自己创造的债务。
因此,B的允诺清偿,并非允诺清偿遗产债务,不能以反欺诈法作为抗辩,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5、1984年1月1日x和y口头达成协议,从1984年5月1日起至1985年4月30日,向y提供服务。
该协议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不能。
该合同受反欺诈行为法的书面要求适用,因为合同的履行时间从其订立之日算起计算已经超过1年。
6、Richard口头同意在其私生子的母亲Catherine的有生之年赡养Catherine。
由于这一合同的履行可能超过1年,该合同是否违反反欺诈行为法的规定?
——不违反。
虽然合同未以书面作成,仍具有强制执行力。
只有不能自立约日起一年内履行完毕的合同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例中,Catherine可能在一年内死亡。
因此,合同有强制执行力。
7、RosebudGeneralContractor同意以750000美元的价格为CharlesFosterKane建造豪华住宅Xanadu。
根据《统一商法典》,该合同是否需要遵守反欺诈行为法关于书面要求的规定?
——不需要。
建造房屋不论所耗费材料多少,均被视为劳务,根据《统一商法典》之规定,不适用防止欺诈条例。
价格超过500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价值超过5000美元的无形财产合同,才适用反欺诈行为法。
8、Jack同意将其今年种植的魔豆(magicbean)在年内以200美元价格卖给Butcher。
试问该合同是否须采书面形式?
——不需要。
生长的庄稼若被卖方与不动产分离后出卖,不视为土地上利益,而是货物(goods)。
由于其价格低于500美元,且合同将在一年内得到履行(二者均足以推翻书面要求),故口头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
9、Frick口头同意向Frack购买250个自由女神像的橡皮擦,总价750美元。
如果Frick已经收到并接受了橡皮擦,合同根据反欺诈法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是。
尽管合同价格超过500美元,本应采用书面形式,但本例中合同获得部分履行,满足了反欺诈法的规定。
10、1949年,密苏里州法院在审理加德纳诉里德案时遇到的情况是,制定法规定从事化肥交易的人必须向主管机构注册并支付检验费。
当事人订立买卖化肥的合同时没有遵守该规定。
法院是否可以拒绝强制执行合同?
——该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该合同的行为不属于“本身不法的行为”而仅仅属于“因禁止而不法的行为”。
当行为属于“因禁止而不法的行为”时,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反之,当行为属于“本身不法的行为”时,法院就可能拒绝强制执行合同。
11、如果甲故意砸烂了乙的窗户,乙是否可以向警察告发甲相威胁,要求甲赔偿其窗户?
——通常可以,构成适当的威胁,因为威胁的手段与目的均未触犯法律,且具有牵连性。
如果甲故意砸烂了乙的窗户,乙是否可以向警察告发甲相威胁,要求甲偿还乙借给甲的金钱?
——不可以,构成非法胁迫。
因为乙不能够以同一借口相威胁来实现与此没有关系的请求权。
同样,乙也不得以向警察告发甲来威胁甲的朋友或者亲人以要求他们替甲的坏事作出赔偿。
12、Marshall和Blackstone为了糖果盘的买卖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
而后,Marshall控诉Blackstone违约,Marshall可否引入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并未打算将该书面合同作为他们之间协议的整合表述?
——这是可以的。
口头证据规则只是禁止将做成书面协议之前的证据或作成书面同时发生的口头证据引入,用以变更或抵触一份充分整合的书面合同,而非当事人意欲将该书面合同作为他们之间协议的“最终且完整的”表述。
因此,用来证明某一书面合同并非“充分整合”的证据,往往是会被法院采纳的。
13、Washington和Adams签订了一份餐具盘子的买卖合同,合同中包含了30项付款条款。
当事人有意将书面合同作为他们之间协议的“最终且完整的”表述。
之后,由于合同纠纷而导致一方提起诉讼。
起诉方引入缔结书面合同之后的一项证据,企图证明双方曾口头同意将付款期限延长为90天。
口头证据规则能否禁止此证据的引入?
