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不协助只规范的有机商品的生产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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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行敷蓋、覆蓋、翻耕、輪作及其他物理或生物防治方式,適度控制雜草之發生。
(三)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五、土壤肥培管理
(一)適時採取土樣分析,瞭解土壤理化性及肥力狀況,作為土壤肥培管理之依據。
(二)採取適當輪作、間作綠肥或適時休耕,以維護並增進地力。
(三)施用農家自產之有機質肥料、經充分醱酵腐熟之堆肥或其他有機質肥料,以改善土壤環境,並供應作物所需養分。
有機質肥料重金屬含量應符合附表一之標準。
(四)不允許施用化學肥料(含微量要素)、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及有機質複合肥料。
(五)礦物性肥料應以其天然成分之型態使用,不允許經化學處理以提高其可溶或有效性。
(六)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六、病蟲害管理
(一)採輪作及其他耕作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種植忌避或共榮植物及天然資材防治等綜合防治法,以防病蟲害發生。
(二)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材料。
七、收穫、調製、儲藏及包裝
(一)有機農產品收穫後處理不允許添加或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也不允許以輻射或燻蒸劑處理。
(二)確保有機農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農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採收過程及其收穫後之調製、儲藏及包裝,均應與一般農產品分開處理。
八、技術及資材
(一)雜草控制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水田與旱田輪作,不同作物輪作、間作等。
(2)人工及機械除草。
(3)敷蓋雜草或作物殘株。
(4)農田中飼養家禽及家畜等。
(5)利用植物相生相剋之原理。
(6)含有雜草種子的材料製作堆肥,必需使其充分醱酵完熟,以殺死其中所含雜草種子,方可使用。
(7)敷蓋聚乙烯、聚丙烯及其他聚碳酸酯基產品,使用後應從土壤清理出去,不允許在田地上焚燒。
2.禁用:
(1)合成化學物質。
(2)殘留農藥、輻射性物質、過量重金屬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二)土壤肥力改良技術及資材:
(1)各種綠肥作物。
(2)作物殘株、雜草或落葉及其所製成之堆肥。
(3)豆粕類或米糠。
(4)木炭、竹炭、燻炭及草木灰。
(5)菇類栽培後之堆肥。
(6)製糖工廠之殘渣(甘蔗渣、糖蜜等)。
(7)未經化學及輻射處理之腐熟木質材料(樹皮、鋸木屑、木片)。
(8)海藻。
(9)植物性液肥。
(10)泥炭、泥炭苔。
(11)禽畜糞堆肥。
(12)骨粉、魚粉、蟹殼粉、蝦殼粉、貝殼粉、蛋殼及海鳥糞。
(13)磷礦粉、苦土石灰及含有石灰之礦物粉碎而成之資材。
(14)麥飯石粉、蛭石粉及真珠石粉。
(15)符合本會有機質肥料類品目編號5-01(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2(副產植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3(魚廢物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4(動物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7(氮質
海鳥糞肥料)、品目編號5-08(禽畜糞加工肥料)及品目編號5-09(禽畜糞堆肥)規格之產品。
(16)未經化學及輻射處理之腐熟椰纖。
(1)除上述外之化學肥料。
(2)殘留過量農藥、重金屬、輻射性物質等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未經分類之都市垃圾或廢棄物。
(4)下水道污泥。
(5)廢紙、紙漿。
(6)未經淨化處理及充分腐熟之家畜排泄物。
(7)人糞尿。
(8)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9)智利硝石。
(三)病蟲害防治技術及資材:
(1)輪作、間作或混作共榮作物。
(2)忌避植物。
(3)繁殖及利用昆蟲天敵。
(4)利用捕食動物(家禽、青蛙及鳥)。
(5)選用非基因改造生物之抗病蟲害品種。
(6)捕殺、高溫處理,但不允許將整個田區殘株焚燒。
(7)利用不含合成化學物質之紙袋、網袋、塑膠布及不織布袋等防護。
(8)設置水溝、各種物理性陷阱。
(9)果樹基部以麻袋、稻草包裹,防治天牛。
(10)種子以水選(鹽水、溫水等)、高溫及低溫處理、浸泡醋或漂白水殺菌。
(11)利用太陽能之消毒。
(12)利用性費洛蒙、誘蛾燈、光及有色粘蟲紙。
(13)大蒜、辣椒、蔥、韭菜、苦楝、香茅、薄荷、芥菜、萬壽菊、無患子等浸出液或天然抽出液。
(14)海藻。
(15)咖啡粕。
(16)草木灰。
(17)釀造醋、酒類、砂糖、麵粉、奶粉及植物油。
(18)石灰、石灰硫黃合劑。
(19)不含殺菌劑之肥皂。
(20)矽藻土。
(21)蛋殼。
(22)非基因改造之蘇力菌、其他生物及病毒性製劑。
(23)植物性中草藥浸出液。
(1)毒魚藤。
(2)除上述以外之合成化學物質及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3)外生毒素。
(四)生長調節技術及資材:
(1)整枝、剪定、嫁接、環狀剝皮及斷根等方法。
(2)醋、砂糖及胺基酸。
(3)水果催熟用之乙烯氣體或電石氣。
除上述以外之所有生長調節劑。
(五)調製儲藏技術及資材:
