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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 24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 25
第一篇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念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行政权
1.行政:
是指公共行政,即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1)行政活动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活动的范围,既包括管理国家事务,也包括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公共行政是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
2.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
(多选题)
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法的渊源(形式)
(1)行政法渊源的立法机关
(2)效力范围
(1)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是最重要的渊源。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上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
(4)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5)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7)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国际条例和协定中涉及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问哪些是法律、哪些是行政法规和哪些是行政规章。
属于法律的一般以《……法》的形式出现,属于行政法规的一般以《……条例》的形式出现,属于行政规章的一般以《……办法》的形式出现。
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主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二章行政主体
1、自然人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有哪些职权。
3、行政机关是不是一定就是行政主体。
4、行政机关的委托组织和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有哪些不同。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确定行政主体的意义是:
主体不明确,就会造成权限不清,职责不明,也就没法承担法律责任。
通常国家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行政职务关系,他履行职务的法律后果由国家承担。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2.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
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优先权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等。
(3)支配性: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相对人是必须遵守执行的。
(4)不可自由处分性:
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下列各项属于行政特征的有( )。
A、公益性 B、无偿性 C、优益性 D、支配性 E、不可自由处分性
答案:
ACDE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立法权。
2.行政决定权:
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等。
3.行政检查权: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等。
4.行政处罚权:
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
其它职权内容略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
A、行政立法权
B、行政决策权
C、行政优益权
D、行政许可权
C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及其部委、直属机构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E、省辖市的人民政府
BC
第三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涵:
(新增)
(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及授权性组织
(2)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3)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使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直接体现
(4)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2.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特征的有()。
A、从属法律性
B、裁量性
C、单方意志性
D、效力一定性
D
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那些一般特征()。
A、合法性
B、强制性
D、要式性
E、诺成性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义务
2.剥夺权益或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
但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例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预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体现了行政行为效力的( )。
A、拘束力 B、公定力 C、不可变更力 D、执行力
B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效力。
A、公定力
B、拘束力
C、不可变更力
D、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划分的标准是()。
A、对象是否特定
B、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
C、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
D、是否应当具备法定形式
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属于()。
A、依申请
B、依职权
C、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D、以剥夺相对人受益权为内容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
事项管辖权的限制、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以及委托权限的限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或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宣布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
(1)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2)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属于()。
A、有效行政行为
B、无效行政行为
C、可撤销行政行为
D、应当废止的行政行为
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是()。
A、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B、无效的行政行为
C、不作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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