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地产物资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设备采购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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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或经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委托的总承包人选定的、需要使用本合同指定货物的、或与货物贮存、安装、使用等有关联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1.6检测机构:
根据实际需要,由需方委托的、供方无合理理由反对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或系统测试机构。
1.7制造商:
货物及其不可分离之附件的生产厂商,不特指货物在其中加工、生产的工厂。
1.8工厂:
货物在其中得以加工、生产的场所,包含工厂地址、厂房、工具、机械设备、人力、管理等含意。
1.9定金:
需方在合同生效后、货物交付或加工、生产前支付的用以担保需方履行合同的保证金。
在货物交付后,或主要货物交付后,即充当已付货款。
1.10预付款:
支付定金之后,货物交付之前,或主要货物交付之前,需方支付给供方用于加工、生产等费用的款项。
在货物交付后,或主要货物交付后,即为已付货款。
1.11货款:
在货物交付之后,需方支付的按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计算的应付款项(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定金或其一部份、预付款或其一部份此时已视为货款。
在合同文件中,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不论支付与否,货款支付亦可以含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意思,视上下文而定。
2.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采购合同协议条款所述。
但在任何时候,供方向需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生产/供货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需方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需方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需方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需方已接受或认可。
供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需方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供货的通知、计划、货期、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供货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对本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
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2.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可在采购合同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由供方提供、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规范、标准、产品说明书(包括规格、质量、检测依据及结果、原材料产地、货物产地、包装、使用功能、验收方式)等资料(以下简称供方资料),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
由需供双方共同确认的样板(包括组成设备的部件)作为生产、交货、验收的标准,而不论该样板是否由供方生产或提供。
标准、规范、供方资料、及样板之间如有差异,不论四者在协议条款中如何排序,需方均有权指示供方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3.单价和总价性质
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货物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样板试制、样品、生产、运输、保险、供方自行组织的货物检测试验、经销、关税、商检、国内税收、企业经营管理费、利润、地方政府(供方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和本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在限定的货期内完成供货的所有费用。
不论影响单价或总价的各项因素如何变动,单价或总不再调整。
4.采购数量
4.1订制货物采购数量
如合同货物由供方专门为需方生产(该类货物下称“订制货物”),则供方应在投标书中予以明确,同时说明订制货物采购数量若有减少,需方应补偿供方损失的标准。
采购数量若有增加,则货物单价维持不变,双方应根据增加的数量参照协议条款规定的货期商定一个合理的供货延长期。
货物中如含有订制的部件,则供方应在投标时另函详列,并说明采购数量若有减少,需方应补偿供方损失的标准。
供方于投标书中填写的订制货物采购数量减少时的损失补偿标准,其含意为不论需方发出减少货物采购数量通知时供方是否已安排生产、或采办该货物,该标准均不再调整;
即使供方已安排生产,需方支付补偿后,供方也不需要交付该货物之半成品予需方。
4.2非订制货物采购数量
对于非订制货物,需方若减少采购数量,则无需补偿供方任何损失;
需方若增加采购数量,应根据增加的数量参照协议条款规定的货期与供方商定一个合理的供货延长期;
需方增减非订制货物采购数量无需事先征得供方同意。
5.计量规则
5.1结算数量
所有货物的数量均为交付给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所统计的数量,任何于生产、运输、供方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均不计入合同结算数量。
5.2计量单位
以个或套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个”或“套”对应;
数量按自然个数或套数计算;
每一个或套单位货物应包括其自然所需的或其使用功能所必需的配件及备用零件。
6.质量标准与等级
6.1质量标准
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第2.3款规定,此外应符合供方质量等级所指称的标准。
6.2质量等级
对于所供货物,供方如有众多的质量等级,则应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主动标明或说明,同时还需要说明该等级在供方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序列中所处的级别。
