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汇编博尼思教育网总结精减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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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注册。
申请变更业务为受理之日起2个月。
5.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6.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注销手续。
7.期货公司接收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
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8.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9.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区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10.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
11.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比例,价值的计算方法,有价证券的种类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13.期货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1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协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
16.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当的利益。
17.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应当责令退还多收取的手续费。
18.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提供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其期货业务许可,没收违反所得。
19.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价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0.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2.期货交易所履行的职责包括:
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保证合约的履行。
23.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提高保证金,暂时停止交易,限制呼吁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24.期货交易所办理制度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变更公司形式,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东,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期货公司办理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公司形式,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5.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6.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
2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及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28.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
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9.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开盘价,收盘价,持仓量。
30.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包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1.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期货交易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
由会员出资认缴。
2.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3.会员制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总经理是会员制,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4.公司制交易所应当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5.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的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6.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帐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7.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8.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9.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10.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的数量合可用库容。
11.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
12.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的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3.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4.期货交易所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应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15.会员制的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
16.会员制总经理是拟定。
理事会是审议批准。
公司制股东大会是审议批准。
董事会是审议。
董事长是主持,组织,检查。
总经理是组织实施。
17.结算会员由:
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
结算担保金包括:
基础结算担保金,变动结算担保金。
18.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会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19.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限制开仓,提高保证金标准,强行平仓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年报表。
21.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2.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毕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2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应当在限制会员资金划转,限制会员开仓,移仓,强行平仓等方面予以配合。
三.期货公司的管理办法
1.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实收资本的50%持有100%股权的股东,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控股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必须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3.期货公司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导5%以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资产负责表,风险监管报表。
变更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从事的期货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拟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变更注册资本申请书,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定文件,股东变更出资的合同,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变更注册资本的详细方案。
材料。
5.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人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期货业务的需求。
6.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7.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
8.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9.期货公司对外发布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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