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1337695
- 上传时间:2022-10-20
- 格式:DOCX
- 页数:53
- 大小:59.41KB
学籍管理规定.docx
《学籍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籍管理规定.docx(5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报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
学生首次考试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形式根据学科特点以闭卷、笔试、或者实践为主;考查课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为主。
考查课课程考核应该于考试课考核前一周内结束。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
第十条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在20%-40%;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和阶段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
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占50%,综合实训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
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与理论课考试占80%(两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各系制定)。
第十三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
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
体育课成绩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
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十五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教师要求更改学生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
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
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
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装入学生档案。
毕业生有其它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俱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
考试开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缓考手续。
办理缓考手续如下:
(一)在辅导员处领取《缓考申请单》,填写缓考原因;
(二)因病缓考者需经校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在《缓考申请单》上附医院诊断书;
(三)系(部)主任及辅导员根据医院诊断书审批意见
(四)其它原因申请缓考者,系主任应该从严审批;
(五)考核前将《缓考申请单》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审核同意后生效;
(六)在考试期间,因急病不能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次日内,凭急诊病例办理缓考手续。
学院不单独组织缓考考试,缓考学生的考试与补考同时举行。
第二十二条期末考试考试课不及格者需要进行补考。
理论课考试补考一般在开学后第一周周末开始进行;实践课考试视实际情况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
三年制第六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不及格的科目补考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期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学生可以在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对未通过考试的科目进行最后的补考。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三)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
(四)考查课不及格者;
(五)考试违纪、作弊者;
(六)缓考不及格者;
(七)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
第二十四条补考合格,成绩记为“补及”。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考核,采用五级制,由各系组织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一式三份。
一份自己保留,一份交给系(部)保存,一份交教务处,作为教学档案保存。
第二十七条每学期经补考后考试、考查课程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包含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超课时的课程),或者累计前面各学期有五门课程不及格,予以降级。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达到降级者暂不做降级处理,在原班跟班试读。
第二十八条若一学年或者累计前面各学期考试、考查课程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包含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超课时的课程),予以留级。
第二十九条留、降级后,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学生可以申请转到校内相关专业或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在校就读到第二学年留、降级的学生,所有不及格科目记录取消,所有以前及格科目的成绩,学生可以自愿选择保留与否,但必须参加所有学科的听课及考试,取最高分数记载成绩。
第三十一条因教学计划变动,造成对复学(留、降级)学生遗漏的课程,将在复学的学期内补修,并取得成绩。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本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过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确实有专长,学院认为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或者其它学院的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者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一)学生在本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院者,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必须经过转出和转入学院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需要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五年制学生,在学院学习未满三年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当作退学处理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四、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或者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过指定医院诊断,医院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应当休学。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学院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经批准24小时内离校,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院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伤亡、疾病、意外事故、财产损害等,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休学期间自学课程,休学时间不足一学期者,可以参加期末考试。
成绩合格者可以跟随原班级继续学习,符合留降级条件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休学时间超过一学期者,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
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以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学期开学前携带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学院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正常修读年限为:
高中及三校生三年,初中生五年。
最长修读年限为:
高中及三校生五年,初中生七年。
如有特殊情况,由学院酌情处理。
五、退学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学生考试课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即三年制学生累计六门,五年制学生累计十门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开学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填写退学呈报表,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通知其家长,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学生在本学年内学习未满1个月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的70%;未满6个月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的50%;本学年内在校学习6个月以上(含6个月),提出退学的,学费不予退还;其它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籍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