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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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SAE-ChinaR0201.1-2009
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非持证认证工作细则(见习工程师级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特依据《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见习工程师级别非持证认证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认证条件
第三条申请条件如下:
1、完成大学本科前三年课程或专科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均合格;所学专业为工科专业(申请汽车管理工程和汽车营销工程专业认证,所学专业可以放宽到经济类和管理类);在校期间无不良记录。
2、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个人会员,并且持有会员登记号。
3、对申请人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认定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外语水平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认定工作细则》执行。
4、了解汽车基本知识,持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颁发的《车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初级班)或《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见习工程师级别)。
5、申请人应提交1篇专业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对所申请专业领域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对自身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概括。
第四条认证条件如下:
1、理论水平:
初步掌握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实践能力:
具有完成所申请专业领域一般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3、综合能力:
能够在工程师或相应级别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五条认证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初审、终审、核准、登记、发证等环节,其中终审分为材料审阅、专家评议和形成终审结论3个步骤,不要求申请人面试或现场答辩。
第六条认证申请受理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受理工作细则》执行,具体受理时间以中汽学会通知为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汽学会指定受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表(见习工程师)》(原件);
2、专业报告(1000~2000字,原件,本人在首页签字);
3、学生证(复印件);
4、《车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初级班)或《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见习工程师级别)(复印件);
5、所在校(或院、系)确认盖章的大学本科前三年课程或专科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
6、非中汽学会个人会员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原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认定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材料认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受理单位和初审单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整理。
第九条认证初审和终审工作分别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细则》和《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终审工作细则》执行,核准、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核准通过认证的人员,由中汽学会颁发《认证证书》。
附则
第一十条本细则所列申请条件和认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获得认证。
第一十一条认证费用以中汽学会通知为准,在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时一次性缴纳,对未能通过认证的人员,已缴纳的费用不退还。
第一十二条申请人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仲裁要求。
第一十三条本细则是指导见习工程师级别非持证认证工作的基础文件,当其不足以解决工作中的某些特定问题时,可根据需要制定补充文件,以指导具体工作。
第一十四条本细则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SAE-ChinaR0201.2-2009
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非持证认证工作细则(工程师级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特依据《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师级别非持证认证工作。
第三条工程师级别非持证认证不受理破格认证。
第二章一般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科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所学专业为工科专业(申请汽车管理工程和汽车营销工程专业认证,所学专业可以放宽到经济类和管理类);
3、所从事工作与所申请专业领域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4、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个人会员,并且持有会员登记号。
第五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历之一:
1、持有中汽学会颁发的相应专业领域见习工程师级别《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满6年;
2、持有中央、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书》)满4年;
3、大专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累计工作满7年;
4、本科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累计工作满5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累计工作满3年;
6、博士研究生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累计工作满1年。
第六条对持有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的申请人,不另行要求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对其他人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认定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外语水平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认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申请人应持有以下证书之一,并且证书都在有效期内:
1、中汽学会颁发的《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工程师级别);
2、中汽学会颁发的《车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中级班);
3、经中汽学会认可的其他相关培训证书。
第八条申请人近4年内(对工龄不满4年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学士毕业生为就职以来)在所申请专业领域参与完成过1项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课题),并在所提交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中真实的反应其技术水平和成效。
第九条申请人应提交1篇评审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是否公开发表过均可。
第一十条对工龄不满4年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学士毕业生可免于参加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考核或培训。
第三章转系列申请条件
第一十一条所学专业不满足要求,或所持职称证书为非工程系列的人员可申请转系列认证。
第一十二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满足本细则第四条1、3、4款和第五条3~6款要求;
2、满足本细则第四条1、3、4款要求,并且持有非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证书》满4年。
第一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认证时,已在所申请专业领域连续工作满2年。
第一十四条申请人近4年内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家批准社会奖励机构授予或颁发的、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不要求等级和排名。
第一十五条申请人应同时满足本细则第六~九条要求,并且不能免考核或培训。
第四章认证条件
第一十六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
1、理论水平:
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相关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法规和标准,初步掌握相关政策;
2、跟踪能力:
初步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3、实践能力:
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能够提出一般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
4、综合能力:
能够指导见习工程师或相应级别科技人员工作和学习。
第一十七条申请人近4年内参与完成的项目(课题)中,至少有1项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1、本人作用:
在本人负责范围内起到解决一定技术问题的作用;
2、项目效果:
项目成果被列为本单位技术储备;或已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对保证本单位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3、项目难度:
有一定技术难度,过程中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
第一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评审论文应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1、由本人撰写并紧密结合近4年来工作实践;
2、文字表达简练、通顺,层次清楚,论证合理;
3、论点正确,研究思路清晰,方法可行,数据真实可靠;
4、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可被同行借鉴。
第五章认证程序
