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量测控制指标参考资料汇编.doc
- 文档编号:132803
- 上传时间:2022-10-04
- 格式:DOC
- 页数:63
- 大小:936KB
监控量测控制指标参考资料汇编.doc
《监控量测控制指标参考资料汇编.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控量测控制指标参考资料汇编.doc(6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附件7
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监控量测控制指标参考资料汇编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2周边环境控制指标 2
2.1建(构)筑物控制指标 2
2.2地下管线控制指标 8
2.3城市道路和地表控制指标 12
2.4城市桥梁控制指标 14
2.5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控制指标 15
2.6既有铁路控制指标 18
3支护结构控制指标 22
4工程实例 30
附录A周边环境控制指标参考数值 46
附录B控制指标综合表 51
1总则
1.1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的要求,为监控量测控制指标的确定提供参考资料,特编写本参考资料汇编。
1.2监控量测控制指标主要针对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和支护结构体系两大监测对象的监测项目进行设置。
1.3周边环境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和地表、城市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和既有铁路等。
1.4支护结构体系监测对象主要包括明(盖)挖法及竖井施工支护结构(围护桩墙、水平支撑、立柱、锚索、锚杆等)、隧道盾构法管片衬砌及浅埋暗挖法初期支护结构和临时支护结构。
1.5本参考资料汇编包括周边环境控制指标、支护结构控制指标和工程实例三大部分。
其中周边环境控制指标和支护结构控制指标包括了国内规范、规程和工程标准。
1.6本参考资料汇编内容只作为监控量测控制指标确定的参考资料,控制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监测对象特点进行具体确定。
2周边环境控制指标
2.1建(构)筑物控制指标
2.1.1建(构)筑物监控量测控制指标应包括允许沉降控制值、差异沉降控制值和位移最大速率控制值,对高耸建(构)筑物还应包括倾斜控制值。
2.1.2建(构)筑物控制指标的确定主要受其功能、规模、修建年代、结构形式、基础类型、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2.1.3根据建(构)筑物的影响因素调查分析、结构材料性能检测和计算分析,对其基础现状承载力和结构安全性进行评价,综合确定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结合其与轨道交通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确定其控制指标。
2.1.4规范、规程和工程标准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②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选择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
一般多层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陈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最终陈降量已完成80%以上,对于其它低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20%~50%,对于高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5%~20%。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按表2.1.4-1规定采用。
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表2.1.4-1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地基土类型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0.003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2l
0.0007l
0.005l
0.0031
0.0011
0.0051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
(120)
20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0.004
0.003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Hg≤24
24<Hg≤60
60<Hg≤100
Hg>100
0.004
0.003
0.0025
0.002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200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Hg≤100
100<Hg≤200
200<Hg≤250
400
300
200
注:
a.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b.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c.l为相邻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d.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e.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2)《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
①对于荷载分布无显著不均匀的一般多层建筑物,当基础置于相同成因年代、基本均匀的土层时,地基变形许可值用建筑物长期最大沉降量Smax表示,并可按表2.1.4-2的规定采用。
表2.1.4-2多层建筑物地基变形许可值
结构类型
基础类型
地基土类别
