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所劳动合同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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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所劳动合同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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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所劳动合同正式版
洛阳市瀍河区恒大诺贝儿幼儿园
劳
动
合
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姓名
地址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号码
联系人户籍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洛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本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完成工作任务的标是。
(二)试用期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试用期结束前,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为甲方的录用条件之一。
乙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口头或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教师&保育&厨房&保安。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派乙方至其他城市工作连续不超过【3】个月的,不视为工作地点发生变化。
2、乙方的工作地点。
3、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身体状况等因素,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甲方的合理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5小时(不超过9小时),每周工作45小时(不超过45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或给予调休。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根据幼儿园安排进行休息。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1、乙方试用时间为月,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薪资元;经考核转正后薪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2、双方约定以
确定乙方工资。
(三)甲方每月20日前发放工资。
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3、本条所约定发放的各项劳动报酬均为乙方的税前收入。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有权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前提下,制定员工手册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内部规章制度)。
1、甲方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否则甲方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工资,降低职务或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标准、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等。
2、甲方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将以合理方式予以公示,包括但不限于:
发放内部规章制度手册或学习材料、传阅内部文件、在办公场所张贴公告等,乙方应及时、主动了解。
如甲方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已经以合理方式公示,而乙方因自己原因未及时了解并产生不利后果的,由应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对内部规章制度作出调整修订,乙方应当按照新的内部规章制度执行,但新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适用于该制度公布之前乙方的行为。
4、乙方应当保证受聘于甲方后,从事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均不会侵犯此前曾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有违反,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知识产权归属
(一)乙方确认,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乙方在下列情形中自行、与他人共同、或促使他人构思、开发、或研制得出的任何发明、实用新型、设计、诀窍、著作权、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其中所包含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权利及其他财产权利(统称为“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1、在本职工作中;
2、在履行甲方分配的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
3、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并且与其本职工作和/或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4、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如甲方的资金、设备和零部件、原材料、工艺、保密信息等)
(二)乙方应当以所有适当的方式(由甲方承担费用)协助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人员或实体为甲方取得知识产权及其全部权利。
前述“适当的方式”包括:
向甲方披露全部的有关信息和数据,签署所有的申请书、规范说明书、以及甲方认为在申请取得该权利和向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转让知识产权时所必需的文书。
九、保密与竞业禁止
(一)乙方负有对甲方的保密信息持续保密之义务。
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此第三方亦包括本公司的其他员工,除非该等披露是出于工作的需要)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允许该信息被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应仅为工作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披露、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上款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视为保密或予以保密的信息,或员工知晓或应当知晓属于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二)任何与本公司的业务和事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技术信息,如有关本公司产品和其特性以及操作模式的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笔记、测试程序、软件设计和结构、软件文件、内部文件或其他报告分析性能信息、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②经营信息,如商业策略和方法、营销或促销的方针或活动、业务拓展计划、客户信息、财务信息、各种类别的研究数据和管理方法、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投资及融资信息、合作伙伴及合作关系细节、未来商业计划、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等。
1、本公司的客户和/或商业伙伴认为属于保密的、并且本公司对此承担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任何信息;
2、员工在受雇于本公司期间的任何时候被告知或得知的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信息。
3、在乙方结束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后,第8条所约定之乙方的保密义务仍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已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的信息(但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进行披露而导致该等信息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的信息除外)。
若乙方在其个人财产(如个人电脑)中存有任何保密信息,乙方应在离职前向甲方提供该等保密信息的复制件,并将该等保密信息从员工的个人财产中永久删除。
如上述复制与删除因任何原因而无法实现,应甲方要求,员工应向甲方转移该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金额等于该个人财产实际价值的补偿金。
(三)如乙方受聘为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保密岗位人员,则还应与甲方签署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如竞业禁止协议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以竞业禁止协议为准。
(四)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之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即构成对甲方内部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
十、劳动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乙方书面要求甲方缴纳,超过一个月仍未缴纳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达到甲方规章制度要求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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