第一十九条认证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初审、终审、核准、登记、发证等环节,其中终审分为材料审阅、专家评议、专家打分和形成终审结论4个步骤,不要求申请人面试或现场答辩。
第二十条认证申请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受理工作细则》执行,具体受理时间以中汽学会通知为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受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表(非持证认证)》(原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2、近4年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3000~5000字,原件);
3、评审论文(原件);
4、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培训证书或考核证书(复印件);
5、非中汽学会个人会员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原件);
6、申请转系列认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的获奖证书;
7、能够表明《申请表》所填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能够表明本人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认定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材料认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受理单位和初审单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整理。
第二十三条认证初审和终审工作分别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细则》和《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终审工作细则》执行,核准、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核准通过认证的人员,由中汽学会颁发《认证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列申请条件和认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获得认证。
第二十五条认证费用以中汽学会通知为准,在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时一次性缴纳,对未能通过认证的人员,已缴纳的费用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仲裁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是指导工程师级别非持证认证工作的基础文件。
当其不足以解决工作中的某些特定问题时,可根据需要制订补充文件,以指导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SAE-ChinaR0201.3-2009
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非持证认证工作细则(高级工程师级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特依据《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级工程师级别非持证认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科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所学专业为工科专业(申请汽车管理工程和汽车营销工程专业认证,所学专业可以放宽到经济类和管理类);
3、所从事工作与所申请专业领域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4、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个人会员,并且持有会员登记号。
第四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历之一:
1、持有中汽学会颁发的相应专业领域工程师级别《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满5年;
2、持有中央、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书》)满5年;
3、本科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累计工作满10年;
4、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累计工作满8年;
5、博士研究生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累计工作满6年。
第五条对持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的申请人,不另行要求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对其他人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认定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外语水平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认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条申请人近5年内参加过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累计不少于18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或不少于1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所参加培训的组织机构不限,所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符合《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材料认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第七条申请人近5年内在所申请专业领域主持或为主完成过2项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项目(课题),并在所提交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中真实反映其技术水平和成效。
第八条申请人近5年内在所申请专业领域取得过以下科研成果或奖项中的1项:
1、独立或合作公开发表过1篇论文;
2、独立或合作出版过1本专著、教材或手册;
3、独立、主持或为主编制过1项重要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报告、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手册等)或质量管理文件;
4、参与制定过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5、获得过1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6、获得过1项本单位、政府部门或国家批准社会奖励机构授予或颁发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
第九条申请人应提交1篇评审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是否公开发表过均可。
第三章转系列申请条件
第一十条所学专业不满足要求,或所持职称证书为非工程系列的人员可申请转系列认证。
第一十一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满足本细则第三条1、3、4款和第四条3~5款要求;
2、满足本细则第三条1、3、4款要求,并且持有非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证书》满5年。
第一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认证时,已在所申请专业领域连续工作满2年。
第一十三条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家批准社会奖励机构授予或颁发的、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是证书持有人,不要求等级和排名。
第一十四条申请人应同时满足本细则第五~九条要求。
第四章破格申请条件
第一十五条资历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破格认证。
第一十六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要求,并且大专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累计工作满12年;
2、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要求,并且本科以上学历在所申请专业领域工作时间比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少不超过1年。
第一十七条申请人应为所在单位认定的关键学科带头人、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在所申请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应出具所在单位推荐函或3名同行专家的联名推荐函,推荐专家应持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级别《认证证书》或《职称证书》。
第一十八条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家批准社会奖励机构授予或颁发的、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是证书持有人,不要求等级和排名。
第一十九条申请人应同时满足本细则第五~九条要求。
第五章认证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
1、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领域至少1个技术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相关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政策;
2、跟踪能力:
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初步掌握相关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3、实践能力:
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提出复杂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
4、组织能力:
具备一定的项目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主持完成一定难度的研究、攻关、开发项目,或有能力承担较重要的领导、管理岗位工作;
5、指导能力:
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相应级别科技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近5年内主持或为主完成的项目(课题)中,至少有2项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1、本人作用:
在本人负责范围内起到决策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作用;
2、项目效果:
由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或对行业或本单位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或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项目难度:
有较高技术难度,过程中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有较高组织难度,由多个专业人员协调完成;
4、项目创新:
过程中运用了一定新理论、新技术,所采取实施方案或技术路线有一定创新。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近5年内在所申请专业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奖项须满足以下要求:
1、所发表论文,作者排名前3位;
2、所出版专著,作者排名和字数不限;所出版教材或手册,5万字以上,作者排名前3位;
