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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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划分重点推进地区、积极推进地区和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点带面、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
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工作目标。
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同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重点任务
(四)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企业编制标准、加强技术创新,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
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
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
完善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标准。
研究建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
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五)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
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
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
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
(六)优化部品部件生产。
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
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
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
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七)提升装配施工水平。
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
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
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
(八)推进建筑全装修。
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
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九)推广绿色建材。
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并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
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
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
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十)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要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
鼓励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
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十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
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
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研究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
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
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走出去”。
在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
(十四)强化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专业人才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和管理。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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