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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法
一、劳动法及其适用范围
二、促进就业
三、劳动合同
四、集体合同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工资制度
七、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制度
九、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一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五节:
知识产权法
一、著作权法
二、专利法
三、商标法
第六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相关知识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及其法律地位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三、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四、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法律规则
第一节公司法
一、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2)公司是以股东的投资为基础设立的;
(3)公司应依法成立,应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
3、公司的种类:
分类标准
类型
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为标准
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按照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在管辖和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
总公司与分公司
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
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4、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章程
(3)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4)公司的资本:
包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和实缴资本等。
(5)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公司的财务制度是指公司的资金管理、成本费用计算、营业收入分配、货币管理、财务报告、清算和纳税等方面的规范;
会计制度是指公司的会计记账、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规程,会计制度是财务制度的具体实现。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特征、设立和组织机构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平均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
(3)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50人以下)。
(4)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2)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限额,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设立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人以下
(2)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的出资及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
1、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对于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方式分为:
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
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
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2、股份的公司募集: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审批和登记:
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文件;
以募集设立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组织机构
股东会
共同点: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出席,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一次,临时会议在定期会议闭会期间应股东、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
①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招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③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④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其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于30日以前公告。
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会议闭幕期间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董事会与经理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2人,均由全体董事以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①董事会成员为3人~13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②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①董事会成员为5人~19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②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作为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股权证书:
即出资证明。
2、股权转让:
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向公司转让股份,但允许股东向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对于经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是公司向社会筹集资金的行为。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1)股份发行原则: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股票发行价格:
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的形式:
一般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4)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有的股份数;
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5)股票的记名: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6)股票的无记名:
对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7)股票的交付: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登记成立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股份转让
(1)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股东转让股份对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转让股份的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4)转让股份的方式:
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公司不得非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超过人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票上市程序:
(1)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2)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字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出上市公告。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公司合并形式:
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分立包括:
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2、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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