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文化产业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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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文化产业发展
泰州市市区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进一步规范泰州市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产业项目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其他文化项目(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四条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决定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能明显提升泰州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其他文化项目(活动)。
1.文化与科技融合程度较高的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数字出版、网络游戏等项目;
2.文化产业“1133”工程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特色产业街区、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3.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等项目;
4.与传统文化相结合,挖掘、提升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并进行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
5.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6.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和文化创意类众创空间孵化项目;
7.冲刺国家、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化艺术精品生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品生产项目;
8.全市性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活动;
9.文化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文化产业展会;
10.城市书房及免费开放的民间博物馆建设;
11.各类文化产业人才培训;
12.文化产业统计、评审论证、审计等事项;
13.市委市政府、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资助等支持方式。
1.项目补贴。
对拟支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给予补贴,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仪器、设备购置,专项服务购买等前期投入。
2.贷款贴息。
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其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补助。
3.奖励资助。
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奖励资助。
具体资助项目类型及额度按《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泰政发〔2012〕31号)执行。
4.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预算的30%。
优先支持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区宣传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八条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研究具体扶持政策;
2.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
3.开展项目组织申报、现场检查、评审确定工作,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4.督促并指导做好项目执行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市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监管;
5.设立项目绩效目标,根据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等;
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2.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年度项目评审方案等;
3.指导区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4.会同市委宣传部开展项目组织申报、现场检查、评审确定工作;
5.参与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
2.会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年度项目评审方案等;
4.参与申报项目项目组织申报、现场检查、评审确定工作。
5.牵头做好年度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的下达;
6.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7.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8.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区宣传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2.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初审、实地考察等工作;
3.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宣传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的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文化产业的关联度等;
2.会同当地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实地考察工作;
3.参与做好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宣传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2.会同当地宣传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做好项目实地考察工作;
3.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4.参与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1.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2.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3.自觉接受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5.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6.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的承担主体须是在泰州市区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单位)应当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资信等级较高。
注册资本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至项目申报截止日,企业(单位)已完整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
2.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文化关联度;
3.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建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申报项目需立项审批的,应已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不需立项审批的项目,应提供翔实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4.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应由或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5.项目实地考察时企业(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收资料的;提供的财务和税务资料明显不符的;申报企业或项目年度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6.以前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7.申报单位被确定有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8.申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按申报要求向所在区宣传部门提出申请。
市直单位直接向市宣传部门申请。
申报实行“组织申报、现场检查、评审确定”方式。
1.组织申报。
项目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年度申报项目,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填写的统一格式的《泰州市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报送至各区宣传部门。
各区宣传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会同财政部门、文化广电出版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报市委宣传部。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入围项目。
2.现场检查。
入围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简介、项目内容与规模、可行性分析、示范性与创新性说明、实施方案及进度、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风险分析与控制等);
(2)企业投资项目需经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提供批准文件,不需立项审批的应提供翔实的相关资料;
(3)企业(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核查原件);
(4)申请50万元以上资助额的项目,需至少近一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核查原件);
(5)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
(6)其他相关材料。
各区宣传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入围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会同财政部门、文化广电出版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申报项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报市委宣传部。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投入情况、具体进展进行现场检查。
3.评审确定。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对入围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实地考察、会商确定、对外公示、经费下达,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全程参与并出具审计报告。
形式审查: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项目评审: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
实地考察: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评审后拟支持的需进一步核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会商确定: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对已完成上述程序的拟支持项目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报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审核确定。
对外公示:
根据审核确定结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费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宣传部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下达经费。
第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市财政根据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和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文化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下达。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单独明细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对已完工或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
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项目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区宣传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二十四条建立项目报告制度。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宣传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区宣传部门将全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委宣传部,市直项目直接报送市委宣传部。
市委宣传部门将全市汇总情况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报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进展过于缓慢的项目或资金下达后6个月仍未实施的项目,市财政部门有权收回专项资金并核减该区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规模,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泰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泰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办发〔2016〕67号)及以往出台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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