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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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勤岗、信贷经理岗、贷后检查岗、中心主管岗;
二级分行设置岗位包括:
审查岗、授信执行岗、贷后管理岗、业务主管岗、审批岗、信贷会计岗、资产保全岗、资产保全主管岗;
一级分行设置岗位包括:
产品经理岗、业务管理岗、审批岗、业务主管岗。
小企业客户营销岗可由一级支行信贷员、信贷主管或客户经理担任;
营销主管岗由一级支行行长担任;
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
资产保全岗、资产保全主管岗由风险合规部门人员担任。
小企业信贷中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5人,其中内勤岗1人(业务开展初期,可由信贷经理岗兼职),贷后检查岗1人,中心主管1人,其余人员为信贷经理。
待业务发展后,视业务量情况,需适时增配信贷经理岗、贷后检查岗。
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需设置审查岗、授信执行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审查岗和授信执行岗原则上要求为专职人员。
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需设置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专业团队,业务发展初期专职人员数量不得低于2人。
第七条岗位职责
各级机构应按照制度规定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足额配备相应人员。
各岗位具体职责如下表所示:
机构
岗位
职责
一级支行
小企业客户营销岗
1.负责本支行辖区范围内的小企业客户营销和小企业信贷产品推广;
2.负责本支行辖区范围内小企业授信业务咨询、预受理和客户推荐;
3.负责协助授信调查、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逾期催收、资产保全等工作。
小企业客户营销主管岗
1.负责组织本支行辖区范围内的小企业客户营销、市场拓展和小企业信贷产品推广;
2.负责复核小企业客户营销岗提交的客户申请材料、推荐材料;
小企业信贷中心
内勤岗
1.负责支行推荐客户及申请材料的接收、初审和信息反馈工作;
2.负责处理小企业客户的电话咨询、授信申请,并登记受理台账;
3.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
4.负责业务报审资料的传递及接收;
5.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档案管理。
信贷经理岗
1.负责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撰写授信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调查建议的合理性负责;
2.负责完成业务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3.负责对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进行合同签署、授信发放条件落实等工作;
4.负责逾期(垫款)授信业务的检查、催收工作;
5.协助其他岗位进行贷后检查、资产保全。
贷后检查岗
1.负责未逾期(垫款)授信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2.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日常监控,关注资产质量情况;
3.协助其他岗位进行业务催收、资产保全工作。
中心主管岗
全面主持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级分行
审查岗
1.负责业务报批材料的接收、审查审批台帐登记工作;
2.负责对报审业务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负责贷审会的前期准备;
4.负责审批会议的记录,审批决策意见的整理、下发。
授信执行岗
1.负责签约条件落实情况、拟签署合同的审核;
2.负责见证合同签署;
3.负责授信发放审核;
4.负责合同要素变更处理、授信回收等工作。
贷后管理岗
1.负责业务的贷后检查、风险预警工作;
2.负责逾期(垫款)授信业务催收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小企业信贷中心逾期催收工作落实情况。
业务主管岗
1.负责参加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会,提出审批意见;
2.负责风险预警信号等级及行动方案的审批;
3.负责组织小企业授信业务内部检查工作
4.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管理。
审批岗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工作。
信贷会计岗
1.负责授信发放、授信回收及合同要素变更的会计处理工作;
2.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其他涉及会计交易的日常工作。
资产保全岗
1.负责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2.参与责任认定工作;
3.负责不良资产的核销申报工作。
资产保全主管岗
1.负责组织信贷资产清收及减值准备数据的监测和维护;
2.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审批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4.负责责任认定工作。
一级分行
产品经理岗
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工作。
业务管理岗
负责业务和合作机构准入、业务指导、检查、风险控制工作。
1.负责本辖区内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上级行的信贷政策和业务发展目标;
2.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小企业授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3.负责组织提出地方性小企业信贷产品需求,组织制定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和地方性产品的实施细则;
4.负责组织辖区内小企业授信业务检查工作。
第三章机构、人员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八条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
各级机构必须先向上级机构递交开办业务申请,经上级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办。
具体开办业务品种及相关要素要求由总行批复文件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批复文件确定,受权单位必须接受并严格遵守授权单位授权书,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转授权。
各级业务开办机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业务报备工作。
第九条机构管理
