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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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区人大常委会办
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
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区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办理原则
第五条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
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另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严肃认真、高度负责。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规范办理、注重实效。
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交办。
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通过交办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九条承办。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分办、会(协)办和转办四种承办方式。
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交办要求,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
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准确。
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门核准。
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或提案的十天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改办意见,并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搁置不告、自行横传或变更办理单位。
(二)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报请单位领导批示。
(三)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点提出具体要求。
(四)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工作中要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
在答复过程中,要做到与代表(或领衔代表)、委员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争取实现100%的直接见面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等方式联系,但与代表、委员至少应有一次直接沟通,主动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
(五)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因与政策规定不相符合而确实难以解决的,在答复中应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
(六)对属于建议人或提案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由该部门答复。
但需经分管区长审核签发后,交建议人或提案人。
第十条审查。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将办理情况与原件内容逐件进行核查,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对办理内容不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并重新审核并确定无误后,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
第十一条答复。
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送有关部门。
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经与交办机关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须向建议、提案人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答复件的具体要求为:
(一)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
不得由承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书面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二)本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见格式一、二、三、四),并一式三份报送交办部门。
经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及省、市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送区政府督办室,由区政府督办室统一行文答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见格式五)。
(三)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
征求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同时分别寄送每位建议人或提案人,但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领衔人。
(四)建议、提案答复之后,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补充答复(见格式六),并报送交办部门。
第十二条反馈和再办理。
建议人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反馈意见,并按以下要求重新办理:
(一)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人或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
(二)承办单位的领导要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人、提案人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重新办理后应再次作出书面答复(见格式七)。
(三)重新办理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相互协调有困难的,由交办部门牵头协调。
(四)承办单位的重新办理工作要在收到不满意意见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需经交办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总结。
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办理工作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办理期限截止后一个月内,填写《办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格式八),连同书面总结一并报送交办部门。
第十四条存档。
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建议提案原件、办复件以及相关的图片、资料、音像等有价值材料的归类、立卷和存档工作。
第四章办理制度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度。
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建议提案纳入单位正常工作议程,每年接到交办任务后,单位领导班子应作专题研究,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并及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单位领导应认真批办和督办并亲自参加调研和协调。
第十六条跟踪办理制度。
对区领导作出批示的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跟踪办理,尽快予以落实。
第十七条会办制度。
对所提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议和提案,由交办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件的两个月内将协办意见抄送主办单位,并报送交办部门;主办单位作出答复后,应及时将答复意见抄送各协办单位;需要现场调查办理的,主办单位应牵头组织现场会办。
第十八条联系制度。
建立健全联席会制度,认真分析研究办理工作中的情况,协商工作安排,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立健全全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联系网络,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的变更情况报交办部门;建立并完善承办单位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沟通制度。
第十九条督促检查制度。
交办部门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度,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督办工作。
第二十条培训和例会制度。
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定期召开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查找差距、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五章办结分类
第二十一条建议提案办理一般有以下四种办理结果,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时应在其答复件上分类标明办理结果。
(一)a类,即解决或基本解决的。
主要包括:
l.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
2.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已被采纳、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措施、方案之中,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实施。
(二)b类,即被采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
主要包括:
1.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已列入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
2.建议提案所提出建议和意见,正在进行调查研究或已拟定解决方案;
3.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因有关方面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即不能解决、应给予解释的。
主要包括:
l.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受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受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3.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全局利益不相符合,难以解决的。
(四)d类,即作为参考的。
主要包括:
1.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虽然合理,但缺乏可操作性的;
2.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涉及面广,非某一部门或地区可以解决,需要在国家或上级部门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才能解决的。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交办部门每年应对全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
(二)互相推诿、简单应付,办理质量差的;
(三)办复情况不实或不按承诺兑现落实的;
(四)超过办理规定的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的方法。
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当年落实率(a类件所占比例)达不到40%和代表委员满意率达不到98%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收到通报批评的分别扣减得分。
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印发的《屯溪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屯政〔20XX〕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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