3、所编制重要技术文件或质量管理文件,已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内同行专家认可,或已在本单位实际应用;
4、所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已正式发布实施;
5、所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是专利证书持有人;
6、所获得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是证书持有人;其中本单位科技奖励为最高级别,排名前3位;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家批准社会奖励机构科技奖励不要求等级和排名。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评审论文应体现出本人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由本人撰写并紧密结合近5年来的工作实践;
2、文字表达简练、通顺,层次清楚,论证严密;
3、论点正确且有创新性,研究思路清晰、开阔,方法科学,数据真实可靠;
4、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应用价值。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面试时应能准确回答评委提问,思路敏捷,表达清晰。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免于面试:
1、终审专家一致认为可免于面试;
2、持有中汽学会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车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高级班)或《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高级工程师级别)。
第二十六条申请转系列和破格认证者不能免面试。
第六章认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认证包括申请受理、初审、终审、核准、登记、发证等环节,其中终审分为材料审阅、面试、专家评议、专家打分和形成终审结论5个步骤。
第二十八条认证申请受理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受理工作细则》执行,具体受理时间以中汽学会通知为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受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表(非持证认证)》(原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2、近5年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3000~5000字,原件);
3、评审论文(原件);
4、非中汽学会个人会员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原件);5、申请转系列认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5、申请破格认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推荐函(原件)和符合第十八条要求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6、能够表明《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能够表明本人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认定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材料认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受理单位和初审单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整理。
第三十一条认证初审和终审工作分别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细则》和《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终审工作细则》执行,核准、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核准通过认证的人员,由中汽学会颁发《认证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列申请条件和认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获得认证。
第三十三条认证费用以中汽学会通知为准,在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时一次性缴纳,对未能通过认证的人员,已缴纳的费用不退还。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仲裁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是指导高级工程师非持证认证工作的基础文件。
当其不足以解决工作中的某些特定问题时,可根据需要制订补充文件,以指导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SAE-ChinaR0201.4-2009
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非持证认证工作细则(资深工程师级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特依据《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资深工程师级别非持证认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科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所学专业为工科专业(申请汽车管理工程和汽车营销工程专业认证,所学专业可以放宽到经济类和管理类);
3、所从事工作与所申请专业领域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4、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个人会员,且持有会员登记号。
第四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历之一:
1、持有中汽学会颁发的相应专业领域高级工程师级别《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满5年;
2、持有中央、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书》)满5年;
3、本科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累计工作满15年;
4、硕士研究生或双学士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累计工作满13年;
5、博士研究生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工作累计满11年。
第五条申请人近5年内参加过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累计不少于18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或不少于1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所参加培训的组织机构不限,所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符合《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材料认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近5年内在所申请专业领域主持或为主完成过3项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项目(课题),并在所提交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中真实反映其技术水平和成效。
第七条申请人近5年内在所申请专业领域取得过以下科研成果或奖项中的2项(在某一项上取得过两个成果或两次奖励也可以):
1、独立或合作公开发表过1篇论文;
2、独立或合作出版过1本专著、教材或手册;
3、独立、主持或为主编制过1项重要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报告、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手册等)或质量管理文件;
4、主持或为主制定过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5、获得过1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6、获得过1项本单位、政府部门或国家批准社会奖励机构授予或颁发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1篇评审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是否公开发表过均可。
第三章转系列申请条件
第九条所学专业不满足要求,或所持职称证书为非工程系列的人员可申请转系列认证。
第一十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本细则第三条1、3、4款和第四条3~5款要求;
2、满足本细则第三条1、3、4款要求,并且持有非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证书》满5年。
第一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认证时,已在所申请专业领域连续工作满2年。
第一十二条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家批准社会奖励机构授予或颁发的、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是证书持有人,要求三等奖以上且排名前3位。
第一十三条申请人应同时满足本细则第五~八条要求。
第四章破格申请条件
第一十四条资历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破格认证。
第一十五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要求,并且大专毕业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累计工作满17年;
2、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要求,并且本科以上学历在所申请专业领域工作时间比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少不超过1年。
第一十六条申请人应为所在单位认定的关键学科带头人、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在所申请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应出具所在单位推荐函或3名同行专家的联名推荐函,推荐专家应持有资深工程师级别《认证证书》或《职称证书》。
第一十七条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家批准社会奖励机构授予或颁发的、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是证书持有人,要求三等奖以上且排名前2位。
第一十八条申请人应同时满足本细则第五~八条要求。
第五章认证条件
第一十九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
1、理论水平:
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领域至少1个技术方向具有独到见解;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本专业领域法规和标准,熟练掌握相关政策;
2、跟踪能力:
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相关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3、实践能力:
具备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能够及时将最新理论、最新技术用于实践,并提出疑难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
4、组织能力:
具备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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