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调研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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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9%
81%
2.对用电客户的强制交易
如电力用户在接受电力初装服务时,56%参与调查问卷的电力用户表示不能自主选择施工队。
44%电力用户在自主改造电力设施时,意图自主选择施工队遭到拒绝。
电力用户在智能电表改造过程中,电表只能向供电公司购买,而且供电公司不提供不同规格电表的选择机会。
(见表2~表4)
表2:
电力用户电力初装工程能否自主选择施工队
比例(%)
能自主选择
不能自主选择
53
68
121
44%
56%
表3:
电力用户自主改造时能否自主选择施工队
123
85
208
59%
41%
表4:
供电公司对电力用户有无提供不同规格电表
不知道
提出过,供电公司拒绝
供电公司明确告知无选择
140
6
39
185
76%
3%
21%
3.供电企业的滥收费用行为
(1)对电力施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
施工单位按设计规范施工过程中供电企业一般没有其他要求或收费。
但在调查问卷中,也有少数企业遇到了供电企业的额外提要求和收费现象。
(见表5)
表5:
施工单位按设计规范施工过程中供电企业有其他要求或收费
单位按设计规范施工过程中供电企业是否有其他要求或收费
收费
不收费
22
71
93
24%
(2)对电力用户的不合理收费。
对电力用户的不合理收费具体表现为:
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验验收时,25.8%的受访用户遇到收费现象。
入户部分用电设施建设中,有22%电力受访用户被收取了初装费。
在供电企业对入户部分用电设施集中电力改造时,28%的受访用户被收取了费用。
在用户自行改装入户部分用电设施时,16%的受访用户被收取验收费。
在居民家庭装修用电线路改造时,19%的受访用户被收取押金或其他费用。
在智能电表改造过程中,受访用户电表需要向供电公司购买且需缴纳费用。
(见表6~表11)
表6:
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验收收取费用与否
比重(%)
43
26%
124
167
74%
表7:
电力初装供电企业验收时收费与否
40
141
181
22%
78%
表8:
入户部分用电设施在供电企业集中电力改造时收费否
有效答卷
52
134
186
28%
72%
表9:
入户部分用电设施在用户自行改装验收时收费否
25
159
16%
84%
表10:
居民家庭装修用电线路改造时需要支付押金或其他费用否
36
156
192
表11:
智能电表改造过程中,电表需要向供电公司购买且需缴纳费用否
购买
缴纳一次性押金
不要支付任何费用
51
10
131
27%
5%
68%
(二)供电企业对电力施工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
全省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取得电力施工项目的方式以自主选择为主,说明全省电力施工市场自由竞争较为充分。
但是,电力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也有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表现为:
1.少数的国有或国资参股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在电力工程建设市场上仍然具有特殊地位。
在产权分界点内的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国有和有国资背景企业参与招标并有中标经历的比例要高于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
相当数量的非国资背景电力工程施工单位被排除在电力工程市场以外。
供电企业利用自己在供电市场的垄断地位,干预作为相邻市场的电力工程建设市场,对后者的市场交易行为施加影响的情况十分明显。
75%以上的受访电力用户反映,电力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供电企业决定。
40%的受访电力工程施工单位表示,在产权分界点内公用电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合同与供电企业直接订立。
说明普通民营电力工程施工企业与少数的供电企业控股或参股的电力工程施工企业相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时候难以公平的获得建设工程的机会。
同时,面向电力用户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供电企业在电力验收领域的垄断地位,已经延伸到相邻市场,不可避免地导致用户(开发商、物业)被动或主动地选择供电企业指定或推荐的施工企业。
这无疑又加剧了电力工程施工领域的不平等竞争。
(见表12~表16)
表12:
受访电力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参加过产权分界点内的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
参与过
未参与
41
63
35%
65%
表13:
施工单位如何取得电力工程施工项目
单位如何取得电力工程施工项目
通过供电企业指定
由用户在供电企业指定范围内
选择施工单位
由用户自主选择施工单位
57
69
9%
82%
表14:
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施工单位由谁决定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供电企业
72
95
43%
57.%
表15:
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验收单位
验收单位
125
75%
第三方机构
166
25%
表16:
电力施工企业在产权分界点内公用电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谁签订合同
31
2.供电企业的差别待遇。
全省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揽业务过程中,绝大部分能够凭借企业的实力争取到工程项目,但有少数企业遇到了种种不平等的条件限制,遇到不合理待遇的具体情形依次是:
不同主体不同条件的限制、资质限制、地域限制。
(见表17、表18)
表17:
在承揽业务过程中,遇到歧视性或者不合理的待遇否
遇到
没遇到
9
77
12%
88%
表18:
歧视性或者不合理的待遇的表现
种类
地域限制
不同主体不同条件
资质限制
其他
1
4
8
(三)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权益的侵害
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电力用户,88%为工商企业用户,依次为商业用户、物业公司、工业企业、开发商、居民用户及其他类型电力用户。
(见表19)
表19:
电力用户的类别
开发商
物业公司
工业企业
商业用户
消费者
18
23
101
26
19
209
11
48
12
从问卷调查的分析结果看,电力用户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主要有:
1.知情权受损。
参与问卷调查的电力用户中,有45%的反映供电企业对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不够明晰,71%的反映事先未告知验收标准。
(见表20、表21)
表20:
供电企业对产权分界点内的管网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明晰否
明晰
不明晰
90
165
55
45
表21:
是否事先告知的验收标准
告知
未告知
46
110
29
2.选择权被夺。
如前文所述,电力用户选择权被剥夺的情形主要表现为电力用户在接受电力初装服务及自主改造电力设施时,不能自主选择施工队。
在智能电表改造过程中,只能向供电公司购买电表,而且,不能选择不同规格电表。
还大量存在电力用户在电能计量器具销售和检测服务方面的无法行使选择权的情况。
(见表22)
表22:
关于用户对电表质量(如计量问题)有异议时检测机构如何确定
供电公司自己检测
供电公司指定的机构
共同委托
允许用户自行检测
16
161
47
3.公平交易权受限。
电力用户在接受电力服务时,囿于供电企业独占地位,而不得不接受其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
如前所述缴纳违规收取的电力初装费、改造费,甚至要缴纳保底电费、预付电费以及在收取电费时附加其他费用等,预付电费的利息还被供电企业侵占。
(表23~表26)
表23:
是否缴纳保底费
缴纳
不缴纳
33
149
182
17
83
表24:
是否实行预付电费
预收
不预收
117
207
表25:
预付电费的利息归属
数量
归客户所有
归供电企业所有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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