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全文与解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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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
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
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
“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
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
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
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
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十二、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按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十三、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申请人年龄、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居住登记或持有居住证时间等已联网信息,由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调整。
相关部门在定期审核时发现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十四、积分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十五、相关部门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或积分落户等权益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六、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
《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积分可重新生效。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终止的,其积分永久失效。
十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向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核查,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
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复核申请予以答复。
十八、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并取消其已获得的相应公共服务,通过“积分落户”的,应当将其户籍退回原户籍地。
申请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
十九、根据本市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20180101日起试行,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各县(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
一、背景意义
我市自20170101日起开始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在我市市区已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领IC卡式居住证。
为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和推进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分级保障、有序覆盖、精准服务,我市研究出台了《办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背景:
(一)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要求
居住证积分管理是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是户籍制度改革的缓冲器和调节阀。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对贯彻实施居住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二是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但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要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三是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法定要求
《省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包括参与社会事务、义务教育、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补领、办理出入境证件等在内的四项权利、五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六项便利。
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提供机制。
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
量化的主要指标应当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
(三)我市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为贯彻《省条例》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工作要求,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明确和细化居住在杭州市区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具体情形及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等,同时对建立积分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提出了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1+1+X”模式设计了积分管理应用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凭证。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的原则,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综合本市实际,采用了“1+1+X”的积分管理应用模式,即一个积分管理办法、一套相对固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和多部门或地区进行积分应用。
因此,《办法》是总纲,相关部门或地区需要应用积分提供公共服务或落户,还需要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二)突出奖惩激励和科学引导设计了积分指标体系
我市在滨江区已开展了两年居住证“积分入学”试点工作,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办法》进行了保留,也充分考虑了投资纳税、奖项荣誉、社会服务、科技创新等加分指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同时,对一般刑事犯罪、强制隔离戒毒的、收容教育、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处罚以及失信行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等设置了扣分项,并设置了5年的追溯期限。
但对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及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情形,设置了一票否决。
同时,赋予部门或地区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要在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的基础上,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我市作为全国住房租赁试点城市,正在大力倡导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为此,针对居住在租赁房屋的申请人,达到一定年限的考虑“租购同分”。
(三)遵循“最多跑一次”理念设计了积分申请方式
居住证持有人向积分窗口申请积分,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情况进行网上联审,实现积分申请“一窗办”。
申请时对已实现信息共享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实现积分申请“简化办”。
同时,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门,提出积分申请。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积分申请,实现积分申请“委托办”。
(四)注重公开透明和权益保障设计了积分管理程序
除了实体内容上的创新规定与衔接设置,《办法》的特色在于规定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积分管理程序。
《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告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制度的义务;
相关部门为申请人提供积分享受公共服务或积分落户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确保了流动人口的知情权;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时的核查和复核程序。
这些程序性规定,无论对于确保流动人口的权益,还是对于积分制度的可操作性均具有重要意义。
积分附件
类别
指标
具体指标
标准分值
最高分值
责任单位
备注
基础分
年龄状况
56—60周岁,积5分;
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30
市公安局
文化程度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90
市教育局
1.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
本科文化程度及以上的申请人只取得对应学历或学位其中一项证书的,按标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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