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答疑周刊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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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其他事项
①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③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④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伙继承权的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1)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对事务执行人的监督权。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合伙事务执行人更加认真谨慎地处理合伙企业事务。
(2)另外各合伙人均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有权查阅合伙企业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
(3)合伙人也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如何理解“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解答】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来讲,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那么不足的部分,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假设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现有资产为10万元,合伙企业欠丁债权人16万元,那么10万元的资产偿还债务后,还有6万元没有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丁可以要求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丁可以直接要求甲合伙人清偿全部的6万元,甲不能拒绝,甲承担了清偿责任后,可以要求乙、丙承担相应的部分。
丁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如丁可以分别要求甲、乙、丙各自偿还2万元,甲、乙、丙均不能拒绝。
5.如何理解“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解答】理解这句话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1)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和对外代表权权利能力的一种界定;
(2)对抗是指合伙企业不承认第三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拒绝承担某些责任;
(3)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与合伙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制,并且是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者自然人。
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那么就不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例1】某合伙企业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某日,乙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5万元的买卖合同。
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认定合同有效,这保护了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乙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对外)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但在合伙企业内部,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题目改为“某合伙企业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某日,乙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与他的一个朋友丙串通,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5万元的买卖合同,这个合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10万元。
”那么这个就不属于同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形,该合同是无效的,对于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乙要承担赔偿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外籍人士吗?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是外籍人士。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可以是外商独资企业,但不能是个人独资企业。
2.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
【例1】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
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例2】投资人甲于2005年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5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意思是否是一样的?
如果不一样,有什么区别?
【解答】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由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债务人内部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4.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5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且该合同会损害到投资人甲的利益,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有效,如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解答】首先应认定合同有效。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这样做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该合同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乙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时维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是否矛盾?
如果不矛盾,应该怎样理解?
【解答】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这二者并不矛盾。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分支机构不需要承担。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最终还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此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点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是两种相类似的主体,它们有以下共同点:
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
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由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缴付。
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以出资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
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
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
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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