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学(人大第8版)-第4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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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消费税会计,【学习目标】,掌握消费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申报,理解消费税的特点及其与增值税的关系,了解消费税设置的意义,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第3节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本章目录,一、消费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1.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的纳税范围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目录,本节,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
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目录,本节,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目录,本节,目录,本节,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目录,本节,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目录,本节,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目录,本节,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目录,本节,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目录,本节,目录,本节,目录,本节,目录,本节,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目录,本节,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目录,本节,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目录,本节,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地点,目录,本节,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课堂测试】,以下属于消费税征税对象的有(),A.烟酒,B.高档皮包,C.化妆品,D.电池E.涂料,ACDE,目录,本节,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在批发环节应征收消费税的是(),A.烟,B.酒,C.化妆品,D.金银首饰,A,目录,本节,第1节消费税税制要素,以下叙述正确的有(),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B.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D.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BD,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根据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确认其纳税义务。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二、销售额的确认,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最低计税价格,
(二)其他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三、销售数量的确认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实际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
四、消费税从价定率的计算
(一)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1.基本销售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3.企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例4-1】某酒厂年销售白酒2000吨,年销售额预计880万元。
9月销售白酒15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5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10吨,单价5000元吨。
计算该酒厂9月份应纳消费税额。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答案】应纳消费税=(1506500105000)20+(1502000102000)0.5=365000(元),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例4-2】某卷烟厂8月外购烟丝价款100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6000元。
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的销售量为28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40元,共计280000元。
计算该卷烟厂8月份应纳消费税额。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答案】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75000+100000-36000=139000(元)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13900030=41700(元)当月应纳消费税=2815028000036-41700=63300(元),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二)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纳税人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
2.若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以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4.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5.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6.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7.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例4-4】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乘用车(气缸容量2.0升)一辆转作自用,无销售价格,生产成本15万元,成本利润率为8%,消费税税率为5%。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1-5%)=170526(元)应纳消费税=1705265%=8526(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7052617%=28989(元),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目录,本节,【例4-5】某酒业公司11月初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40吨,每吨收购价格3000元,支付粮食收购价款120000元。
公司将收购的粮食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高度白酒(在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支付运费和装卸费共6500元并取得专用发票。
白酒加工完毕,公司当月收回白酒10吨,并取得该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协议加工费75000元,其中包含代垫辅助材料40000元。
月底,公司在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缴消费税后,直接将这批委托加工的白酒以每吨28000元的价格出售。
【答案】酒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403000(1-13)+75000+1020000.5(1-20)=236750(元)代收代缴消费税=23675020%+1020000.5=57350(元),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酒业有限公司是以每吨28000元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高于酒厂的组成计税价格,不属于直接出售行为。
因此,公司在销售这批高度白酒后,还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酒业公司应缴消费税=(280001020+1020000.5)-57350=8650(元),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四)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外购情况见上文),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例4-7】某日化厂6月委托甲厂加工化妆品,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4000元,委托乙厂加工化妆品,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000元。
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生产化妆品出售,当月销售额440000元。
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70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300元。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答案】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700(40005000)-3300=8400(元)本月应纳消费税=44000030-8400=123600(元),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提示】企业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继续加工,当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时,不再计算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时,需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2.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例4-8】某公司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
该成套化妆品CIF价格(成本加保险及运费价格)为40万元,设关税税率为50,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
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答案】组成计税价格=400000(1+50%)(1-30%)=857143(元)应纳消费税=85714330=257143(元)应纳增值税=85714317=145714(元),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六)包装物及其押金的消费税计算1.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2.当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时,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3.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
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计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4.酒类包装物押金的计税。
由于啤酒、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无论是否逾期、是否返还,均应在收取押金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例4-9】B企业(一般纳税人)5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4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4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0元。
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40000+4000(1+17%)20%+2000=10683.76(元),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五、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算,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单位税额),目录,本节,第2节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例4-10】某啤酒厂本月外销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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