长期最大沉降量Smax(mm)
框架结构、排架结构、砌体承重结构
独立基础、条形基础
一般第四纪砂质粉土及粉、细砂,新近沉积砂质粉土及粉、细砂,中低压缩性人工填土
30
一般第四纪粘土及粘质粉土,中等压缩性人工填土
50
均匀的一般第四纪粘性土及粘质粉土,中密的新近沉积粘性土及粘质粉土,中高压缩性人工填土
80
均匀的新近沉积软粘性土
120
注:
表中人工填土系指已经完成自重的素填土及变质炉灰。
素填土指人工堆积层中成分为粉质粘土、粘质粉土、砂质粉土的填土。
②对于荷载分布无显著不均匀的高层建筑物箱形基础或筏板基础,当基础宽度大于10m,基础埋深大于5m,置于相同成因年代、基本均匀的土层时,地基变形许可值可按表2.1.4-3的规定采用。
表2.1.4-3高层建筑地基变形许可值
结构类型
基础类型
变形特征
建筑物高宽比Hg/b及地基土类别
变形许可值
框架、框剪、框筒、剪力墙
箱形基础、筏板基础
倾斜
Hg/b≤3
0.0020
3 0.0015 长期最大沉降量Smax(mm) 一般第四纪粘性土与粉土 160 一般第四纪粘性土与粉土 100 一般第四纪砂、卵石 60 注: 倾斜指基础宽度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基础宽度之比。 3)《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上海) 建筑物地基容许变形值,应根据建筑结构和基础类型及使用要求,按表2.1.4-4取用。 注: 相对变形值系指倾斜、局部倾斜和相对弯曲;倾斜等于基础在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之比;局部倾斜等于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比;相对弯曲等于基础弯曲部分矢高与长度之比。 表2.1.4-4建筑物地基容许变形值 建筑结构和基础类型 容许变形值 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mm) 沉降差或倾斜 砌体承重结构 150~200 0.004 单层排架结构 200~250 — 多层框架结构 独立基础 200~250 0.003l 条形基础和筏板基础 150~200 0.004 箱形基础 200~250 0.003~0.004 桩基 150~200 高层建筑 24≤Hg<100 桩基 100~200 0.004~0.002 Hg≥100 0.002~0.001 地上式钢油罐 浮顶 — 0.004~0.007 拱顶 0.008~0.015 高耸构筑物 24≤Hg<100 400 0.006~0.005 100≤Hg<200 300 0.004~0.003 200≤Hg<250 200 0.002 250≤Hg<400 100 0.001 石油化工塔罐 100~200 0.0025~0.004 高炉 桩基 150~250 0.0015 焦炉 桩基 100~150 0.001 注: a.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与实际的基础平均沉降量相当; b.表中l为相邻柱基中心距离(mm);Hg为室外地面算起的建(构)筑物高度(m); c.工业厂房桥式吊车轨面倾斜容许值(按不调整轨道计): 纵向0.004、横向0.003; d.地上式钢油罐地基如使用前采用 充水顶压法加固,在满足其底板结构强度条件下,容许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一般无严格要求;倾斜容许值系根据《石油化工钢油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SH3068-95)确定; e.电厂及其基础的桩基容许变形值,可参照《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93),并根据电厂容量、机组类型及布置情况而定。 4)《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上海) 基坑邻近建(构)筑物位移变化速率: 1~3mm/d,累计值: 20~60mm。 根据建(构)筑物对变形的适应能力确定。 5)《上海市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61-97) 对产生破坏的建筑物进行统计,得出差异沉降的极限值及建筑物的反应,具体内容见表2.1.4-5;对建筑物的基础倾斜允许值的规定见表2.1.4-6。 表2.1.4-5差异沉降和相应建筑物的反应 建筑结构类型 δ/L(L为建筑物长度、δ为差异沉降) 建筑物反应 1、一般砖墙承重结构,包括 有内框架的结构;建筑物长高比小于10;有圈梁;天然地基(条形基础) 达1/150 分隔墙及承重砖墙发生相当多的裂缝,可能发生结构破坏 2、一般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达1/150 发生严重变形 达1/150 开始出现裂缝 3、高层刚性建筑(箱型基桩、桩基) 达1/250 可观察到建筑物倾斜 4、有桥式行车的单层排架结构的厂房;天然地基或桩基 达1/300 桥式行车运转困难,不调整轨面水平难运行,分隔墙有裂缝 5、有斜撑的框架结构 达1/600 处于安全极限状态 6、一般对沉降差反应敏感的机器基础 达1/850 机器使用可能会发生困难.处于可运行的极限状态 表2.1.4-6建筑物的基础倾斜允许值 建筑物类别 允许倾斜 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基础 H≤24m 0.004 24m 0.003 60m 0.002 H>100m 0.0015 高耸结构基础 H≤20m 0.008 20m 0.006 50m 0.005 100m 0.004 150m 0.003 200m 0.002 注: a.H为建筑物地面以上高度; b.倾斜是基础倾斜方向二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6)《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98-02) 各类建筑物对差异沉降的承受能力相差较大,因基坑开挖造成对环境的影响其允许变形可参考表2.1.4-7和表2.1.4-8进行控制。 桩基础建筑物允许最大沉降值不应大于10mm,天然地基建筑物允许最大沉降值不应大于30mm。 对邻近的破旧建筑物,其允许变形值应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 表2.1.4-7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地基变形允许值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0.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监控 测控 指标 参考资料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