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经营管理制度16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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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3.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14.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制度
15.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的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
16.进口食品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杜绝各类传染性疾病在经营场所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学习、培训、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上岗时要佩戴有效的健康证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患病或有疾病先兆时要向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病症的,要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在经营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工作前及大小便后要洗手。
五、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经营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要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要使用无毒、清洁的销售工具,严禁直接手抓,食品包装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六、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姓名、年龄、住所、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记录在案。
健康状况以胸牌或公示牌的形式对外公示,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七、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持有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无健康证上岗或健康证过期上岗的现象发生。
要在每天工作前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做上岗前检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有本制度第二、三条所述情况时要立即责令其脱岗。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八条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九条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
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
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或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或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
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原件;
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年月日
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参照此制度)
为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供货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建立食品供货商档案并签订《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
二、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
是否标明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是否标明食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的食品标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是否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原料、添加剂种类、含量、食用方法;
是否与广告宣传一致,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等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三、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外观质量是否包装不严、过期、污染、腐烂变质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碍食品安全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应查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食品。
查验检验、检疫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情况。
对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五、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是否有与食品相对应的供货档案,是否证货相符、货档一致,是否有所购进食品该批次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是否有食品供应商开具的加盖红色印章并含有食品名称、规格、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的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对没有供货商档案、没有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把好食品进货渠道,对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发现食品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是指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应对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货、赔偿、排除安全隐患等措施,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或者经营者主动在其经营场所、电视、报纸等媒介公布退市、召回食品的过程。
二、没有建立供货商档案或供货档案不齐全、没有正规的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等证明食品进货渠道、来源,当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不能起到锁定证据、追根溯源、明确责任的要退市、召回。
三、下列食品,应退市、召回:
1、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期的;
2、腐败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包装破损的;
3、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用色素以及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的;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6、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7、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容易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8、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召回或者责令停止销售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9、法律法规不允许销售的其他食品。
四、当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卖场、就地封存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通知相关食品供货商和消费者,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的情况。
五、消费者对退市、召回的食品提出更换或者退货,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经营者对退市、召回的食品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单位(盖章)
年月日
6.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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