(1)控制氣體如二氧化碳、氧氣、氮氣及乙烯。
(2)溫度調節。
抗生素及其他合成化學物質。
(六)微生物資材:
(1)非基因改造之根瘤菌、菌根菌、溶磷菌及其他有益微生物。
(2)外國微生物製劑需經國內學術試驗研究機構試驗,證實有效且無害者始可使用。
含有合成化學物質之資材。
第二部分畜產
一、來源
(一)畜禽應自出生起即依本基準生產管理,且有機養畜應來自以有機生產管理之種用雌畜。
(二)購自非有機牧場之種畜禽數量,每年不得超過牧場中同一品種種畜禽數量的百分之十。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經認可者,得不受百分之十之限制:
1.嚴重之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2.大規模的擴充。
3.改變畜禽飼養種類。
4.小規模飼養。
(三)牧場轉型期間無法取得有機畜禽時,得自非有機牧場購入下列畜禽:
1.二日齡前之肉用雛雞。
2.十二週齡內之蛋雞或蛋鴨。
3.二週齡內之任何其他禽類。
4.符合防疫規定之離乳仔畜。
二、產製過程
(一)營養
1.動物性來源之飼料僅得使用乳製品及魚粉;
植物性來源之飼料均須符合我國有機農產品相關規範,上述兩類飼料皆須經驗證合格。
其加工過程應與非有機飼料明顯區隔。
2.反芻動物及非反芻動物其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應分別在百分之八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以上。
但在下列特殊狀態下,經過認可者得不受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之限制,惟該期間不得以有機畜禽產品名義販售:
(1)嚴重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2)極端的氣候或環境狀態。
3.任何用於有機畜禽生產之飼料中不得添加下列產品:
(1)合成之生長促進劑。
(2)當芻料使用之塑膠顆粒。
(3)防腐劑。
(4)人工的著色劑。
(5)尿素。
(6)畜禽屠宰副產品。
(7)畜禽排泄物。
(8)抗生物質及化學藥劑。
(9)不當的飼料添加物。
(10)基因改造之有機體或其產物。
4.反芻動物應每天供應芻料。
5.經認可後可使用於芻料之品質改善劑如下:
(1)益生菌及酵素。
(2)食品工業副產品。
(3)植物經醱酵等衍生產品。
(4)合成的芻料品質改善劑。
6.依據相關動物種類之天然行為訂定最短離乳期限,分別為牛42天、羊60天及猪28天。
7.哺乳動物的幼畜應以相同種類之有機乳汁餵食。
特殊狀況經認可後,可使用不含抗生素或化學藥物之非有機農場生產的乳汁,或是以乳製品為基礎之乳代用品。
(二)保健
1.提供符合營養需求的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2.有機畜禽應選擇適合本地條件與具抗流行性疾病及寄生蟲之品種。
3.畜禽舍及放牧地應符合防疫衛生條件,以防範疾病之發生及蔓延,並有足夠的活動空間。
4.允許使用合法且需要的疫苗接種。
5.有機畜禽用藥時,停藥期至少為法定期限之兩倍。
6.有機畜禽產品之生產者,應遵守下列規範:
(1)不得在沒有疾病發生的情形下,使用任何疫苗以外之動物用藥。
(2)不得使用誘發發情與同期化發情之內泌素,但用於防治個別畜禽生殖擾亂之獸醫處方除外。
(3)肉用畜禽不得使用合成性驅蟲劑,其它畜禽於例行作業時,亦不得使用合成性驅蟲劑。
(三)生長環境
1.畜禽群之飼養頭數多寡,不得對動物行為模式有不良的影響。
2.群飼之畜禽不能個別圈飼,但下列情況除外:
種公畜禽、幼畜禽、小規模飼養、生病及分娩等,惟應經過認可。
3.提供適合氣候及環境的樹蔭、遮篷、運動場、新鮮空氣、無病原菌污染及天然光照等予畜禽生長或生產的環境。
4.提供反芻動物良好之牧草地或運動場。
5.有足夠躺下或休息且清潔舒適之處所。
6.所有畜禽必須有接近開放式空間與(或)放牧的機會。
但在不違背動物福祉之精神下允許飼養於特定的農場或建築物,惟反芻動物須配合餵飼青刈新鮮牧草。
7.於下列情形下應提供畜禽暫時性之繫留場:
(1)惡劣的氣候。
(2)畜禽生產階段。
(3)畜禽健康、安全及福祉可能受到危害的狀態。
(4)土壤或水質遭受汙染時。
8.蛋雞實施光照計畫時,每日光照不得超過17小時。
9.有機牧場應有排泄物處理計畫,包括再生資源之再利用,且不得有重金屬或病原汙染作物、土壤或水源。
10.放牧生產之環境應符合本基準第一部分之相關規定。
(四)有機畜禽產品生產過程,不得使用下列生物技術﹕
1.胚移置技術。
2.內泌素誘導發情或分娩。
3.遺傳工程產生之種類或品種的使用。
三、轉型期
(一)飼作地及放牧地之轉型期應至少2年。
(二)有機畜禽產品之飼養轉型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乳用家畜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12個月以上。
2.蛋用家禽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4個月以上。
3.生長期少於12個月以下之肉用畜禽無轉型期。
四、運輸、屠宰、畜禽產品收集及包裝
(一)畜禽運輸、屠宰與畜禽產品收集時應考慮動物福祉。
(二)在運輸之前或期間,不得使用任何合成的鎮定劑或興奮劑。
(三)確保有機畜禽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畜禽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收集過程及其後之調製、貯存及包裝,均應與一般畜禽產品分開處理。
五、適用之技術及資材
(一)作為消毒劑、清潔劑及醫療用途之合成物質。
1.酒精類
(1)乙醇:
僅限於當作消毒劑及清潔劑,禁止當作飼料添加物。
(2)異丙醇:
僅限於作為消毒劑之用。
2.含氯物質:
僅限於作為消毒及清潔器具、設備之用,其氯之殘留量不能超過飲用水標準中規定的安全量。
(1)次氯酸鈣。
(2)二氧化氯。
(3)次氯酸鈉。
3.氯己啶(Chlorohexidine):
准許獸醫師處理外科手術時使用。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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