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机构业务质量按月监测管理制度,设定二级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30天以上逾期率控制线(暂定为3%),并根据超过控制线时间长短以及逾期金额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小企业授信业务30天以上逾期率连续3个月超过控制线,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内部管理混乱,出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的,将予以业务整顿。
整顿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受到业务整顿的二级分行,整顿期间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权上收至一级分行。
经过整顿,逾期率降到控制线以下,或虽未降到控制线以下,但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催收和化解风险措施,且整改和责任认定工作已完成的,二级分行应提交业务整顿报告,经一级分行提出验收意见后上报总行,总行经审核同意的,可恢复二级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权;
(二)小企业授信业务30天以上逾期率连续6个月超过控制线,且逾期30天以上的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或虽未达到上述指标,但内部管理极其混乱,出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并对信贷资产造成严重风险隐患的,将予以业务停牌。
受到业务停牌的二级分行,停牌期间停办小企业授信业务。
经过整改,逾期率连续3个月降到控制线以下,内部管理规范,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处理;
或虽未降到控制线以下,但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催收和化解风险措施,且整改和责任认定工作已完成的,二级分行应提交业务复牌申请报告,经一级分行提出验收意见后上报总行,总行经审核同意的,方可复牌。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且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分行,经总行研究决定后,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整体信贷管理规范,因个别客户出现风险导致小企业授信业务逾期率达到停牌标准的;
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小企业授信业务逾期率达到停牌标准的;
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条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一)小企业信贷中心主管岗任职要求:
1.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家庭和睦、事业心强,能坚持原则,无不良行为或业务记录;
2.具备良好的团队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3.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含)以上学历,有一定的金融、财务、法律知识;
4.具有半年以上ⅩⅩ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经验(引进其他银行有相关从业经验者除外);
(二)内勤岗任职要求:
1.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2.工作细心、负责,具备一定的营销技巧和良好的服务意识。
3.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含)以上学历。
(三)信贷经理岗任职要求:
1.熟悉当地行业情况分布与市场经济环境,最好具有本地生活背景;
2.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3.吃苦耐劳、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工作抗压能力;
4.具备一年以上小额贷款或个人商务贷款从业经历;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5.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含)以上学历,有一定的金融、财务、法律知识。
(四)贷后检查岗任职要求:
1.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观察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2.具有较强的工作抗压能力;
3.具备半年以上小额贷款或个人商务贷款从业经历;
(有贷后管理岗经验的可优先考虑)
4.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含)以上学历,有一定的金融、财务、法律知识。
(五)小企业授信审查岗任职要求:
1.具有一定的的金融、财务、法律知识;
2.具备半年以上小额贷款或个人商务贷款审查岗从业经历;
(引进其他银行有相关从业经验者除外)
(六)小企业授信执行岗任职要求:
1.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2.工作细心、负责。
(具有小额贷款或个人商务贷款从业经历的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小企业信贷从业人员应认同并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崇尚法律、遵章守纪
(二)抵制欺诈、远离贿赂
(三)利益冲突、主动回避
(四)保守秘密、尊重隐私
(五)实事求是、拒绝作假
(六)严谨细致、处事缜密
(七)勤勉尽职、倾心敬业
(八)努力学习、专业胜任
第十二条人员招聘与管理
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人员采用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应从我行小额、个人商务等零售贷款业务的优秀员工中进行选拔。
对于既可以从内部进行选拔也可以通过外部引进的岗位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我行内部员工。
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
从业人员培训分为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
上岗培训由总行或一级分行统一组织,由课堂培训和实践学习组成。
课堂培训结束并经考核合格的,颁发上岗证书(即培训合格证书);
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小企业授信业务上岗培训。
对于小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退出或提前解聘:
从业证书年审(年审方式为书面考试,考试合格的视为通过年审)不合格的,应予以退出(可有一个月宽限期);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应予提前解聘;
责任追究规定中明确的应当予以退出或提前解聘的情形。
小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应予以退出或提前解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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