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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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
第五条根据风险控制和管理需要,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分专项授信额度和非专项授信额度。
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原则上,贴现、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纳入专项授信额度;
未纳入专项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全部纳入非专项授信额度。
第六条统一授信不需客户申请,具体流程是:
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定信用等级→拟定统一授信方案→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根据实际,也可由单独的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实施统一授信遵循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内容统一、授信标准统一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统一是指只能由村镇银行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客户(含集团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拟办理银团贷款的客户除外。
(二)授信对象统一是指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团内部所有关联企业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三)授信内容统一是指对客户提供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等表内外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四)授信标准统一是指按照我行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授信额度核定标准,对法人客户授信。
第八条实施统一授信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客户经营时间不足一年,全额以存单、凭证式国债、金融债、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暂不评级,根据有效抵质押物现行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九条实施统一授信应根据授信对象风险特征实行不同的授信管理方式。
(一)对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按照集团客户授信标准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其他客户按照单一客户授信标准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二)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区分增加授信类客户、维持授信类客户和压减授信类客户进行管理。
第十条实施统一授信遵循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的原则。
定性分析是指以客户信用等级为基础,对客户财务情况和非财务情况进一步分析和评价,定量测算是指根据公式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参考值。
定性分析是前提,定量分析是依据,授信额度原则上在定量测算结果内核定。
第十一条实施统一授信应遵循严格授信、合规用信的原则。
授信有效期内不得随意调整统一授信方案,确需调整的,重新进行授信。
应在核定的统一授信方案内办理业务,包括授信额度、融资限额以及其他授信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原则上,不得超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办理单笔新增授信,全额以存单、凭证式国债、金融债、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低风险类业务除外;
同一客户的不同专项授信额度之间、专项与非专项授信额度之间不得互相调剂,展期、借新还旧、贷款重组等特殊业务除外。
第十二条对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度原则。
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
(二)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三条法人客户授信应执行单一客户贷款额不超过村镇银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剔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以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的授信业务额度)不超过村镇银行资本净额的15%的规定。
对存量超比例单一和集团客户核定的最高贷款额(最高授信额)不超过存量贷款余额(授信余额)。
结合我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客户状况等因素控制单一和集团客户的贷款额(授信额)。
第三章授信方案的拟定
第十四条信贷人员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授信前调查,坚持双人调查,调查过程客观、公正,独立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五条信贷人员应认真搜集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资料,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将资料核实、拟定授信额度、审查、审批过程以书面形式记载,形成授信方案,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控制。
第十六条财务分析须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财务总体及结构增减变化情况、近三年短期偿债能力、近三年长期偿债能力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其它财务状况等内容(详见附录)。
第十七条非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者风险、产品风险、生产风险、行业风险、经营中出现的重大变化以及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等内容(详见附录)。
第十八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
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信用等级进行测算,以不超过净资产为限,贴现和全额以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黄金、国债等提供质押的授信业务除外。
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对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测算要求具体如下:
(一)A级(含)以上客户。
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用公式表示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0%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
资产总额-3.33×
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
(二)BBB级客户。
对于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足,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可参照A级(含)以上客户的核定办法,但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对第一还款来源不足,能够提供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的,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客户提供的有效抵押物现行评估价值的70%,或质押物现值的90%,或他人100%保证金担保。
(三)年初进行统一授信测算时,以上年末财务数据为依据。
(四)在公式测算的基础上,若对外担保额度过大,可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相应调减。
(五)BB级(含)以下客户。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年初实际占用信用额掌握,只减不增,并制定当年信用压缩计划,核定手续可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拟定授信方案,应约定业务品种、担保、使用方式(专项、非专项)等。
第二十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应要求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的,可要求集团客户提供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二十一条对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应在辖区内,拟办理银团贷款的集团客户除外。
第二十二条核定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将集团客户作为一个授信整体,确定整体最高授信额度,并针对集团客户类型和管理模式特点采取不同的授信方式。
(一)由若干分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集团性客户,原则上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授信,统一使用额度。
(二)由多个法人公司组成,资金财务管理高度集权,产、供、销统一管理,并实行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紧密型集团客户,原则上先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授信,再对成员企业比照单一法人客户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结合在集团中所处地位、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和关联方占款等情况,分配确定每一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
(三)资产主要集中在子公司,集团本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营业收入和现金流的控股管理型集团性客户,原则上不对集团本部授信,比照单一客户标准对子公司进行授信,集团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加总而成。
但如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方式的此类集团客户,集团本部掌握下属企业资金筹集及调配权的,也可采取第“2”种方式。
(四)由同一个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集团客户,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的松散型集团性客户,采取对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单独授信,加总形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方式进行统一授信。
第二十三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特别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对银团贷款客户授信,由牵头行组织各参与行对客户共同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在最高授信限额内,各成员行分别按程序进行授信。
第四章授信方案的审查、审批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统一授信方案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一客户
1.对客户是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是否符合授信的准入条件,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是否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内;
对同一客户的授信是否由同一部门实施。
2.授信程序与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3.授信额度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
4.新业务审批后是否超过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集团客户。
除按单一客户要求内容审查外,还应增加审查以下内容:
1.判别是否为集团客户。
所涉企业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或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
研究集团客户运作模式、财务决策机制判断关联程度;
分析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等,判断客户关联程度。
应特别关注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或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充分识别集团客户内部所有关联企业,进行统一授信。
2.集团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否存在报表数据虚假、故意隐瞒财务状况等情况。
3.集团客户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系单纯依靠银行信用膨胀进行规模扩张的家族式民营企业,是否存在公司治理混乱、涉足股市、期市等高风险市场、资本运作频繁等情况。
4.对集团本部为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严格审查集团本部是否具备实际担保能力;
5.法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审查后,参照下列内容设定授信额度使用条件和授信管理要求:
(一)对客户的融资品种、额度、期限限制;
(二)按照融资风险程度,确定融资担保条件;
(三)设定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或其他指标控制线;
(四)客户对外担保的限制;
(五)贷后管理方面的要求;
(六)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对统一授信方案审查后,交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授信审批的分级授权按我行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授信额度核定后,客户发生影响我行债权安全情况的,应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调减直至取消授信额度(详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当客户因重组、兼并等行为引起授信调整时,授信调整权限按照调整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章授信方案的执行
第三十条客户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其中AA级(含)以上法人客户若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大的变化,授信方案到期后可继续沿用一年。
第三十一条授信与用信不同步的,办理具体用信业务前,信贷人员应进行调查,核实授信的基础条件是否发生不良变化,形成调查报告。
无不良变化的,执行授信方案;
需调整的,重新授信。
第三十二条信贷业务合同应在授信有效期内签订,合同期限可超出授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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