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可疑交易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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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可疑交易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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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报告标
准及其识别与案例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案例类型一
一、可疑交易标准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可疑交易识别
1.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
2.走访客户,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走访记录、客户财务报表和客户交易流水清单。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
j参考文献: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
四、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k参考文献:
《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群众出版社
2006年4月,根据某银行提供的可疑交易线索以及人民银行某分行的协助,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对罗某、李某、冯某和莫某等人实施抓捕并予以刑事拘留,冻结56个人民币账户,冻结资金690余万元人民币,查获大量银行存折(卡),交易凭证、账册及印章等书证、物证。
经查,罗某等人2005年在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交易,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网络银行、通存通兑或邮政汇款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账户,随后又分散转往全国各地的多名收款人。
为躲避银行关注,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
同时罗某还以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开展汇款业务和跨境汇兑业务。
主要是通过收取国内需要向X国汇款客户的人民币,或向境外汇款客户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然后在境外收付相应的外币。
罗某等人作为境外H公司外派人员在内地从事两地平衡的汇兑业务。
通过央行反洗钱部门的调查,犯罪嫌疑人罗某,X国籍,涉嫌开设地下钱庄,涉嫌洗钱金额超过50亿元。
2007年8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明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各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罗某等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
2.案例分析
此案资金交易特征如下:
(1)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特征明显。
罗某在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之间,收款近26亿元,近2200笔,平均每笔近120万元,涉及个人530多人,单位8家,人均收款额近500万元;总付款近28亿元,近2.2万笔,平均每笔近13万元,涉及个人1.2万人,单位近150家,人均付款额近24万元。
(2)资金调拨频繁,涉及金额大。
罗某等人每天会根据账户余额情况进行资金调拨,以满足第二天的资金汇划需求。
(3)现金存取频繁。
为掩盖流通轨迹,节约汇划成本,罗某每天会到银行提取5万到30万元不等的现金用于交易。
(4)交易手段复杂,非柜面交易居多。
罗某等人充分利用现金、票据、电子银行等非柜面交易,规避银行的客户尽职调查。
罗某警惕性很高,随时采用反调查措施,灵活使用各种金融业务,避免银行关注。
他们采用相当于双方进行账面对冲的办法,在无跨境资金流的情况下,实现了资金的跨境转移,如下图所示:
境内
境外
罗某
罗某等人分别开立了一系列银行账户
境内客户
②汇款
③通知境外付款
指定收款账户
④付款
⑤通知查收
①约定汇率并指定境外收款账户
国外H公司
罗某特大洗钱案图示
3.制度启示
此案破获的经验和启示总结如下:
(1)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联动,迅速展开侦查工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2005年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与公安部门制定了《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通过情报会商,反洗钱部门将反洗钱监测分析和调查发现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移交警方处理,同时警方也可以就重大洗钱案件提请反洗钱部门协查。
此案中,反洗钱部门及时反应,提供重点线索给公安部门,从而使公安部门及时破案,实现部门联动的双赢。
(2)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作用明显,继续提升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最早是由商业银行发现,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系统上报可疑后,反洗钱部门通过情报会商将可疑交易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构及时破案,因此,商业银行应不断加强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确保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继续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提供可靠的情报保障。
案例类型二
一、可疑交易标准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二、可疑交易识别
1.10个工作日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不含同名账户之间的交易)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2.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和客户交易流水清单。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
四、案例参考:
案例一
1.案情提要
2009年底,广州市某银行一支行的反洗钱业务人员接到柜台人员对某客户在银行转账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汇报,于是通过本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资料发现,支行客户Z某在2009年1月至11月之间,其账户频繁地转入转出大量资金,累计交易记录达497笔,资金收付金额较大且均为整数,交易行为极其可疑。
该业务人员迅速将Z某的所有账户可疑交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经研究发现,该客户的账户资金由W县A建材经营部、G市B建材有限公司、W县C建材供应部、W县D建材供应部、W县E加油部单位账户以“差旅费”为用途支取后转入Z某账户,随后再分散转出给数个账户,这些账户所属相对固定。
所有转出转入交易均由代理人D某代办,一部分为网上银行交易或到银行进行转账,一部分为现金交易。
在2009年1月至2009年11月的总交易量高达人民币800余万元,其中现金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500多万元,转账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00多万元,网上转账约有近百笔。
