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阻燃输送带产品部分文档格式.doc
- 文档编号:13158380
- 上传时间:2022-10-07
- 格式:DOC
- 页数:75
- 大小:1.47MB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阻燃输送带产品部分文档格式.doc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阻燃输送带产品部分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阻燃输送带产品部分文档格式.doc(7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4.2企业实地核查 3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审定与发证 4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审查要求 5
5.1企业生产阻燃输送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企业生产阻燃输送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9
5.3阻燃输送带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25
5.4阻燃输送带产品型式检验项目 31
5.5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2
5.6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32
6证书和标志 41
6.1证书 41
6.2标志 41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42
8监督检查 43
9收费 43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44
11附则 44
附件1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45
附件2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7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60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61
附件5检验报告 62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66
1总则
1.1为了做好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阻燃输送带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1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阻燃输送带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
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
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PVC型)
规格:
宽度400mm以上
型号:
680S~3400S
2
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PVG型)
3
煤矿用织物叠层阻燃输送带
(W型)
宽度:
400mm以上
680SW~3400SW
4
煤矿井下用织物芯阻燃输送带
300mm~2500mm
580kN/mm~3400kN/mm
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
5
矿井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
St630~St7500
800mm~3200mm
6
煤矿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
宽度800mm~3200mm
ST/S630~ST/S7500
7
钢丝绳芯难燃输送带
强度:
ST630~ST4000
800mm~2200mm
8
一般用途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
St630~St5400
500mm~2800mm
9
煤矿用阻燃钢丝绳牵引输送带
SL/S800以上
10
钢丝绳牵引阻燃输送带
800S以上
帆布层芯阻燃输送带
11
一般用途织物芯阻燃输送带
160N/mm~3150N/mm
12
(D型)
680SD~3400SD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阻燃输送带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阻燃输送带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阻燃输送带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阻燃输送带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10-848850098488541884885339
传真:
010-84885009
电子信箱:
hgscb5009@
联系人:
汤胜修李艳君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橡胶制品”,“产品名称”栏填写“阻燃输送带”,“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30天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5)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5.6.1)抽封样品,填写《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9)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橡胶制品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阻燃 输送带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