——不能禁止。
因为外部证据往往被允许接纳,用以证明做成书面合同之后的协议。
为口头证据规则所禁止的,只是抵触或补充书面协议的先前的协议证据、或同时发生的口头协议证据。
14、债务人没有按期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债务人的朋友对债权人许诺,将替债务人偿还债务。
债权人虽然意识到这样的诺言对诺言人一般是没有约束力的,但他没有立即对债务人起诉。
一个月之后,债务人宣告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朋友起诉,其理由是:
债权人放弃了立刻对债务人起诉的权利,从而构成了被告诺言的对价。
法院应如何判决,判决理由为何?
——该法院判决,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曾试图阻止原告对债务人起诉;被告的诺言是没有对价支持的,因而是没有约束力的。
被告作出替朋友偿还债务的许诺是为了帮助自己的朋友,向他提供一种恩惠,而不是为了阻止债权人对他的朋友起诉,或为了推迟债权人起诉的时间。
即受诺人的不行为并不是诺言的交易对象。
15、甲问乙是否愿意以6000美元的价格出售某一商店的财产。
乙回答说:
“ItwouldnotbepossibleformetosellitunlessIwastoreceive$16000cash.”在这之后,甲表示愿意出16000美元购买该财产,并在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甲能否胜诉?
简要说明理由。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乙的答复并不是一项以16000美元的价格出售该财产的要约,而是一个向甲发出的进行谈判的邀请或者是让甲发出要约的邀请。
16、合同双方订立了一个买卖一头母牛的合同。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认为,这头牛不能产仔,因而交易的价格订得很低,仅相当于一般母牛售价的1/10。
可是卖方后来发现,这头牛怀有小牛,因而拒绝按原来约定的价格把这头牛交给买方。
法院将做如何判决,理由为何?
——在这一案件中,如果合同的有效性得到确认,卖方将蒙受很大的损失,与此同时,买方会获得很大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卖方有权以共同错误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但如果错误的发生仅仅使一方受到不利的影响,法院通常不愿以错误为由使合同归于无效。
四、实例材料
1、哈默诉西得威案——纽约州上诉法院(1891年)
在哈默诉西得威案中,威廉的叔父允诺威廉,若威廉在21岁前能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不说脏话,威廉的叔父将给威廉5000美元。
威廉满21岁时,写信通知其叔父,表示其已履行其所应之言,希望能获得5000美元。
威廉的叔父回信表示,他相信威廉已履行其所应履行的部分,但他希望将5000美元存入银行,待威廉有能力妥善使用该笔款项时,将连同本息一起交给威廉。
威廉的叔父于1887年去世,逝世前未将5000美元交给威廉。
威廉将其对他叔父的债权让与原告,原告起诉威廉叔父的遗嘱执行人,请求给付5000美元。
被告辩称合同没有对价支持,故不成立。
被告称不抽烟、不喝酒不仅对威廉无害反而对其有利,而对允诺人(即威廉的叔父)并无益处,因此不存在对价支持合同的成立。
[判决意见]
本案焦点问题是受允诺人不抽烟、不喝酒是否构成对价。
一审法院认为构成对价,故判原告胜诉。
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上诉至纽约州上诉法院。
该法院的帕克法官首先援引了英国枢密法院在1875年对“对价”所下的定义,即“从法律意义上讲,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可以包括某一方所累积的一些权利、权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另一方所做出的、遭受的或承担的抑制、不利益、损失或坏处。
”波洛克在其有关合同法的著述中也援引了英国枢密法院的上述定义,认为该定义的后半部分实际上是最为重要的。
他认为,“对价的意思不是指一方获得利益,而是指另一方放弃他现在的某些法律权利或在未来限制他的法律自由,以便作为上述第一方允诺的诱因。
”帕克法官将上述英国判例中的规则适用于本案。
他认为,受允诺人抽烟并有时喝酒,这是他的权利;基于受允诺人的叔父所说的给付5000美元的允诺,受允诺人放弃了他的抽烟喝酒的权利长达数年之久。
我们无须猜测戒烟戒酒所需的毅力。
在此,基于他所持有的对其叔父的允诺的信赖,受允诺人放弃了他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一点就已经足够了。
我们无须去探究威廉不抽烟、不喝酒对其叔父有无益处。
即使我们去探究这个问题,也没有证据显示威廉不抽烟、不喝酒对其叔父没有益处。
因此,帕克法官推翻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韦布诉麦克戈文案——亚拉巴马州上诉法院(1935年)