此案经过如下图所示:
A
B
C
D
E
Z某
a
c
b
d
e
……
差旅费
D某代办
Z某可疑交易图示
2.案例分析
该支行业务人员认为Z某的可疑交易手法如下: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现金交易金额大,很难留下交易痕迹,规避监控。
四、以“差旅费”作为资金用途,混淆视听,掩人耳目。
对于客户总是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支取,银行工作人员试图向客户了解情况,但客户不愿透漏原因。
该支行迅速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上报人行,并将该线索通过人民银行重大案件线索库系统上报。
目前相关监管机构对此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3.制度启示
(1)提高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培养对异常交易的敏感性。
此案中,该银行一支行柜台人员中对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产生怀疑,及时报送重大可疑交易报告,为人民银行提供了重要线索。
案中,该工作人员对于可疑之处向客户进一步了解情况未获答复,使得工作人员更加关注交易。
可见,对于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的意识非常重要。
因此,银行要加大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指导其了解和掌握可疑交易规律,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对资金异常流转情况及时进行关注和分析,发现可疑线索并及时上报。
(2)网上银行业务监管尚需规范。
目前,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速,但相应的反洗钱监管措施明显滞后,本案中代理人员部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出,不在一线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造成网上银行业务可疑交易甄别困难。
因此,应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尽快制定网上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办法,加强对网上银行交易特别是资金划转的监测,对达到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数据进行重点分析识别。
案例二:
1.案情提要
2010年3月5日,为了响应公安部“关于2010年严厉打击虚假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与J市X区国家税务局、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密切配合,成功破获一起新型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企业J市X区乾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J市X区豪某精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共约3200万元人民币。
目前,该案有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2.案例评析
(1)案件来源
2010年2月C银行向人行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报告一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2009年6月份开始,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多次收到“S市恒XX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XX公司”)的大额汇款,汇入资金随后全部通过网上银行划给“S市灏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XX公司”),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分别收到恒XX公司汇入资金合计635.15万元和423.98万元,划给灏XX公司资金合计615.14万元和411.98万元。
以上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1101):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和第二款(1102):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以及第四款(1104):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此外,乾某公司在F银行J分行开户以来,从没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业务,只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收付。
(2)调查情况恒XX公司
豪某公司
灏XX公司
雄X贸易有限公司
848.28万元
601.28万元
200万元
豪某公司资金流向图
汇入汇款合计848.28万元
汇出汇款合计801.28万元
根据可疑交易报告,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立即对该案线索展开行政调查。
调查发现,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在F银行J分行和C银行开立了公司账户,分析上述两家公司账户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2日期间的账户交易流水,发现C银行资金交易规律与F银行
恒XX公司
S市永XX进出口有限公司
乾某公司
洛X商贸有限公司
H市鸿XX实业有限公司
H市凯X实业有限公司
1582.5万元
486.9万元
419.7万元
279.8万元
乾某公司资金流向图
灏XX公司
S市永X贸易有限公司
67.8万元
713.2万元
514.76万元
汇入汇款合计2069.4万元
汇出汇款合计1995.26万元
的账户基本相同,豪某公司和乾某公司交易资金流向图如下:
F银行分析了上述两家公司交易特点,上述两家公司的汇入资金与汇出资金大约相差5%(当前黑市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费一般为票面价格的5%左右),且资金到账后迅速汇出,与以往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特征一致,初步怀疑这是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
在此基础上,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将以上可疑交易线索移交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和J市X区国家税务局。
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和J市X区国家税务局的经过调查了解,乾某公司是一家完全无生产能力的空壳公司,豪某公司生产规模很小,与该企业交易资金完全不符。
(3)行动情况
摸清了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的基本情况后,3月5日,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采取行动,对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4名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查封两家公司会计账册。
经审讯,4名涉案人员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均在商务网上认识恒XX公司,随后恒XX公司为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联系提供进项的增值税发票,乾某和豪某公司再向恒XX公司开出销项增值税发票,恒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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