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培训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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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培训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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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风钻钻眼时,应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情况,钻杆有无不直、损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要检查凿岩机的供水情况,严禁干式凿岩。
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应把支架安放稳妥;
站在碴堆上操作时应注意石碴是否稳定。
在拱部扩挖钻挑顶眼、爬眼、斜插眼及吊眼时,要检查有无松动石块。
遗留的残眼不得套打加深。
应先开水后开风,以减少扬尘。
钻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开门应用短钻杆,其长度在80cm以下;
当钻杆没有找准炮眼位置时,风门不能太大,应在钻头进入炮眼后再完全打开风门;
司钻人员不得把胸部、腹部紧贴风钻手柄,腿部不得抵住风钻卡套弹簧;
钻眼过程中与钻杆应保持在一条直线上,防止钻杆弯曲、掉头或折断;
卡钻时应用扳手拔出、不得敲打,未关风门不得拆除钻杆;
风钻2h要加油一次;
要加强风钻的保养和维修,不得在工作面进行拆卸和维修工作。
使用电钻时,应检查绝缘和电缆的连接情况,司钻人员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不得用手导引回转的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卡住的钢钎。
二、爆破器材的领取和运输
一)爆破器材的领取
1、炮眼打好后,使用班组(即开挖班)领用爆破器材前,应按当日施工安排由持证爆破员填写“爆破器材领用审批单”,提出当日用量申请计划,经施工负责人、现场技术人员等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后,送往火工品库,再由库管员按照审批单的种类、段号、数量进行发料,并要分品种填写在“收发存登记卡”中,并由领取人员签字,以备查阅。
2、劳务分包方领取爆破器材时,必须出具领料员的爆破员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证明书,物资部门要为分包方提供“爆破器材领用审批单”表格,由分包方填写申请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到库房领取,宜由项目部有施爆资质的人员负责监督控制施爆作业过程和剩余爆破器材回收。
3、施工班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取爆破器材。
采用人工运输时,严禁一人同时搬运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搬运途中严禁逗留。
4、发放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合或变质,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根据运输部门的规章,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6、发放电雷管时,必须将每个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7、严禁:
穿铁钉鞋,携带火机、火柴、燃着的烟头、手机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等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二)运输
1、爆破器材的运输规定
1)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运输规定的要求;
2)运输时,车辆必须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并有专人负责押送,不的搭乘无关人员;
3)货物包装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在同一车厢内运输;
4)运输时,车辆要限速行驶,中途不得停留。
5)为了避免引起殉爆,前后车辆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车距一般应大于50米;
6)严禁在运输车辆附近动火和吸烟;
7)严禁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人力车、机动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等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2、运输工具的条件
1)车辆的机械部分必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应使用柴油动力车;
3)应将排气管移至车前下侧,并加防火帽,车上应配置2个4kg灭火器;
4)车厢底板应平整无损,箱内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衬垫好,裸露的铁钉用橡胶皮覆盖;
5)必须有接地链条并保证已接地;
6)车上有防雨、防雷的篷布;
雨、雪季路滑时应备有车辆防滑链;
3、行车过程中的要求
1)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车前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避免急刹车,确保行车安全;
2)不准在车上安装、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3)选择好行车路线,尽可能选择宽阔平坦的道路,避开繁华闹市集镇,不得在居民聚集点、行车稠密地段、行政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及道路交叉路口、桥梁、隧道、急弯、狭窄道路等易发生事故的地段停放;
4)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
5)运输过程中如遇天气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经常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采取措施,中途临时停车时应与其他车辆、高压线、人口聚集地等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点;
7)运输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如身体不佳或有倦意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靠休息,不的勉强行驶,停车时随车人员要负责车辆和货物的看护;
8)途中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搭等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
9)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安全地点,严禁明火照明作业,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10)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并负责维护现场,如实汇报事故发生经过;
四、装药和放炮
一)洞内爆破作业的一般安全规定
参加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保管、加工人员,都必须是经专业培训合格并持有国家规定上岗证件的专职人员担任,并应严格执行国标《爆破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参加爆破作业与器材加工所有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和硬底及带铁钉(掌)皮鞋,以免摩擦产生静电和踏损爆破器材,造成事故。
