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版平顶山第三污水 处理厂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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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运营平顶山第三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本项目”)。
叶县人民政府授权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称“甲方”)具体实施。
甲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为本项目中选人即社会资本方,乙方全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运营本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及其附件。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1条术语定义
1.1术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本项目”
指平顶山第三污水处理厂PPP项目,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3万吨/日,地址为:
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南部,位于沙河五路以北,化工二路以东,化工三路以西。
“项目公司”
指乙方为运营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暂定名:
平顶山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以最终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药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药品。
“保底水量”
保底水量系指在某一运营年所适用的用以计算该运营年某一运营月的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设定水量数值。
“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
以保底水量计算的,甲方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
“甲方期初移交日”
指乙方对甲方期初移交的项目设备设施签字确认的日期。
“文件交割日”
“试水期”
项目公司合法获得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的资产移交的次日。
自商业运营日起满365天。
“期末移交过渡期”
指项目公司向甲方移交本项目设备设施的期限。
“开始商业运营日”
甲方期初移交日之后的次日即为本项目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
“融资完成”
指乙方及项目公司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及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项目公司应一并收到本合同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乙方的认股书(或乙方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本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乙方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指自商业运营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期间。
“移交维修保函”
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本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就本项目应向项目公司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甲方应支付的乙方处理的每吨污水的价格。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项目公司期末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1.2其它
在本合同中: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5)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6)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出借、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乙方将相关资产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2.2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合同第13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为30年,自商业运营日算起。
2.3特许经营范围及污水处理工艺
平顶山第三污水处理厂,设计污水处理总规模3万吨/日。
该项目污水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水解酸化)+选择厌氧+卡鲁塞尔氧化沟工艺处理,深度处理为“高密度澄清池+连续流动床过滤池+臭氧氧化+二氧化氯消毒”工艺。
2.4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自商业运营日起,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甲方有权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监管项目公司进行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的全过程。
第3条声明和条件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期:
(1)甲方已获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本项目,并有权签署本合
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授权书见附件1;
(2)甲方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甲方的、
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程序或仲裁;
(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甲方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对其他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利益损害;
(5)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
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期:
(6)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
行本合同、其它项目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7)乙方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
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
诉讼、程序或仲裁;
(8)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9)乙方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对其他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利益损害;
(10)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
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而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就其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获得对方的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合同同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本合同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3.3融资完成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确保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后2个月内实现融资完成。
在融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向甲方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
如果乙方及项目公司没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融资义务及确认、交付义务,甲方将行使兑取乙方履约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并解除本合同。
3.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
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4)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保留本项目所有设施和资产的所有权。
(5)特许经营期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项目公司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管并行使其法定职权。
(6)对项目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
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7)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
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并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8)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处理后的出水、中水回用水所有权属于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处理达标排放的处理后的出水、中水回用水做任何处置,尤其是不得销售给第三方获取收益。
(9)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取得本项目运营、维护所需的各项批准文件。
(10)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临时接管。
3.5乙方及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享有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并取得污水处
理服务费的权利。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
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运营、设施的维护和移交污水处理厂。
(3)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
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
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4)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权以本项目权益进行融资;
除上述规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独自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以污水处理厂项目中的权利和利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或不动产抵押权。
(5)乙方在本项目运营期间,应当取得运营、维护本项目所需的各项批准文件。
(6)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由乙方对本项目的中水进一步开发。
3.6项目公司的设立
(1)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作为出资人在平顶山市叶县依法成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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