供方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未说明货物质量等级的,则需方有权认定货物质量等级为供方生产的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中的最高级别,此外应符合第2.3款的规定。
7.货物的安全性
7.1安全责任
供方必须保证其所供货物的安全性,保证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在贮存、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
任何因货物的安全问题造成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供方赔偿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而不论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合同价款总额。
7.2安全隐患
货物在贮存、安装、使用时如有安全隐患,则供方应在投标及议标时向需方说明,并出具书面的贮存、安装、使用指示。
如于货物交付时说明,需方有权拒收,而需方的损失则按质量或货期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
8.货物的所有权
8.1供方对货物的所有权
供方对所供货物必须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或经销权,货物交付给需方后,其所有权归需方所有。
供方有义务向需方保证不会有第三方对供方交付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
如在货物交付后,有第三方声明对货物拥有所有权,则由此造成需方卷入产权纠纷、诉讼、不能按期使用、及经济损失的,概由供方负责。
需方保留一切权利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损失。
8.2货物所有权的合法性
如供方所供货物为走私、赃物、或未完税费的,造成交付给需方后的货物被政府机关查封、没收,因此引致需方的直接损失,由供方承担;
引致需方的间接损失,将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
8.3货物所有权证
货物所有权需以契证形式证明的,如无特殊说明,则供方应免费为需方办理所有权证登记、过户手续。
9.供货计划
9.1约定供货计划
供货计划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供方应按供货计划组织生产、采办、供货。
9.2分批供货
需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供方分批供货。
分批次数和每一批次供货数量由需方决定,但除最后一批次外,此前每一批次的供货数量不得少于一辆运输工具所能合理承载的经济数量。
在此条件下,每一批次的供货数量与时间应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货期和供货计划合理地确定。
9.3供方未能按期履行供货计划
供方如预期不能按计划供货,应尽早书面通知需方,同时提交新的供货计划;
需方如认为供方新的供货计划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有权终止合同或指示供方执行需方新的供货计划。
终止合同或按新的计划供货不免除供方根据合同其他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4供货计划延迟
需方如需将供货计划延迟,则应尽早书面通知供方;
如需将货期提前,则必须经供方同意。
需方决定计划延迟的通知只要提前一
(1)个月及以上发出,则如有涉及供方最近一批及以后批次货物仓储、原料价格上涨等额外支出的,需方不承担责任;
需方决定计划延迟的通知仅提前一
(1)个月之内发出,且计划延期在三(3)月以上,则如有涉及供方最近一批及以后批次货物仓储、原料价格上涨等额外支出的,需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9.5供货计划延迟限制
如需供双方未就供货计划延迟期限签订补充协议,则需方对供货计划的延迟最长不得超过一
(1)年。
9.6供货计划提前
任何一方如要求供货计划提前执行,均需征得对方同意。
9.7通知
双方有关货期的书面通知应提前不少于三(3)天发出。
在发出通知之前,一方应口头先行通知对方。
供方可将某一阶段供货计划分批次供货,但每次发货前应履行通知义务。
9.8需方检查供方履约情况
需方可于任何时间视察供方的生产车间、仓储地点,供方不得反对。
如供方为货物之经销商,则应负责与制造商联络安排视察、参观。
供方不得以涉及专利等理由拒绝需方视察,但可以不接受需方视察专利工序、工艺的要求。
10.包装与运输
10.1包装要求
货物的包装应由供方在投标时说明,包括包装材料、箱体尺寸、单件内货物数量、重量、所需要的搬运方式(人工、机械起重)等细节。
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及安全责任应如同货物本身之安全性及安全责任一致。
10.2特殊包装
特殊的包装要求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如双方未约定包装方式且供方在投标时未说明的,则包装方式按同类企业常规的包装标准执行。
10.3运输方式
如无特别说明,运输方式由供方确定。
运输到达地点为需方指定的工地。
需方不保证工地出入口位置与供方视察时一致。
出入口位置可能变动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大型运输车辆能否直达出入口,需方亦不保证。
11.货物保险
供方应为交付给需方之前的货物购买保险。
在货物交付之前发生的损坏、灭失等风险,需方概不负责。
12.货物的验收与交付
12.1卸车、搬运、堆放
如无特别说明,供方的供货责任应包括将货物卸车,搬运到工地内的上下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任何地方,或距工地最近一个出入口二百(200)米以内、上下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工地以外的地方,并按需方要求及根据货物特点堆放整齐。
如本合同包括供方安装责任,则应将货物安全卸至安装地点。
如供方无卸车责任,则供方应将运输工具停靠在距需方指定的工地出入口五十(50)米以内的地方或停靠在工地内任何适当的地方,具体位置由需方指定。
12.2委托验收
需方可以委托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代为验收,需方的委托应采用书形式。
经受委托人签收的货物方可向需方结算。
12.3验收与拒收
验收标准将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标准、需方的技术要求和采购合同条件第2.3款执行。
一切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需方及其受委托人拒绝接收,供方必须于该批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工地,如未于当时运离工地,该类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12.4交付日期
需方或其指定的受委托验收人签收货物并不说明需方已认可供方货物的质量,供方货物的质量需要在货物安装调试时验证。
需方或其指定的受委托验收人签收货物的日期为临时交付日期。
货物在需方指定的承包人安装、调试时发现有质量缺陷,供方必须在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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