参加爆破作业的领发器材、加工、装药、引爆等人员,严禁工作中点火吸烟或工作场地违章使用明火照明和点炮,并应设事故照明应急设施备用,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电力起爆时应为绝缘型)。
以防照明突然熄灭造成忙乱而发生事故。
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
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有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在爆破施工现场设置火工品暂放木箱并上锁,在火工品运送到达后立即装箱上锁,特别是电雷管,钻孔过程中注意监护,雷管箱和炸药箱距离20m以上,并标志“严禁烟火”;
洞内暂放、加工起爆炸药地点最好选择在已二次衬砌砼部位或围岩较好之处。
严禁将爆破器材怀揣于身上或放置于工具箱内。
二)装药点炮注意事项
①装药前,应首先检查爆破作业面围岩和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必要时应先行加固;
并将开挖面5m范围内的杂物、石块清理干净;
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
刚打好之炮眼因热度很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遇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没有警戒好等情况时,应严格禁止装药。
②装药时,要严格按爆破设计规定的爆破器材类别和药量装药,并堵塞炮泥,最小不少于20cm。
不得使用已经冻结或分解的炸药及TNT、苦味酸、黑色火药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严寒地区禁用胶质炸药。
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引线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应使用木、竹棍轻轻送入炮眼,不得冲击,不得挤压引线。
装药与钻孔不得平行作业。
③网路接好后.应有专人检查是否合格。
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应立即取一下放炮器手柄、放炮箱钥匙,然后摘除电线;
此手柄和钥匙,应始终由放炮组长掌握。
三)放炮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发爆人员必须躲藏在安全区域起爆。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到不受有害气体、震动和飞石损伤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为:
独头巷道不小于200m;
洞内多处施工(特别是未二次衬砌地段施工),每次放炮前应通知到每一个邻近工作面,并做好相关的人员撤离工作。
如一座隧道每两个工作面相对开挖接近贯通时,两端要加强联系,统一指挥:
①两端距离在200m且一端爆破影响另一端围岩稳定时开始,一端爆破时必须提前1个小时通报另一端,另一端作业人员必须撤离险区;
②两端距离在8倍循环进尺(两端不一致时按循环进尺大的一端计算,但不得少于15m)时,其中一端必须停止施工,人、机撤出到安全距离以外并设立警戒标志,严防人员误入险区。
2、爆破的警戒防护: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话筒、口笛、铜锣、红旗、红灯等)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看到。
a.第一次信号——预告:
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距离以外,并在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b.第二次信号——起爆:
确认人员设备均己撤出危险区,方准发出此信号,根据这个信号,爆破人员才准许起爆;
c.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
炮响后,警戒防护人员仍应坚守岗位,必须待领导批准的人员进入爆破面检查,确认安全后,经爆破负责人同意,方可发出解除警戒的信号。
3、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爆破后必须等待15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面检查,这15分钟时间,一是为了通风排烟,二是避免可能发生的“迟缓”炮响伤人。
检查内容为:
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
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支护有无松动和变形。
如有,应立即处理。
瞎炮未经处理,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放炮后必须进行找顶撬帮工作,每班都必须有专职人员,应在恢复照明后进行。
放炮后第一次找顶应有监护人,使用的工具应轻便,有条件时,应尽量安排使用反铲,以策安全。
“找顶”不能“硬撬”,只能是“敲下”或是“轻撬”,以免使围岩失去“自承载拱”能力而引发坍塌。
四)瞎炮处理:
首先恢复警戒防护,再由装炮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施工负责人准许方可另行处理,但须设立明显标志;
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盲炮的处理方法和安全要求
1、浅孔爆破盲炮的处理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以重新起爆。
(2)距离盲炮孔不小于0.3m处,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但在钻孔时,要避免钻头触及原孔雷管与炸药;
而且需要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盲炮的裂纹。
(3)用木、竹制工具,轻轻将炮眼内大部分堵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2、深孔盲炮的处理
(1)爆破网络未受破坏,最小抵抗线无变化时,可以重新联线起爆;
最小抵抗线有变化时,应重新验算安全距离,调整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距离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眼装药起爆。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炸药且炮孔孔壁完好者,取出部分堵塞物再充水,使炸药失效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3、处理盲炮时,禁止拉住电雷管的脚线,把雷管从药包内掏出;
禁止把药包或带雷管的药包从炮眼内掏出;
禁止把残眼局部加深扩大,再装药爆破。
4、处理盲炮时,必须设立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在附近做其他工作。
四、退库
1、当日完成爆破作业后,爆破员与施工负责人在现场共同核实爆破器材的实际消耗情况,填写当日的“爆破器材退库登记表”,签字确认后,于退料或次日领用时交爆破器材库保管员签认。
2、未用完的爆破器材由工班负责人及时清点、退库,严禁带回住地和随意存放,严禁私藏、截留。
管库员对退库的爆破器材进行清点,登帐入库,并单独放置。
五、爆破作业的基本要求
1、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爆破工作负责人、参加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班长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熟悉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则,并经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操作中耍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铁道部《铁路路基施工技术安全规则》中《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3、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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