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其职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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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部
一、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本院机关干部的录用、选调、任免、调配、工资福利、医疗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等工作;
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录入与分析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事项的承办工作;
院、处级后备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
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协助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三、负责全市法院招录人员的审核、法官的审核备案检查工作;
负责全市法官等级评定与晋升、法警警衔评定审核和申报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全市法院系统评优、表彰奖励活动;
研究制定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工作。
五、协助本院机关党委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本院机关干部、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审判长考核;
负责本院机关干部出国出境政审报批、因私出国护照管理工作。
3、政治部组织人事处
一、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党建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法院非法官考试录用和进人审核工作。
三、负责本院机关的干部任免、调配、奖惩、工资福利、出国出境政审、退休和法官等级、法警警衔及其他职称评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机关人事档案、全市法院人事信息采集、干部人事统计等项工作。
五、负责院党组会议记录及归档工作(次年1月31日前归档完毕)。
4、政治部法官管理处
一、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
二、负责基层法院法官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设立、更名、撤销的审查及呈报审批。
四、负责办理市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五、负责办理《法官法》规定的有关工作及相关工作的对下指导。
5、政治部教育培训处
一、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各类人员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全市法官的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市法院干部表彰奖励工作。
指导全市法院的队伍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政治部宣传处
一、指导协调、组织策划并实施全市法院新闻宣传工作。
二、负责我院各种重大活动、重要案件审理等事宜的摄像、照相工作,为影像资料保存提供原始数据。
三、负责全市法院重要活动、典型事件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为全市法院系统提供法院政务网信息技术服务。
五、采编、审核、发布全市法院上网公布的各类信息。
六、负责《人民法院报》公告代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法院的舆情应对、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的管理指导工作。
7、书记员办公室
一、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和考核。
二、负责全市法院与书记员工作相关的审判辅助业务。
三、负责全市法院书记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8、立案第一庭
一、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
二、依法审理管辖争议和管辖异议的案件;
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
三、负责诉讼费收缴和司法求助工作。
四、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9、立案第二庭
一、对各类涉诉上访、信访案件的登记审查、分流处理和督促回访。
二、对不服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三、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来信来访工作。
四、负责维护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10、刑事审判第一庭
一、审理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审理有重大影响的本市党政机关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部省、市管的国有企业干部,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干部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审理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一审刑事案件或指定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
四、负责死刑罪犯的委托宣判和执行工作。
五、处理对本庭正在审理或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案件中的来信来访;
办理上级领导机关或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六、办理下级法院请示与本庭业务有关的案件和事项。
11、刑事审判第二庭
一、审理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刑事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
二、审理基层法院报请的涉及下列内容的内审案件:
1、渎职、反贪等职务犯罪的内审;
2、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内审;
3、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内审;
4、涉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的内审;
5、涉及危险驾驶案件的内审;
6、其他需要内审的案件
三、审理涉及刑事法律适用的各类疑难的请示案件。
四、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五、处理来信来访、办理上级领导机关或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12、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审理一、二审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纠纷、特殊侵权纠纷、人身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二、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用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三、审理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用人损害赔偿案件。
四、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相关工作。
五、办理上级领导机关或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13、民事审判第二庭
二、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用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三、审理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用人损害赔偿案件。
14、民事审判第三庭
一、审理一审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悬赏广告纠纷案件。
二、审理一审买卖合同纠纷、供用电、水、热力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证券合同纠纷、经营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三、审理一审信用卡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
四、审理一审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件。
五、审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
六、办理上级领导机关或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15、民事审判第四庭
一、审理一审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
二、审理二审代为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悬赏广告纠纷案件。
三、审理二审买卖合同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证券合同纠纷、经营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四、审理二审票据证券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件。
五、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16、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审理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并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审理被告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三、审理上级法院指定或移交本院审判的行政案件。
四、做好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
五、负责接受行政机关的法律咨询。
六、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七、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八、办理上级领导机关和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九、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十、依法办理由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
17、审判监督第一庭
一、审理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
二、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审理本院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
四、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审理再审上诉案件,
六、审理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再审案件。
七、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八、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18、审判监督第二庭
一、对本院审结生效并归档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考评检查;
评定案件质量等次,界定案件差错并认定差错责任;
筛选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二、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等环节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围绕审判质量和效率,开展统计、分析、评估、通报、决策建议等工作,并就有关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四、负责本院审判部门和法官的审判业绩考评和司法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院司法统计工作。
六、对影响审判质量、效率的共性问题及突出问题进行收集、梳理、通报、反馈,提出决策建议;
负责相关工作的对下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其他应当由审判监督第二庭承担的职能。
19、执行局
一、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的民事、民商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罚没款、赃款、赃物的追缴。
二、受理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和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
三、依法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和要求协助执行的案件。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拍照、存档,妥善安排保管。
五、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
六、建立严格的执行款收、付制度,确保执行款、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的款项清楚、准确。
七、建立和健全执行案件档案的整理、装订和移交制度,及时录入案件执行的有关信息资料。
八、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加大执行力度,逐步解决“执行难”问题。
20、执行局执行实施庭
一、负责办理本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刑事财产刑案件、行政及行政非诉案件、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
二、办理跨区、跨省受托案件以及本院认为应当由本院执行的案件的执行实施。
21、执行局执行审查庭
一、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和执行请示案件、督办交办案件。
二、负责审查、办理基层法院涉执行案件续查封手续
三、负责审查、办理本院和基层法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查询工作。
四、对本院直接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监督。
22、执行局申诉审查庭
一、负责涉执行申诉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
二、负责对涉及保稳定问题的排查、上报,对下布置处理。
三、对暂缓执行的审查办理和解除。
四、对于需要提及执行、指定执行的信访案件提出意见,提交局务会决定。
五、负责跨区委托执行工作。
六、负责受委托执行案件的审查、交办、督办。
七、负责跨中院、省院辖区案件的协助执行。
23、执行局综合管理处
一、负责对全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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