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
一天,原告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
当他把楼上摆放的一堆圆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个圆木如果落下去,将恰好砸在麦克戈文的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
为了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圆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
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原告却跌到楼下,造成终身残废,丧失了劳动能力。
为了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美元直到原告死为止,以维持其生活。
这笔钱从1925年9月付到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
以后,麦克戈文的继承人拒绝继续付这笔钱。
于是,原告对该继承人提起这一诉讼。
[判决意见]
被告声称,麦克戈文关于按期支付给原告抚恤金的诺言没有对价,因而是无约束力的。
原告反驳说,他挽救了麦克戈文的生命,或至少使其免受严重的伤害;这对于麦氏是一种实质性的利益,比任何经济上的帮助都更有价值。
由于得到了这样的利益,麦氏在道德上负有对原告进行赔偿的义务。
本法院判决:
一项确定的原则是,当诺言人收到一项实质性的利益时,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就成为使一个事后作出的给付金钱的许诺产生约束力的充分的对价。
3、米尔斯诉怀曼案——马萨诸塞州法院(1825)
在该案中,米尔斯在怀曼的儿子生病期间对他进行了照顾。
当时,怀曼的儿子已经成年,怀曼没有义务为此而支付费用。
可是,怀曼出于感激,表示愿意向米尔斯付一笔费用。
后来,怀曼又拒绝支付这笔钱,米尔斯提起诉讼。
[判决意见]
该州最高法院判决,怀曼的诺言不能得到强制执行。
该诺言应由良心的法院去执行。
4、哈登财产案——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1940年)
该案的原告是一个寡妇。
在年迈的单身汉——百万富翁哈登去世前的几年中,原告经常照顾哈登。
后来,哈登出于感激,开原告一张本票,答应在日后付给她25000美元。
哈登死后,其遗产管理人拒绝付这笔钱。
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
[判决意见]
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判决,当诺言人最初从受诺人那里接受了某种东西,其价值足以产生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尽管这不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一种道德上的对价也足以支持一项待履行的诺言。
5、韦纳诉麦格罗希尔公司案——纽约州上诉法院(1940年)
原告原在一家图书出版公司就职,被告是一家图书出版公司。
1969年,被告鉴于原告在出版界工作的经验,请原告加入被告公司。
在谈判过程中,被告的代表表示,被告公司有一项优惠政策,即无“正当理由”不解雇其雇员。
以此为条件,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请求,加入了被告公司。
1977年,原告突然被解雇了。
其理由是,原告在本年度没有提出就职申请。
而在原告为被告工作的8年中,被告从没有要求原告递交这种申请。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无正当理由解除了原告的职务,从而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被告应当就原告由此而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判决意见]
纽约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说:
被告犯了一个许多人在寻求对价的互惠时常犯的错误。
一个合同要具有约束力,对价的存在是一个基本前提,而互惠却并非实质性的因素。
双方相互作出的允诺可以彼此构成对价,然而,当一个诺言人收到了其他有效的对价时,如果互惠意味着相互交换,那它并不是必须的。
在这一案件中,被告同意无正当理由不解雇原告。
这一诺言缺乏与之构成互惠的对价。
然而,原告还对被告作出了其他许诺,如按约定的工资为被告工作。
这种许诺也可以构成被告诺言的对价。
原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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